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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1-03-27 20:07: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其知情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其原因在于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立法不完善以及现有维权方法的有限性等。鉴于此,应该从实际出发,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完善立法以及拓宽维权渠道等三个途径来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30-03
      如今大学生勤工俭学已成为普遍现象,而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容易被不良中介欺骗或被雇佣者坑害,被骗钱财,甚至遭受人身攻击。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权益,本文试图分析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并提出几种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的方法。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表现
      (一)知情权未得到保障
      “知情权”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勤工俭学部门和招生就业部门,学生可以通过这些部门寻找兼职,这类工作相对而言可信度高,由于有学校的参与,大学生对雇佣者的信息了解较多。然而,仅仅依靠学校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需要,大部分同学还是要通过自己或者中介来寻找工作。据调查,大学生通过中介寻找兼职的比率为19%[1]。然而,在校大学生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兼职就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了解甚少,有时甚至得知的是虚假信息,其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财产权遭到侵犯
      大学生权益受损最多的当属财产权。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有些大学生支付了高额中介费却得不到工作,有些缴纳保证金后拿不回来,有些以服装费、午餐费等各种理由被任意克扣工资报酬,有些工作完毕之后以种种理由被拒绝支付报酬。据报道,河南163名大学生假期打工被层层转手剥削,到手工资少1千多[2]。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在一开始的时候,不知与对方签订协议,在打工过程中也未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这就导致最后在索取工资报酬的时候无凭无据,即使有幸手中握有协议,也因种种原因,未能索回自己的工资报酬。
      (三)人身权遭到侵犯
      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也有不少大学生的人身权利遭到侵犯,比如生命健康权。大学生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有些来自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有些来自于第三人侵权。有些人身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有些则是在工作结束后发生的,有些大学生未能拿到勤工俭学的报酬,试图通过自己的力量索回,而有些雇佣者会以暴力的方式拒付。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其他人身权,例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也会遭受侵害。由于大学生工作时间短,一般要求在短时间上手,而一些雇佣者会对那些笨拙或者无业绩的大学生进行谩骂、讽刺;也有一些老板会泄露勤工俭学大学生的个人资料。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不断受损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仅是说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有关法律规范,不信任法律,也包括那些中介机构、雇佣者无视法律的规定,知法犯法,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权利意识薄弱以及法律信仰缺失。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虽然各高校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是很多学生根本不重视这门课,更不用说对一些部门法的深入学习。此外,当权益受损时,绝大多数大学生放弃维权。
      法律意识不仅包括权利意识,也涵盖义务意识。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过程中,不少中介机构、雇佣者却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进行欺骗,或者任意克扣大学生的报酬,甚至对大学生进行人身攻击,这不仅仅违反了民法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可见,这类主体法律意识(主要指义务意识)的淡薄成为造成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
      (二)立法制度欠缺
      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关系的定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在勤工助学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被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由此可推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把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种类繁多,有些是从事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性工作,例如搞促销、发传单,也有一些学生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达到勤工俭学的目的,譬如家教、网络管理、网页制作、音乐编辑、广告包装设计等[3]。根据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介于大学生和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另一类是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类主体的法律关系应该定性为劳动关系。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而其本身这一主体又相对特殊,现有法律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外有其合理性,但只按照一般的民事关系处理又不能有效保障大学生的权益,现有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亟须改进。
      (三)维权道路艰辛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遭受侵犯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就成为一纸空文。维权的合法途径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权方法看似很多,然而这些方法在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未能较好地发挥其作用。
      协商是指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在校大学生相对于社会上一些人而言,经济上不独立,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缺乏社会经验,属弱势群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处在相对不平等的地位,这在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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