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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代女子再婚问题嬗变

    时间:2021-04-11 12: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中國传统婚姻关系中,女子一旦迈进夫家的门槛就意味着她的人格消融在了夫之宗族的范围内,已婚女子的天就是丈夫,若丈夫去世,她就会继承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财产以及和夫之宗亲间的同居共财关系。随着家族制度向心力的逐渐强化,为维护家族秩序的稳定,历代社会对女子再婚并不抱认可态度,而是要求女子的从一而终。一个朝代贞洁观的张弛度对孀妇再醮的情况有很大的影响,先秦时期人们的贞洁观念并不是十分浓重,于经典中可见其天真烂漫,汉朝女教中贞洁之风乍紧,但有宋以降,理学的发展使得忠贞思想逐渐膨胀,于明清达到高峰,经过政府一系列旌表制度的宣扬,女子从一而终上升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品德,并渗入中国社会风俗观念的深处,后虽经过民国时期以及新中国初建时的革命洗礼,至今仍然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有所残留。
      【关键词】:贞洁观;再婚;女子
      一、古代婚姻中的夫妻一体
      中国人素来都不是只身一人的,相对于西方,中国人更倚重家庭,动己身一发而牵掣着整个家族。婚姻非仅为两性之合好,确切的来说是两个家族之间为谋繁子孙、延后嗣而做出的约定。
      婚姻中,个人的举手投足莫不是将家族的意志按部就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行婚礼以“六礼”之程序,男女双方的人格都消融在了家族的意志之中,尤其是女子,结婚后,整个人即被纳入夫家的宗族范围,所谓“男有室,女有家”女子在婚后才算有真正意义上的归宿,古代女子出嫁曰“归”——己身财货、身心、人格之最终归属。
      二、离婚——女子脱离夫之宗族的途径
      女子脱离夫家宗族的途径即为离婚,在中国古代社会,离婚的主动权为丈夫所掌控,并形成一套制度——“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嫉妒,恶疾,盗窃。这是夫之单方离婚之意思,无论是丈夫对妻子情义已决还是夫家家长对妇人心生不满而操纵尊长权力棒打鸳鸯,一纸休书上的将女子推出婚姻之外的名字恒定是丈夫。女子一旦离婚即与夫家宗祠祭祀的权利、拥有夫家财产永远脱离,然若丈夫死亡,这唯一一位名正言顺解除婚姻的代言人的去世似乎隔绝了一切将女子排除宗族秩序之外的途径,此时,断绝夫妻之义的唯一权利人只有女子。如果她甘心忍受孤苦,独守夫妻遗义,而不选择再醮,那么因婚姻缔结而确定的其在夫家的名分和地位就是安定的。
      三、孀妇再醮
      孀妇再婚的现象在历史上因势而有所不同,却一直普遍存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均对此做出过相应的规定,但总的态度大体上一致,关于各个朝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态度笔者将在后面述及的观念方面做较为详细之介绍,本部分先就家族财产方面做一己之见。由于历朝历代的律令规定有大量相似之处,故不再依朝代之变迁分别做具体叙述。
      (一)经济
      正如前所述,夫亡故后妻即代替了他在宗族中的地位,妻原本被丈夫吸纳的人格从此独立鲜活了起来,开始接纳夫之宗中的种种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丈夫在宗族中占据的财产,孀妇继承自丈夫的权利足以使她在夫之宗中安稳的生存下去,若思改适则要放弃一切权利并脱离夫宗,从而稳固了寡居之妇在宗族中的身份和地位。律令中寡妻和故夫的兄弟同财共居之关系不言自明,在家族财产的分配上双方是相抗衡的角色,社会中难免会有夫家之亲戚为谋财产之多分而劝寡妇改嫁,更有甚者以言语相逼、暴力威吓,对此,封建社会有专条以强制妇女为罪,及至清朝,清律将祖父母父母强制改嫁的行为亦规定为犯罪,可见自唐至清政府对寡妇守节愈加推崇。
      (二)贞洁观念
      1.先秦时期(萌发阶段)
      先秦时期,民风淳朴奔放,先民们天性活泼无邪,心有所感仰首即可歌之,大胆热烈如《野有死麕》者,娇俏活泼如《静女》者,深厚绵密如《子衿》者,无一不能详尽其质朴天然。此时人们的思想虽未受礼教之束缚如后世者,但从一而终、洁身守志的观念却渐渐萌发。
      家庭中丈夫是女子一切活动和思想的中心,女子既嫁后的一生为丈夫是依。夫死后,她的余生又以子为依靠,终期年华都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虽未明确限制其改适,冥冥之中却赞同了女子应从一而终,不得再醮。
      周制六礼以为婚姻必须之程序,六礼者,一为纳采,二为问名,三为纳吉,四为纳征,五为请期,六为亲迎。《仪礼·士婚礼》中记载“主人穿宾服迎于门外,再拜而宾不答拜,揖让以入,三揖至于阶。纳采以雁为贽。”其中六礼有五礼都用雁为贽,《周礼·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而婚礼一律用雁,郑注《士婚礼》解其意曰:“取顺阴阳往来也,顺阴阳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是以婚礼用焉。”雁为候鸟,寒暑往来不失其期,且雁为忠贞之禽,丧偶不再成双,取其有信义,从一而终之意。
      周时忠贞思想已为社会所提倡,但此时的忠贞却不只是对女子而言,而是教化男女双方应恪守誓言,从一而终,情爱由心而出,忠贞亦由心而出,感情天真自然。贞洁观念不如后世(尤其有宋以降)对女子成威逼之势,刻板无情几近变态。
      2.从女教看汉代贞洁观
      礼教对女子的禁锢于汉代逐渐加强。西汉天下初定,百事待兴,百业待举,战争在社会上留下的创伤尚未愈合,汉初统治者遂用黄老之学,推崇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思想上亦不受过多约束。数十年休养生息之后,经济得以从战后恢复,及至武帝时黄老之学已无力规控日渐兴盛的汉王朝,儒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所接收,儒家思想一跃而上成为封建正统思想。此时的儒学以天人感应为中心,综合阴阳五行等各家学说,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思想,董仲舒用阴阳说解释三纲五常,在其《春秋繁露》一书中可见“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為阴;父为阳,子为阴;父为阳,妻为阴。”反映到男女关系上就是要宣扬丈夫为妻子的主宰。
      女教仅在三纲五常中初见端倪,西汉的刘向和东汉的班昭分别撰写了《列女传》和《女诫》,专司宣扬女德教化。将终不更二、终不背义作为女性自身修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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