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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恕与宽容:美枪击案后的思考

    时间:2021-05-06 12: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为凶手悼念?——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近日为枪击案的32位遇难者举行多场悼念活动,枪击案凶手赵承熙和32名遇难者一起被列为悼念的对象。杀人者死,对于根植于传统报应正义法律文化的中国人来说,确实如报道所称“令人意外”。
      ——“希望你知道我并没有太生你的气,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非常心痛。所有的爱都包含在这里。劳拉”;“赵,你大大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与关爱。你已伤了我们的心,但你并未伤了我们的灵魂。我们变得比从前更坚强更骄傲。我从未如此因身为弗吉尼亚理工学生而感到骄傲。最后,爱,是永远流传的。艾琳”。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1991年发生的连杀五人最后也饮弹自尽的美国爱荷华大学的中国博士留学生卢刚杀人案上,在受害人副校长安妮·克黎利女士的家人给其家人的公开信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态度,——“此时比我们更悲痛的是你们”,卢的家人也被认为是受害者。
      谁是枪击惨案的被害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评价是不一样的。无论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还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32个死者是毫无疑问,而本案中的凶手赵承熙是否是被害人,从法学的角度是无法得到求证的。
      
      宽容与宽恕,令人省思的一字之差
      
      二十世纪中叶以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无论是实证学派的天生犯罪人说,贝卡利亚的理性犯罪人说,抑或是犯罪社会学派的被治疗者说,犯罪人被视为被害人都是与主流犯罪学理论相悖的;即便是随着二战以后人们对战争灾难反思和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其权益受到重视,然而,犯罪人作为被害人予以人文的关怀,却并非其主旨。
      对待凶手的这种举措和态度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宽容抑或是宽恕?作为规范性的日常话语宽容与宽恕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令人省思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宽容与宽恕作为主体对评价对象基于一定社会规范行为的态度反应,宽容的对象未必以道德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你可以说宽容不同政见者,但我们如果说宽恕不同政见者却是不恰当的,宽恕的对象则必然是主观上具有道德的过错或者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控制的不自由。
      如果说对凶手的悼念是对枪击案凶手的宽恕,那也是超越法律的宽恕,它并非日常话语而是宗教话语。在法律完备的现实语境中,美国人真的能宽恕凶手吗?美国刑法将辩护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excuse),如未成年人、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另一类是“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两者之间在社会价值上有着显著的差别。“可得宽恕”行为在客观上有害于社会,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才得到宽恕,可得宽恕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很显然,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说,枪击案的凶手是无法得到法律的宽恕的。
      
      法律之内之外的宽恕是两个不同维度
      
      根植于基督教文化的美国人生活在世俗和宗教的两重世界中,在上帝的世界里别人打了你的左脸,你可以转过右脸让其去打,而在恺撒的世界里却未必如此:我们可以宽恕希特勒吗?克林顿总统的生活作风问题为什么没有得到美国民众的宽恕呢?可见,法律之内之外的宽恕与法律之外的宽恕是两个不同的维度
      逝者已矣,谴责何用?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本案的关键在于,凶手的死因是自杀,对尸体的惩罚是没有实在意义的,如果有也是象征的意义。当代美国的刑事政策是“重(處)重(罪)轻(处)轻(罪)”,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凶手没有自杀,人们会宽恕他吗?我们无法想象;凶手不管是依法处决还是自杀,结果都是一样的,行为人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可以说报应的正义已经得到实现。凶手的自我生命终结多少平息了世俗世界里人们的震怒。
      在世俗世界,宽恕是有条件的,而并非宗教哲学家德里达所说真正的宽恕是宽恕不可宽恕者;美国的刑事辩诉交易制度也好,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也好,它的前提都是犯罪人认罪。
      行为和言语的解释必须在一定的语境和场合之中,宽容也好,宽恕也罢,我们注意对校园枪击案凶手的态度是在这一“悼念”仪式下的话语,死亡可以净化人的心灵,这是人与神对话的特殊宗教氛围,面对死亡使生活在人欲横流的世俗中人得以进行终极性的思考。
      对凶手的悼念可以说是具有基督文化传统的国家一种对生命的敬畏和悲悯。在基督教的教义中,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具有最高的价值。在英国17世纪有禁止自杀法,直到今天帮助他人自杀也是以杀人罪论处的。人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生命的陨落都是令人悲哀的,而在上帝面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
      当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以后,我们能靠上帝的教义维持这个世界的秩序吗?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更为困难的前提性问题是:上帝真的存在吗?这显然是一个依赖于信仰,而不是逻辑论证的问题。中国有的地方搞廉政教育,把官员拉到火葬场参观,回来的路上,大家唏嘘良久,可是,过后呢?——他们还不是仍然会到酒色财气的老路上?
      我们应当用爱去拯救这个世界,然而仅仅是爱能拯救整个世界吗?在我们生存的世界中,制度性的惩罚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也不可能消失,从中世纪残忍黑暗的宗教裁判所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乃至当代的美国对伊拉克战争,就现代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来说,宗教、法律、道德和传统习俗从来就不是孤立的,他们也很难单一发挥维系社会秩序的职能,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也很难说,西方的月亮就比东方亮。
      
