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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时间:2021-05-06 16: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法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相对缺失成为治理该类犯罪的瓶颈。本文通过对这类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犯罪构成要件等的分析,试图找出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难点问题,通过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式对这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进行有效治理,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游戏环境。
      关键词虚拟财产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价值认定 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02-02
      
      一、刑法规制虚拟财产犯罪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涉及到侵犯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据CNNIC调查统计,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险感①。网络游戏产业在产生现实经济利益的同时,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利益冲突也相伴而生,甚至导致虚拟财产犯罪的发生,比如:虚拟财产盗窃案、虚拟财产诈骗案等案件在现实中频频发生。可由于虚拟财产犯罪在属性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刑法及相关法律面对虚拟财产犯罪时却无法可依。结果导致一方面,频频发生的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使得众多玩家向司法机关求助,而司法机关却由于无法可依无法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看到自己的行为并未受到制裁,便越发猖狂地侵犯玩家的虚拟财产。如果这些盗窃、抢劫、诈骗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不予以刑事处罚,那么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刑法作为法律手段,若能及时、合理地介入到虚拟财产的保护中,这将不仅有利于玩家利益的维护,而且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也是必要的。
      二、虚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犯罪客体,通说认为是由犯罪行为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权等。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性的财产,而刑法中所要保护的是在宏观上为一种财产权,在微观上表现为一种具体的财产,那么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呢?所谓财产的普遍意义,不应当被理解为被多数人所拥有,而应当理解为可以被拥有,因为网络游戏所产生的虚拟财产需要玩家花费大量的精力参与游戏,这种财产对于玩家而言是具有主观上的价值,而且其还能在现实中通过交易而获得金钱,使其具有客观上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性的财产,所以刑法中以侵犯个体财产为对象或者以侵犯个体财产权为客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构成也适用于侵犯虚拟财产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虚拟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发生与存在于网络空间,而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环境。那么网络行为为什么还受到大家的关注呢?正如有学者所言:网络社会与网络生存的虚拟性并不能否认网络社会与网络生存的真实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无形的,但是我们置身其中的行为与观念却应当是共同的。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存可以在传统社会中找到对应,这个映射的存在就在于人类行为的社会意义与人类社会的文化认可。换言之,网络行为并不是仅表现为数字或者电磁变化的一种现象,它还负载着与传统物理世界中相应行为一样的社会意义与文化意义,即这种网络行为既能满足人的需要,又能体现同样的社会价值,这才是刑法关注的重点和原因。②
      (三)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在网络这种虚拟环境下,犯罪分子的自我约束能力会降低,作案成功后往往没有负罪感。德国犯罪学专家施耐德认为:“作案人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接触计算机的机会,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到一定作用。”他们往往在犯罪之前从心理上进行安慰,即使其通过网络技术侵犯他人的虚拟实物,但由于网络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造成的损失再大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③由于被抓获的可能性很小,犯罪人在作案后往往因带来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收益而洋洋自得。每一次成功的犯罪都会使犯罪欲望不断升级,从而促使其连续作案。
      (四)从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来分析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在实施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时,一般都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且一般都是预谋型犯罪,即在实施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前都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对自己的行为乃至犯罪结果有清楚的认识。
      通过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一方面可以表明一部分虚拟财产犯罪实际上是符合传统的犯罪构成,或说是传统犯罪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对认定那些不完全符合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虚拟财产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台湾地区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在对待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上,经历了从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受理到个别案件通过民事制裁的方式处理,再到针对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措施的出台这样一个过程。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产业极为发达,伴随出现的就是虚拟财产犯罪案件的高发。目前,台北市警察局电脑犯罪小组根据已经移送的案件,总结发现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2)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3)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4)不甘心游戏角色被击毙,结伙寻仇;(5)内神通外鬼,游戏运营公司的职员修改参数从而与外界人员勾结换取现金。
      (二)台湾地区针对虚拟财产犯罪所做的刑法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性质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对单独侵犯虚拟财产的罪名进行了规定。
      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新增妨害电脑使用罪一章。对于此“立法院”的立法声明中指出,对于以后发生的窃取电磁记录的犯罪一律纳入新增的妨害电脑使用罪一章中规范。依照增订“刑法”第359条之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者变更他人电脑以及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致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中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账号,点数等虚拟财产,依据此条的规定,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等的犯罪,将适用这一条文进行刑事追究。④
      四、规制虚拟财产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一)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
      1.按照玩家实际投入游戏的费用估价。对于一个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玩家所投入进去的不仅仅只是用金钱购买装备,而且还有上网费用以及网络游戏点卡费用,上网费用一般是以小时或者以月份为计算单位,而点卡费用则是以网络游戏公司发行的月卡或点卡来计算,根据玩家游戏水平的高低以及装备的好坏,每个玩家练级的时间不相同,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同。但是可以由游戏运营商会同物价部门共同从游戏玩家中选择具有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的时间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最后再经过法律程序加以规定;
      2.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实际定价作为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每一款网络游戏运营商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一些虚拟财产的价格,这些虚拟财产的定价虽然取决于该种游戏的火爆程度或者经营者的营销策略,甚至有时候虚拟财产的价格与其成本严重不符,但是只要绝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从心理上能够接受这一定价,并愿意以此价格进行交易,我们就以这种定价方式进行认定。
      (二)关于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中的取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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