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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权利在公安工作中的保护

    时间:2021-05-13 16: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商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总是给人以终极的关怀。公安工作中行使的警察权,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设置的。一般认为,警察执法依据是警察法及行政法、刑法等相关公法,但是,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公法与私法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警察在恪守公法规范的同时,不能违反私法规范、侵犯私法保护的私权。近些年来,由于“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案”、“幼女李思怡饿死案”震惊全国,充分暴露了“执法必严”的公安机关人权观念的淡漠、法律至上信仰的缺失。最近“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交警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又引发了公权与私权博弈平衡的热烈争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社会的舆论密切影响着公安形象与名誉,而在执法中较好地理解运用私法,对未来的工作开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商法;公安工作;适用;实践研究
      2011年8月22日,一张“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一帮好事的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把视频中的主人公找出来,并成功地“人肉”到了驾驶人的身份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公开发布到了网上,因此,有一些人认为,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不应公布监控照,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下简称“民法”)中有关隐私权的一些法律条款,并提出可以起诉追责相关的负责人。这些都将公安机关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执法过程中公权①与私权②之间一场激烈的较量。笔者从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角度出发,论证民商法在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适用性。
      一、民法作为私法的法律地位
      “认识你自己”是智慧女神雅典娜的神庙上刻着的惟一一句话。千百年来,这一直是古人向世人提出的最伟大的建议。任何法律部门,均是以人作为适用的对象。民法这一规范私人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更是关注于人的本体。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曾说过:“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英国还有一句举世闻名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论证着国外法治国家对私法、私权的敬畏与尊重。而在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民法应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所以,由于民法的管辖范围广而宽泛,对于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具体的条例去依据实施,在工作中便变得举足轻重了。
      对于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正是公安机关对民法的轻视,导致了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的侵权的不满,公众认为,执法部门既然都没有一切法律至上的原则,那要如何服众,如何公正执法,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二、公安执法中对隐私权③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隐私权的法律概念,造成了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缺失,为了弥补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给予隐私权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在真正的公安工作中就有了一定的麻烦,在刑侦工作开展阶段,公安机关就有可能需要对一些比较隐私的信息进行调查。这是公安工作的关键,但在工作中又有侵犯其他人隐私权的可能,甚至有个别民警利用职务之便调查他人隐私,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怎样处理好执法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了公安机关合理开展工作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隐私权的保护也在扫黄工作中得到了体现,曾有学者指出“公安扫黄不忘保护隐私是一个进步”。这里的例子2010年严打整治活动中的出来的,他指出虽然公开曝光、公开处理的好处多多,但是社会上对公处合法性的质疑却一直没有失语,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安扫黄行动中,是否可以对抓获的违法人予以公开曝光一直都有争议,2006年,广东省某市警方在公开处理5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这次公处引来社会各界的争议,现当多的人认为这种公处不恰当,甚至有人认为公处卖淫女实质是游街示众涉嫌违法。之后类似的争议颇多,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要不要保护违法人的隐私,尤其是涉黄违法人员比较特殊,公安执法时能不能照顾一下他们的隐私权。的确,公开曝光以及公开处理具有一定威慑性,对阻吓违法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都很清楚,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认定,他们依然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一切权利,此事曾成为“两会”热议的焦点。由此也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要求公安执法过程中保证违法人的隐私,这应该是与打击违法犯罪同样重要。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者在执法当中给予被执法者以平等的待遇,通俗地说就是把被执法者当人看待,“人性化”执法绝对不是法外施恩,无论如何“人性化”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违法犯罪人员不被游街示众,不在公处大会上露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法定的范围内公开,这样就保障了他们的隐私权等其他权益,对公安机关来说,效果差不多,压力却少了很多,因为每一次公开曝光、对违法人进行游街示众等对公安机关来说就像是一场战斗,所有的警察都高度紧张,一旦对此严格禁止,公安机关承受的质疑将减轻很多,这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营造和谐氛围是大有益处的。
      我们要看到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④在法治国家,隐私权具体范围如何保护,判断某一侦查行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面临困难。西方学者提出了“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来判定。通过“划分客观领域”并予以个案解释,在英、德、法等国家产生深远影响。隐私权宪法化,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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