      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对待犯罪人?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我们是很难找寻上帝眼中的宽恕的。走笔至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人不能宽恕马加爵。云南高校师生听闻马加爵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后,大都异常高兴,有鼓掌,有唱歌,还有人相约晚上喝酒不醉不归。大家认为,终于还受难者一个公道了,终于可以从马加爵案件的阴影中摆脱出来了。就连他的家人也放弃领取他的骨灰。
      在一个缺乏基督文化的国度,倡导“无缘无故的爱”是荒唐而不可理喻的,不过应当引以为鉴的是,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对待犯罪人?在我们赖以生存的、虚拟的但却信以为真的媒介文化环境中,犯罪人的英雄化和妖魔化都走向了两个极端。把犯罪者当作人来看待,对于犯罪的解读我们需要建立在一百多年前犯罪社会学派著名代表性人物菲利的真知灼见之上:“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与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发芽、生长。”尽管歌德说过,所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早就被思考过了,然而,这丝毫不影响反思的价值。
      凶手为何自杀?是畏罪自杀,还是对这个世界已经绝望?凶手在寄给NBC电视台纽约总部的视频中阐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时说:“你们让我流血,把我逼进死胡同,使我别无选择。”很显然,美国校园枪击案悲剧是移民社会文化冲突的一个血证。
      
      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
      
      尽管世界人权的发展呈现出“从片面强调服从多数原则到多数裁定与保护少数相结合,关注少数人权利的特殊保护”的趋势,尽管早在1948《世界人权宣言》就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状况)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联合国大会1992年还通过了《少数人权利宣言》。然而,虽言如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这些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权利,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应当说,即使是在号称自由与宽容的美国,种族歧视的阴魂并为散尽,校园枪击案真相未得到澄清之前,“涉案枪手”就被美国媒体先验地假定为华人学生所为。我国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尚未经过人大批准。李斯特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与外来人口之间,弱势群体与社会顶层之间,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社会发展与就业压力之间,如何通过制度建构实现分配的正义,在关注多数人的权益的同时对少数人的权利予以同样的关注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首先需要法律上的宽容。美国各州义务强制教育教育法规定是十六岁,阿米绪人按照传统宗教习俗孩子十四岁便辍学务农,讼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阿米绪人胜诉,沃伦大法官在他的著名判词中写道:“我们不可忘记……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
      美国校园枪击案已经随着凶手对自己最后一枪的哀鸣而落下帷幕。令人扑朔迷离的是,又有报道称,枪击案悼念石丢了凶手那一块一夜间不翼而飞了,客观事件的发展似乎用不着小说家杜撰就安其自身逻辑有了戏剧性的发展,很显然,这是有人故意所为,丢失的悼念石哪里去了?系何人所为?他或她为何要这样做?而美国媒介对此也并未予以跟踪报道;很显然,这已无须司法程序介入调查,但我们有理由推断对凶手应不应当宽恕在美国也并非人人内心认同,但这是“少数人的权利”,这也正是美国多元文化的另一个例证的体现,正如古罗马法谚所言:法律并不干涉人的内心。
      编辑: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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