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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权宣言

    时间:2021-03-27 12:09: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能力权是人对天然属于其所有的劳动能力为增进自己福利所用的权利。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又,我们已制定了《物权法》,还应当创制出《劳动能力权法》未确认、设定和保护人的劳动能力权。这样才更加有利于调动亿万劳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提高创逢财富的能力,才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振兴中华。
      关键词:以人为本;劳动能力权;劳动能力权法
      中图分类号:DF4;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6-0062-05
      
      在我国制定了物权法之后,我们是否应当制定劳动能力权法呢?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显然,一是由于现今中国的多数人较少财产或较少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他们只有劳动能力或只有较低素质的劳动能力,制定劳动能力权法,就会关系到大多数中国人的切身利益。二是由于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自己创造的。在社会的财富创造过程中,物权法主要用于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但问题在于人们更需要发挥物的效用。这就仅有物权法便不够了,而是还须有劳动能力权法,即只有当人的劳动能力为自己所用也得到法律保障时,这些创造财富的人才会有创造财富的自觉性和提高自己创造财富的能力,这才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三是由于物权法不包括人的劳动能力权,所以,制定劳动能力权法,这自然也是应当的。但因为这关系到是以“资”(物)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的法制创新问题,所以,这还须作些说明。
      
      一、劳动能力权须由劳动能力权法来确认、设定与保护
      
      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性的区别是:动物仅仅利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人不仅仅能占有自然界、占有物,而且还能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正是劳动也只是劳动,才曾经在物种关系方面把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了。所以,要是说到人权,最根本的人权或第一人权便应是人的劳动能力权。
      劳动能力权是第一人权。但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数千年中,劳动能力权并没有得到历来法律应有的确认、设定和保护。
      社会的财富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创造财富(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一切财富)至少需要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人的劳动能力或人的要素;二是财产或物的要素。所以,要使劳动人民积极地创造财富,就必须既要有物权法来保护人们的物权,而且还需要有劳动能力权法来保护人们的劳动能力权。这从资产阶级创立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以来,实际上已日益被提上了法律实践的议事日程。
      资产阶级创立的社会化生产方式,一方面,生产资料已由许多人共同使用,生产过程和产品也是通过协作共同完成的,但生产资料和产品还像从前(个体小生产时)一样被当作资本家个人的东西来处理(即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并存);另一方面社会化生产在历史上也被当做提高和促进商品生产的手段来使用,从而形成了人们以争夺利润(或增量利益)为中心内容并日益普及于全世界的市场竞争经济(或简称市场经济)。这种由资产阶级发起和推动的历史的大变迁,使得近现代的社会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需求,这种新的法律与生产方式的变迁。与人的社会关系变迁相联系,并且是以确认、设定和保护第一人权(劳动能力权)为特征的。
      然而,这种新的法律,并不首先为法学家所认识,而是先为经济学家所知晓。其最早的一个表现是从1802年英国制定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的资本主义工厂法(后演变为劳动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率先对此加以说明,资本主义“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并认为“它象棉纱、走锭精纺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之后,在大工业等社会化生产先发的西方国家,又制定了公司法等,并为应对过剩引起的商业周期或经济危机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法等,接着又制定了有关促进就业、调控金融、税收、价格等的法律,还制定了减缓两极分化和防范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的一些法律等等。这些法律的共同特征都是与以大工业等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进行有意识、有计划反作用的立法。20世纪以来,法学界已把它们称之为经济法、社会法,并把它们当作现代法以与传统的私法(民法等)和公法(行政法等)相区别的法进行研究。
      一般说来,传统的法律是以维持生产的自发形式为内容的,而近现代新出现的法律则是以反作用于生产的自发形式为特征的。由资产阶级创立的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它的自发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并存;二是由市场竞争推动的社会化生产的巨大生产力与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巨大破坏力并存。前者,导致生产力归少数资本家所占有,而大多劳动者则日益失去了发展能力即失去了再创造财富的能力,这造成了过剩的经济金融危机,并造成了少数人的不可持续剥削和多数人的不可持续忍耐的两极分化以及社会不可持续稳定等政治社会危机。后者,造成在人们只为利润的市场竞争的驱动下,变成了掠夺、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竞赛,从而变成了自掘坟墓、葬送未来的比赛。所以,对于这种生产的自发性,人类社会不能不依赖新的法律措施来应对,这种应对不是继续强化过去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私权)和人们的政治权(公权)的法律,而是要逐步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全面地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能力的权利。例如在工厂法、劳动法中,要保护投资者、雇佣劳动者劳动创造与分享财富的权利;在竞争法中要保护竞争者在生产领域所创造的财富能在市场竞争中正常实现的权利;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中要限制人们通过破坏和滥用资源环境来减少成本增加盈利的行为,鼓励人们通过科学方法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保护劳动创造财富的权益;在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之中,发挥国家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保护国家宏观管理劳动的权益等等。这样在传统的法律确认、设定和保护传统的私权与公权之旁,我们应培育确认、设定和保护人们劳动能力或者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权利的法律,以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创制劳动能力权法是法制变迁的必然
      
      人类社会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人的行为规则就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化并强化成了法律。从此,人的非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设定与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社会末期的人类,在相互争夺资源或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战争中有胜有败,而在失败者成为俘虏时,由于当时“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护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所以,胜利者对于处理俘虏,就不再简单地把他们杀掉或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而是让他们活下来,并且支配他们的劳动力,使用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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