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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和谐共融

    时间:2021-05-14 2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在互动过程中既相辅又抵触的关系现状,提出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在不妨碍公安执法公正前提下实现合理自由的理念,进而实现二者之间的相辅共融。
      关键词:新闻媒体 公安执法 和谐共融
      
      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在互动过程中,既存在着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相辅关系,又存在着互相制约、互为矛盾的抵触关系。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日益兴盛,电脑网络的普及程度呈汹涌澎湃之势,以计算机、手机为信息接受终端的网络新闻媒体业已突破了传统的报刊、杂志等平面新闻媒体方式的局限,成为信息新闻媒体中一支强大的新生力量,并正以传统新闻媒体所无法比拟的方式和手段,对公安执法领域进行着无孔不入式的渗透,并在社会和民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舆论监督公安执法的职能定位为我国官方所肯定,曾经写入了十五大报告,这又给公安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逐步深入,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大社会秩序控制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时而相辅相助,时而相互抵触,但究其二者的社会功能本质,都指向了社会秩序。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以不妨碍公安执法公正为前提,实现二者之间最大限度地相辅共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
      
      一、当前我国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互动的现状
      
      (一)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介入公安执法领域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公安执法始终保持积极主动介入的姿态,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1.内在因素
      (1)社会职责与功能因素。新闻媒体代表人民行使表达自由权,并通过报道公安执法新闻推动全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是其履行社会职责和体现社会功能的亮点。
      (2)追求社会认同需要。“由于公安执法解决纠纷、平定矛盾的独特功能,使它在社会结构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和评判公安执法过程的能力,衬托出新闻媒体的重要角色。”在与公安执法的对话和互动过程中,新闻媒体在社会秩序控制体系中逐步树立了与公安执法同等重要的地位,被社会称为“无冕之王”。
      (3)利益因素。相对一般新闻素材而言,公安执法素材因其涉及到广大民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影响着民众对在社会环境是否公平正义的认知,与新闻媒体受众的信息获知取向遥相暗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到民众的青睐是新闻媒体特别关注公安执法的最直接的原因。
      2.外在因素
      (1)公安执法功能缺失。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安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借口加强党的领导,而对公安执法活动实行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的干预;同时公安执法机关在财政上始终受制于地方行政,导致公安执法独立和公正在执行上大打折扣。在这样环境下,个人的力量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因而通过媒体曝光来引起高层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其问题得以解决,形成了找公安执法不如找媒体的侼论。
      (2)体制内监督不力导致新闻媒体越位。“公安执法权的体制内监督不尽人如意,使得公安执法体系以外监督资源成为公安执法改革制度的重要关注点。新闻媒体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公安执法体系外监督的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中国媒体—般都具有官方性质,这是由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的。于是在公安执法公正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有比较紧缺的今天,人们必然对具有官方性质的媒体监督公安执法寄予厚望。”
      在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互动过程中,公安执法相对于新闻媒体则显得较为被动而审慎,因为在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的相辅、抵触这种双重关系中,抵触关系对具有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的公安执法,在现实中更为民众所关注,影响更为深重。
      (二)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之间的相辅和抵触的双重关系
      1.相辅关系
      (1)公安执法的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以及通过其品格所体现出的杜会公信力有赖于新闻媒体向民众灌输和宣传,进而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公安执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才具公信力,才能充分体现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功效。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因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对于公安执法及其社会公信力的实现,天然的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
      (2)公安执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外部支持。公安执法独立是公安执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历来为世界各国所倡导,在一个公安执法绝对独立的环境中,新闻媒体尚不能有效体现出对公安执法的支持,而在公安执法独立面临着种种干扰和掣肘的现实中,当公安执法面临孤立无援和苍白无力之时,新闻媒体以公众代言人的正义角色支持公安执法公正,以其强大的舆论功能向公安执法内在的公正力量伸出援手,必然会对防范和遏制那些“暗箱操作”、“以权压法”等腐败现象产生积极作用。
      (3)公安执法体制改革与完善有赖于新闻媒体的正确反馈。新闻媒体就是一面镜子,为公安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自身完善提供了最为直观的反馈,通过新闻媒体总结出的民众对公安执法体制、公安执法活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成为公安执法自身完善和发展最为鲜活、最为具体的宝贵社会意志资源。应该说,新闻媒体既为公安执法改革提供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和社会认同,又在公安执法的完善和进步过程中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于推动我国公安执法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抵触关系
      (1)新闻媒体炒作引发的舆论“暴风骤雨”对公安执法公正构成严重干扰。公正是法官做出裁判时必须秉承的立场。而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公安执法以外的力量,扰乱公安执法的严肃性。“社会舆论效果”往往使得执法者难以做到保证冷静审视案件,“民愤极大”有时成为定罪量刑的参照依据。如多年前的郑州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当张金柱被判死刑后发出哀叹:“是死在新闻媒体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新闻媒体对案情作了连续性报道,在全国引发了一片喊杀声。法律界认为,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严重罪行,但其罪并不足以致死,其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当“民愤极大”一词被写入判决书时,折射出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已经面临着社会舆论的极大挑战。
      (2)一些新闻媒体业内人士作为法律专业的“门外汉”对公安执法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视角评判对公安执法权威造成损害。公安执法为公众所尊重和慑服,就是因其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必须由专业人士以审慎态度执行之,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而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或制作人,大多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在宣传报道中,难免辞不达意、语焉不详,或是以情绪的宣泄代替理性的思考,误导公众造成对公安执法活动的认知扭曲,甚至使公安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在社会和民众中变得面目全非。
      (3)盲目逐利取向使严肃的公安执法活动成为新闻媒体业内人士获取利益的牺牲品。个别媒体把公安执法作为渲染的对象大肆炒作,甚至是有意的歪曲或评判,从中非法获取利益使得严肃的公安执法活动被公众质疑甚至否定。例如,2008年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查处一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司机逃跑涉水穿越黄河时溺水死亡,救援人员将其尸体运往殡仪馆途中,遭到死者家属拦截、抢夺,少数不法分子借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闹事,殴打交警,堵塞交通,引发群体性事件。此事在互联网上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议论,称之为“府谷事件”……。还有日前的山西小煤窑事故记者“封口费”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价值取向及其地位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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