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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中学学生就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时间:2021-03-30 16: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职业中学学生由于年龄偏小,就业方向不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就业陷阱,因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学习,对于提升就业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就业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职业中学学生特点入手,分析了职业中学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然后从《劳动法》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职业中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唐霞,如东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一级教师,研究方向:就业与创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92-01
      
      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部分,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及各种短期职业培训等。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一、职业中学学生就业存在的安全问题
      由于受中职学生自身的心理特点限制,大多数中职学生的就业理念不清,就业方向不明,就业能力不足,因此在就业时极容易陷入就业误区,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一)择业时易掉进就业陷阱
      中职毕业生除少数继续升学外,大部分都将走向社会,谋职就业,直接从“校园人”过渡到“社会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加之巨大的就业压力,很多中职生在就业时缺乏理性,盲目走捷径。例如,在学生就业时,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中介机构混迹其中,宣称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等。此外,还有一些单位甚至扣押学生的证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中职学生一方面囿于就业压力,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社会经验和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所以常常陷入此类陷阱。
      (二)学生被侵权现象时常发生
      由于当前的就业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将成为中职学生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广大中职学生刚走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状况缺乏了解,因此,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现象时常发生。例如,很多单位和企业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者霸王条款,比如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女工的结婚、怀孕,设定企业解释权、工伤免责等条款,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是违法劳动法的。中职学生往往为了找到工作,在合同中宁可牺牲利益,委曲求全。一旦发生问题,都会对劳动者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二、职业中学学生就业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归因分析
      当前大部分中职学生的特点是思想活跃,好动活泼,进取好学。其本质主流是好的,但也有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中职学生在就业时的主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
      (一)自身原因
      1.年龄普遍偏小,心理不成熟
      职业中学学生是个特殊群体,大多来自于中考失利和升学无望的学生,大多数年龄在15-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处于青年前期,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大,此外,这一时期的中职学生思想和行为极易波动,容易轻信他人。此外,中职学生由于未经过社会洗礼,普遍社会经验欠缺。
      2.好高骛远,对就业单位期望值过高
      由于缺乏就业指导,大多数中职学生不能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对毕业后的就业期望过高,因此,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往往以高薪为目标,不能耐心筛选就业单位。较强的功利心容易导致许多不合法就业单位以高薪为诱饵,趁虚而入。
      3.自制力不强,难以抵挡诱惑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中职学生一方面年龄偏小,另一方面刚经历过紧张的毕业备考,在新的环境,没有了升学压力,缺乏了竞争意识,开始缺乏自我约束力,得过且过。薄弱的自我约束力往往导致中职毕业生难以抵御高薪就业陷阱的诱惑。
      (二)学校原因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束缚,学校往往重视知识、技能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管理。中职学校也是如此,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职就业管理尚未实现专业化。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网络,教师对学生的就业指导缺乏系统性、规范性。
      三、通过《劳动法》加强就业指导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的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学校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和普及,能够提高中职学生对违法单位和就业陷阱的警惕,从而提升就业率。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理论学习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然而就业市场的不规范,毕业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等使得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因此,加强对《劳动法》的理论学习,对于指导学生就业有重要意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二章《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如果中职学生能够在就业前加强对《劳动法》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解读,就能提前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践操作
      中职学生仅仅了解了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要将法律法规内化于择业、就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
      一方面,学校可以开展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对中职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实事求是地讲,当前,普法教育在当前的中职教育中还不够,很多普法课程得不得中职学生的重视,致使中职学生普遍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中职学生还应该走出学校,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积累经验,成熟起来。
      
      参考文献:
      [1]叶永青.中职生就业安全教育现状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11(29).
      [2]刘金辉.中职生就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J].课改微探.2011(9).
      [3]李建东.从职业中学学生的特点谈管理[J].西北职教.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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