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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儒家化传统下中国清朝的死刑观念

    时间:2021-04-09 20: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清朝时期中华法系已经发展成熟,形成了独特的包含儒家“仁”思想的法律体系,其中甚为严密的死刑制度透露出明德慎刑、明刑弼教的思想。中国现代刑法体系来源于西方,在学习过程中建立的死刑制度以及体现的死刑观念难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回溯中国法律儒家化传统之下的死刑观念,无疑对建立现代中国特色的刑法体系具有正面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 清朝死刑制度 死刑观念 法律儒家化
      
      一、古代中国法律思想从严刑峻法到恤刑慎杀的演变
      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采用的是纯粹的法家重刑主义观念,死刑的适用广泛而残酷。汉朝汲取秦亡教训,国策以“休养生息”为主,死刑执行方式减为枭首、腰斩、弃市三种,但是仍存在大量残酷的刑罚方式。春秋后期出现成文法典起至秦、汉时,此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为纯粹的法家思想,法家提倡的是严刑峻法,认为唯有严刑峻法使百姓畏惧才能使他们不去触犯法律。到了汉代,经过文景之治,儒家以礼治世的思潮再度复兴,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以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最为有代表性。隋唐时,中国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从此以礼入法的思想便成为了中国法律的核心,唐朝时期正式确立了“五刑”的刑罚体系,死刑不再是最广泛适用的刑罚方式,且死刑要经过三法司的复核,这样死刑的实际执行情况就得到了控制,滥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得以减轻。
      作为最后一部封建时代的法典,集封建立法之大成者的《大清律例》可谓法律儒家化的最终成果,就死刑方面的规定来看:清朝依《大清律例》的规定,死刑罪名有四百五十条——清朝末年因为政局不稳和社会动荡死刑罪名有所增加,大约有八百四十条,且法外酷刑的情况有所上升——和汉朝时期相比,死刑罪名从数量上减少了一半以上,而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在司法程序的控制之中,滥杀现象十分罕见。清朝对于死刑的执行十分慎重,因此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完善到了十分成熟的阶段——执行热审、朝审和秋审三种死刑复核制度。
      二、清朝死刑复核程序
      秋审每年八月初举行,三司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高级官吏对地方上判决斩、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审查,由于秋审涉及的案件数量相当大,最后的裁判对民间的影响不可小视,历代帝王对此十分重视,称之为“秋谳大典”。
      年初即由刑部各司将应该列入秋审的案件整理成册,出具看语后送至刑部,在应勘时期内与地方各省督抚共同提审犯人,再行拟定具题,在各省督抚拟定,刑部核拟后,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勘语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这就是秋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每年八月初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皇帝亲自主持,三司、九卿、科道、詹事等中央高级官吏共同参与会审;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秋审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所谓“情实”是指情况属实,适用法律得当;“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指情节虽然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会审大典过后,刑部领衔参与的所有官员将会审情况奏报皇帝,并将会审拟定的结果分门整理成册上呈,这就是“黄册”,由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做出指示,刑部按旨执行。一般认定为“可矜”的会改判为流刑,“留养承嗣”会改判为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缓决”的留待下次秋审,多次缓决之后还可照例减等处理。
      秋审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程序周密、制度严格、规定完备的制度。纵观秋审程序,可谓步骤繁琐,甚至形式主义,但清朝历代皇帝都遵守了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皇帝的一人专断;并且清律对于审理案件出现误判或者执行不利的官员有很严厉的惩罚,最高可以至绞监侯,因此三法司、内阁等中央部门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基本都是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审判也是慎之又慎,这样严密的程序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的正确、死刑执行的公正,将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
      三、中国刑法体系现代化建设下传统慎刑观的意义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死刑复核权在下放27年后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迈向了真正落实“慎刑”传统的重要一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需组成合议庭,但是仅依靠三名合议庭法官,要面对浩繁的各种案件相关材料、报告等难免有疏漏,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细致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治建设方面对传统“天人合一”的死刑观进行扬弃,在立法层面上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削减死刑最后与国际废止死刑的大潮合流应当是建设现代刑法体系的前进方向。目前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条款,相对于国际上保留死刑的其他国家来说是很大的量,每年处决的人数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从增强死刑威慑效果和保障人权出发,过多的死刑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适用死刑的罪名应该严格控制在侵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公民权益等重要法益的严重犯罪上。
      刑法修正案八删减了13个罪名的死刑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之下,必须考虑行政政策以及结案效率,“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比较艰难。司法系统应该尽快建立更加公正、客观的审判程序,提高律师的参与程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谐的法治社会不应宣扬以暴制暴,法院在判决时应慎重考虑死刑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面向公众不仅要宣传惩治犯罪、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思想,而且更要宣扬和谐的社会价值观,使刑法真正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罗吉尔·胡德【英】,《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汪丹乔(1987-),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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