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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与转向

    时间:2021-04-11 12: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西方经济—社会史学经典著作《英国庄园生活》,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状况进行反思的一面镜子。通过研读该书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启示:当下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方法应做出必要的转向。《英国庄园生活》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史学研究方法即其中一个可能的选择。
      关键词:经济——社会史;法律史;研究方法;转向
      中图分类号:DF091 文献标识码:A
      
      一、《英国庄园生活》的学术背景
      
      英国著名社会历史学家亨利·斯坦利·贝内特(Hey Stanley Bennett,1889-1972)所著《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一书,是一部视角独特,又引人入胜的西方经济—社会史经典著作。亨利·斯坦利·贝内特(Hey Stanley Bennett,1889-1972)《英国庄园生活》,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37年初版,本文主要参考龙秀清等翻译的同名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19、20世纪之交,西方历史学界开始酝酿着一场革命,传统的历史学所谓传统的历史学,主要是指由德国历史学家兰克(Leopold Von Ranke)所开创的“科学的”历史学。这种历史学存在着两个重大的局限:第一,兰克式的史学侧重于帝王将相的个人史以及政治史、军事史、外交史的研究,而往往忽视了人民大众的群体史以及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的研究;第二,这种史学形成了一种历史主义的倾向,将人间一切事物纳入历史研究的轨道,试图以历史学作为研究人间一切事物的惟一方式,严重限制了历史学的眼界。开始朝着社会科学取向的历史学转向。在研究内容上,这种研究转向使得“各式各样社会科学取向的历史学,织就了从定量的社会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和年鉴学派的结构主义,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那样一道方法论的和意识形态的光谱。”[1]与研究内容的转向相伴而生的是研究方法的定量化、个案化,宏伟的叙事方法宣告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对特定时段和具体个案的研究。欧洲与美国的历史学家开始将研究的重心转向社会史、经济史和文化史领域,同时将历史学更密切地与各类社会科学联系起来,用社会科学的经验、方法研究历史。在美国,以特纳(Frederick Jackson Turner)、罗宾逊(James Harvey Robinson)为代表的“新史学派”开启了边疆史研究,同时有选择地借用不同的社会科学用于历史研究。在法国,1929年由费弗尔(Lucien Febvre)和布洛赫(Marc Bloch)主办的《经济和社会史年鉴》的创刊,标志着法国“年鉴学派”的形成。这一学派更是高举反对传统史学的大旗,模糊各学科之间的界限,大力倡导“整体的历史”,更加注重应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历史研究。在英国,这场新史学革命来得稍微晚一些,但是也导致了在制度史和经济史领域内的批判。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一书作为“剑桥中世纪生活与思想”丛书的一卷得以问世。这从一侧面反映了当时在英国历史学界所发生的研究转向。本书作者亨利·斯坦利·贝内特系英国剑桥大学著名学者。他凭借在中世纪史学和中世纪文献研究方面浸淫日久的功力,历时12载,从微观个案的研究与分析出发,从社会、经济和法律之间的深度联系着手,重塑了12-14世纪英国庄园农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立体型与全方位的景观及他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制度空间。此书自1937年出版以来,每两、三年即重印一次,至今已经重印16次,已成为中世纪社会、法律研究领域内的基本书目,其学术魅力经久不衰。
      作者选择1150年至1400年的英国庄园作为研究对象是有其意义的。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封建制度被正式输入到英国本土,并逐渐得以确立。1150年至1400年这一时间段正好与英国历史上的“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t,1154-1399)统治时期相重合,是英国封建制度和君主等级制度从确立到鼎盛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英国法治、自由、民主等进步因素的萌芽时期。法治、自由、民主的因子已经植根于这段历史之中1150年-1400年时期,是英国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英国自由和法治传统开始奠定的时期。亨利二世(HeyⅡ,1154-1189在位)任用巡回法官巡视全国,扩大了王室法庭的司法权限;推行陪审制度代替神判法。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作用。“无地王”约翰(John,1199-1216在位)在1215年被迫签署《自由大宪章》,给予贵族和自由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法律保护,意义深远。亨利三世(HeyⅢ,1216-1272在位)在七位重要伯爵的胁迫下,于1258年通过《牛津条例》,放弃专制王权,并规定定期召开国会,使得等级君主制基本确立。爱德华一世(EdwardⅠ,1272-1307在位)重视立法工作,发展议会制度,制定了大量法律。推动了英国普通法的最终形成。。然而,对于这一时期发生在英国农村庄园之中的农民的日常生活,以及惯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背景中的具体演进过程,却缺乏研究。正是基于弥补这一不足的愿望,才促使贝内特进入到这一研究领域。贝内特一反传统的政治、法律分析的途径,成功地在社会、经济的互动当中从微观角度观察了惯例、制度的演进路程,也栩栩如生地勾勒出了英国庄园日常生活的图景。
      
      二、《英国庄园生活》中的法律图景与研究方法
      
      《英国庄园生活》不仅仅是一本经济——社会史意义上的历史学书籍,而且也是一本法律史意义上值得研读的法学经典著作。与伯尔曼(H.J.Berman)的恢弘巨制《法律与革命》中条分缕析地介绍西欧法律制度的形式以及规模宏大地叙述法律制度的演进相比,贝内特则提供了一个更加个案化的研究文本,《英国庄园生活》可以看作是对《法律与革命》论点的一个详细的图解,一种具体而微的全面描述。具体描述可见《中古英国庄园生活的画卷》丛林鸢 http://finance.sina.com.cn2005年11月30日作者向我们展现了在中世纪的英国庄园中,乡村惯例是如何与庄园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是如何在长期而广阔的时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的。此书对于我们当代的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有着重大的启发意义和实践价值。
      从结构上看,全书12章,从教堂始,以教会终,充分体现出宗教在中世纪欧洲社会生活中的中心位置。不过与宗教在中世纪欧洲日常生活中所处的神圣位置相比,令我们更感兴趣的是法律的功用。事实上,法律似乎在中世纪的日常生活中更每时每刻地与普通民众发生着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庄园中,盛行的法律主要还是习惯法或惯例。即在民众的日常生活或与领主的斗争当中所自发形成的,规范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调解他们的纠纷与争端的地方性的知识。。全书涉及法律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分布于书中各章,在庄园与耕作、庄园居民、地租和劳役、农民负担、庄园管理等章节中,涉及与庄园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惯例、制度。这些惯例和制度切实作用和影响到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我们可以视之为“实体的法”。 二是集中于第八章“庄园法庭”对庄园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具体运作过程的描述,我们可以视之为“程序的法”。由习惯和制度组成的“实体的法”与由惯例和程序组成的“程序的法”,共同构成了英国的庄园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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