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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时间:2021-04-16 20:03: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最初来源于德国检察官理论,近来,随着对抗制诉讼的演进,检察官在对抗中凸显出了胜诉而采取手段的任意性,此时检察官客观义务便具有了重视的必要性,本文从我国理论和法律体系中试图探讨此议题的基础和依据,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基础;法律依据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要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程序办案,客观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收集证据,不能仅为了实现追诉定罪而忽视其它无罪因素。尽管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来源于德国检察官理论,但是我国法律制度和理论内涵同样可以包含着此义务。
      
      一、法律监督权与客观义务的内在契合
      
      新中国检察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深受前苏联政治体制影响。列宁关于检察制度的思想和理论,成为建立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当时列宁的想法是试图建立社会主义“大检察监督制度”,赋予检察权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的监督,还包括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总之,前苏联检察制度成为我们当时建制的蓝本,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公诉机关而且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制度设计上直接采取前苏联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如《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肯定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性、确立了检察机关内部集中统一活动的原则等等。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结构中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这点已被宪法和相关法律所固化,并且在理论界也得到声援。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检察权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确立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中法律监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使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得到及时有效地检查、督促和纠正,进而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这一权限的运作空间被集中为对三大诉讼的诉讼监督权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公诉权等,但是这并不能否决上述检察机关宪法上法律监督权的定性。
      既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得以确立、保留,以及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视和大力宣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见,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已经确立和坚持,那么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代言人的检察官,就肩负着监督其他机关以及个人严格依法行事、保障法秩序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的神圣使命。但是,作为监督者若想有效完成其监督工作,其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能力以落实法定义务和客观义务,可见,法律监督者这样的宪政定性和角色定位,要求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由此可知,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与检察官客观义务是相契合的。
      
      二、检察官的司法官角色使然
      
      翻阅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无论是在哪个诉讼阶段,检察院无不以刑事司法官员的面目展现在世人面前。尽管检察官与法官的关系十分的密切,检察官有“站着的”法官之名,但严格说来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官员就是法官。还有学者坚决反对将检察机关界定为司法机关、将检察官当司法官对待,认为这会造成逻辑的混乱,违背基本的法理,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检察权的本质是公诉权,不应将司法权分割为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司法权被不当分割。
      考究现实世界各国,尽管检察机关在体制上一般归于政府,但是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将检察官归为单纯的行政官员。龙宗智老师认为基于我国宪政国情、司法传统和惯例,将检察机关界定为司法机关利大于弊,其理由是检察机关依司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性权力,因而被国家和社会所确认为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督,从而也有利于解决检察官的任职、罢免、停职等人身保障问题。并且我国宪法和法律将检察权界定为法律监督权(实质是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权)、将检察权的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对检察官的保障上同于审判机关,这些都对检察权的司法化定位提供了条件和依据。所以中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属于司法权,检察官当然属于司法官员。对于检察官属性定位,历来有行政官说和司法官说两大派系,并且争得不可开交,解决问题道路我觉得还是应该将目光随时光倒流,回到检察官初创之时。一如设立检察官的目的乃是既要制约警察的滥权又要防止法官恣意,担当着对双重国家权力控制的任务,其不是法官但要监督法官裁判,共同追求客观正确之裁判结果;其不是警察,但要以司法的面目控制警察的侦查活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检察官并非上命下从的行政官,也不是独立自主的法官,而是处于两者之间为实现客观法意志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
      所以,本文认为,将检察官界定为特殊的司法官利大于弊,这也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贯的观念传统。把检察官界定为司法官,其效应便有——名副其实的司法官的最根本之要求就是公正、客观,忠于事实,以实现法律为目标,是法意志的守护人。可见,司法官的角色定位与检察官客观义务之要求相吻合,司法官的角色定位必然要求检察官的客观公正。
      
      三、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定性
      
      如上文所言,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定位的内在应有之义。故寻找检察官法律监督地位的法律依据成为一种需要。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并且,为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宪法第131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此外,另一宪法性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宪法上的宏观规定,只有落实到各部门法中才有可能得到落实。并且正如有关学者总结的那样,我国虽然效仿了前苏联要建立大检察权、实现大监督的立法模式,但是真正具有意义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归结为对各项纠纷所引起的诉讼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同样也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并具体赋予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行使一定的权力如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提出纠错意见权、引起二审或再审的检察抗诉权能;监督权能的行使具有法定性、专门性、程序性、以及事后性等特征,以期望通过这样的规定来实现对整个社会法秩序的监督,保障法制统一。正是上述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法定性规定,为刑事诉讼中苛以检察官客观义务提供了法定性前提,并由此揭开了在《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组织法》上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序幕。
      
      四、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各部门法中有所体现
      
      由于我国1979年和1996年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肩负着特殊的时代色彩,前者要求从无法可依到依法刑诉;后者则要完成从浓厚的纠问式诉讼到当事人主义的嬗变、实现对抗。但是尽管如此,这并不是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没有了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关注和考量,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从总体上对检察官提出了忠于事实和法律,依法取证的客观性要求。另外,《检察官法》第8条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出发要求每一位检察官必须履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等义务。以及《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的职责、任职回避、考核、奖励惩戒等等,这些规定都毫无疑问地强化和印证着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另一种表达。
      另外,作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领域活动准则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强化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第1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的义务;第28、29条为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关于检察官回避具体的规定;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要求检察官要依法取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取证,全面取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禁止规定要求和检察机关诉讼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必须客观全面等义务性要求;第68条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逮捕执行的监督性规定;第76条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义务性要求。第137条关于审查起诉时全面审查的义务性要求,既要注意不利也要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第140条至第142条关于检察官审查起诉后起诉或不起诉的规定,尤其是不起诉更要求检察官依照客观义务全面审查,形成内心确信,决定是否起诉等规定。这些无不立场鲜明地要求检察官应当履行其客观义务,而不单单是为了诉讼而诉讼。
      
      [参考文献]
      
      1.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6.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10).
      7.林钰雄.“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刑事法杂志,1998,(6).
      
      [作者简介]王芳(1984—),女,山东泰安人,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姜东兴(1982—),男,山东聊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法,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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