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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律民法理念久远的人文精神

    时间:2021-04-09 16: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两千多年来,由于儒家大一统思想的影响,加上先秦和秦朝史料的阙失,造成人们对秦国、秦朝及其法制根深蒂固的偏见。事实上,与夏、商、周时代的法典相比,秦律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摆脱了宗教和神权法的束缚:新兴地主阶级以昂扬进取的时代精神和功利目的,从意识形态上进一步否定了宗教神权对立法思想的支配;同时秦律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对人类自身的尊重,都显示了秦律民法理念久远的人文精神。
      关键词:秦律;民法理念;人文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4-0041-04
      
      一、秦律概念的界定
      
      目前法史学界对秦律尚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人们对秦律大体上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秦律是秦王赢政统一六国后,命丞相李斯编纂而成,即所谓纯粹的秦朝的法律——《秦律》法典。这种界说深受《史记·李斯列传》的影响:“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这是狭义的界定。第二种认为秦律是孝公继位后,公元前359年,重用商鞅实行变法,改法为律,直到秦朝灭亡这154年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界定在目前法史界较为普遍,受章太炎《秦政论》的影响较大,章氏称“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这是一种比较广义的界定。第三种看法,笼统地称秦律是秦国和秦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未从时间上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说法更具合理性,但认为需作进一步的界定、明确。在此我提出一种“大秦律”概念,求教于法史学界。即秦律是自我国战国前期秦国国君简公在公元前409年发布“初带剑”令、前408实行“初租禾”令开始,中经孝公时期商鞅变法,直到前206年秦朝灭亡这203年间。秦国和秦朝封建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以律为主。兼有大量的令、式、课、法律答问等形式。
      界定“大秦律”概念的理由如下:第一,秦律就其名称而言,得自于商鞅改法为律,但商鞅继承的秦国的法、令、课是能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即它的社会性是属于封建社会性质。这也是对秦律社会性质的定位。第二,秦国前期的封建立法与秦朝的立法是一脉相承的,具有法的内在继承性。第三,在孝公任用商君变法前,秦国已存在封建成文立法。商君变法并未抛弃这些法、令、课,而是加以继承,其后秦朝统一颁行全国的法律(或者叫秦法典)是对这些法、令、课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第四,前408年秦简公发布的“初租禾”令是在战国前期东方各国早已进入封建成文立法(包括民商事法)的大趋势下实行的,实质上一种实物地租。或封建土地使用权法令,笔者认为是目前已知的秦国封建性民法立法的开始。第五,若笼统地称秦律是秦国和秦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在逻辑上则把秦律上限推至前770年秦国建立之初,而秦国初期仍处于奴隶制阶段,且少有立法,更无封建性立法。
      
      二、秦律民法理念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述,秦律民商事类法律的立法的上限始于战国前期公元前408年秦国的“初租禾”令,下限为公元前206年秦王朝覆亡。但是,秦朝的民法理念的孕育却远远早于公元前408年这一上限。《史记·秦本记》载:“(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灭小虢”。《左传》僖公十五年(前645年):“秦始征晋河东,置官司焉”。张传玺教授据此认为“公元前688年秦即已置县。前645年已置官征税等事实来看,可能土地私有制早于关东各国而发生。商鞅的改革,肯定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并促进了它的发展。”本文探讨民法理念,民法最典型的特征便是所有权人在交易中地位的平等、物的自由买卖和让渡,那么“土地私有制”与“土地买卖”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呢?从经济史的角度来讲,战国前期土地买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而出现,由此土地地主阶级私有制便发生了。土地私有制发生是随着商品经济派生出来的商品资本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在土地买卖关系发生之前。基于经济关系而产生的最早的土地易主现象,是由于高利贷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土地抵押、典当关系。抵押、典当期限的无限延长,就是土地买卖的早期形态。对此,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学说史》中指出:“封建土地所有权之非自愿让渡,是和高利贷及货币一同发展的”。而秦国与土地私有制相伴而产生的抵押、典当关系便是在此情况下出现的。只不过那时秦国的立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在成文法上予以确认,这便是秦律民法理念的孕育。
      到了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实施“初租禾”令,首次在民法上明确了这一制度。秦律民法理念开始萌芽出现了。之后的30年间(前408年——前378年)秦国经过出子、献公两代国君的努力,进一步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上摧毁了奴隶制体制。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颁布了“止从死”的法令,正式废除了人殉制度,客观上起到解放生产力、尊重民事主体生命权(尽管还不是完全的身份权)的作用。前383年,秦献公将国都由雍(今陕西风翔县城南)迁至栎阳(今陕西临潼栎阳镇东北25华里)。当时栎阳是秦国“东通三晋、亦多大贾”的东方门户,不仅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更是商业贸易中心之一。这一迁都举措有利于秦国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更多的民事交易主体的涌现。前375年,秦献公又推行“为户籍相伍”制度,“标志着秦国社会在阶级关系上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大批原属于‘普遍奴隶’的‘野人’被编人户籍之中,取得‘平民’的身份”。这进一步从法律上,以法的形式确认了“野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前378年,秦国宣布在国都栎阳“初行为市”,允许商人在国都自由从事商业活动,这以法律的形式取消了奴隶制时代“工商食官”制度下对商业活动的种种限制,由官府垄断下的工商业局面被打破。“初行为市”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发展,对于秦国确立民事、商事等私法制度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又为之后商鞅变法开辟了道路。对此,孔庆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史》中论述道:“从西周末年到春秋战国,商品货币经济有一个实际的发展过程,没有西周末年到春秋时期的发展。就不会有战国时代繁荣的商业。当时在齐、秦、楚、赵诸国兴起了许多商贸中心城市,许多大工商业主都活跃在齐、秦、楚、赵之间。这决不是一时勃兴,而是长期积累以致到了战国中期就形成了商业性专门法规”。在秦国表现为新都栎阳、旧都雍等城镇的商业繁盛。
      前362年,秦献公卒,次年其子渠梁(即孝公)即位。孝公乃一代开明之君,审势度时,向全国发布变法求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前359年商鞅来到秦都栎阳,被孝公重用,开始了大规模的变法。商鞅基于发展农业生产,提升秦国军力的需要,“变法”“更礼”。在民商事法建设上颇有建树。商鞅变法建立在一个“信”字上,讲究信用,赏罚必信,“有将此木徙置北门者,赏五十金”。这本身就体现了私法上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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