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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在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研究

    时间:2021-05-15 08: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森林公安具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并实施,为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保障森林公安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强制 森林公安 行政执法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在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研究”(RWQN201404)。
      作者简介:邵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管理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55-02
      一、森林公安行政强制的概念
      (一)森林公安行政执法
      森林公安是专门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职责,一方面,森林公安不同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对象的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又不同于林业主管部门,它可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安机关的相应职权。由于森林公安的特殊身份,同时兼顾公安执法、林业执法两种职责,因此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主要有林业行政强制和林区治安行政强制两个方面。
      (二)森林公安行政强制权的内涵
      森林公安行政强制权,是指为实现森林公安行政管理目的(此时引发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森林公安行政法上之义务时(此时引起行政强制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或者行为采取单方面强制行为的权力。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具体包括: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继续盘问权、行政检查权(包括对身体、物品、场所、住宅的强制检查)、行政检验权、查封扣押冻结权、紧急管理权、责令停止活动权、收容教育权、强制戒毒权、强行铲除权、扣留证件权、治安管束权和即时强制权(即强行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者征用交通工具的紧急措施权)、强行驱离驱散权、强行拖离权、强制隔离权、消防紧急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等权力。
      作为林业执法的主力军,森林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林业行政执法任务,同时需要保障林区的社会治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行政强制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无疑将更好的规范执法环境,这将使森林公安在行政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有法可依,有度可寻。
      二、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审视
      (一)森林公安行政强制权设定混乱,不够规范统一
      《行政强制法》出台前,由于缺乏行政强制方面的专门立法,大量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直到《行政强制法》施行,才结束了行政强制无法可依的局面。《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均由法律设定,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长期以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森林公安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使得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种类繁多,程序各异,且未明确实施每种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条件,导致适用上的混乱。《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森林公安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同时遵循《森林法》、《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未能很好衔接,法律适用成为主要难题。
      (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难以满足执法需求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以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情况。实践中,森林公安自己执行行政强制的范围十分有限,而与法院又未建立起完备的行政强制协调制度,可能会导致将来执行困难。
      (三)森林公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有现实困难
      从法律上看,森林公安的职责虽然很大,但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的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导致其在行政执法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打击,使得行政强制的力度与处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森林公安很多时候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而不是人民警察,不能把警察所特有的权限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把森林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显然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森林公安作为林区安全的守护者,自然少不了对林区治安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由于管辖范围和体制的原因,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较少行使治安行政处罚权。而县一级的森林公安机关虽然拥有治安管理裁决权,却是一个管理型、业务型机关,缺乏实战能力,无法充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缺乏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面对使用暴力威胁、妨碍执行公务、殴打护林员等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时无法有效迅速的打击,给予法律的制裁,往往需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由其给予打击。这样不但影响了打击力度,而且降低了执法权威,所以森林公安在行使治安行政强制时往往会出现和林业行政强制一样的力度低的问题。
      (四)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行政强制权的运行过程是由程序构筑的,行政强制权滥用是对人权威胁最严重(甚至超过行政处罚权滥用)的行政权滥用,而导致行政强制权滥用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强制也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尤其是《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未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效衔接,我国森林公安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程序的遵守缺乏严格性,执行不到位,存在着执法混乱、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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