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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职院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职能研究综述

    时间:2021-03-27 00:06: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对地方职院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分析地方职院校企合作中政府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在借鉴国外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地方职院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职能的四个对策: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产业职教对接、建立合作保障机制。
      关键词:地方职院;校企合作;政府职能;研究综述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2013年度立项青年专项资助课题“地方职院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职能研究”(项目编号:XJK013QZY005)
      作者简介:张锋,男,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企业管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4)32-0003-03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
      为了解地方职院校企合作的现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课题组以株洲市年产值过亿元企业为对象进行了专题调查。发放问卷120份,回问卷收106份,有效问卷93份。
      (一)参与动力不足
      调查发现,愿意与本地职院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只有35家,比例为37.63%,还有58家企业不愿意与本地职院开展校企合作,比例高达62.37%。可见,株洲企业参与地方职院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内在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就是校企合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合作层次较低
      企业与本地职院开展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接收学生实习(91.40%)和学生就业(73.12%),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形式比例不高,数据表明目前株洲市地方职院的校企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低层次合作,校企之间的合作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合作深度不够
      地方职业院校在推进校企合作中,进行课程开发、专业建设、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比例不高,校企合作内容单薄,取得实效的不多,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现象。校企分属不同社会领域,核心利益和文化存在着差异,校企之间合作的深度还不够。
      (四)政策支持不力
      没有出台相应的校企合作法规,明确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合作处于民间状态。由于没有政策和法规来制约双方的合作行为,出现“校热企冷”现象。地方政府政策保障和监管不到位,也是制约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显示: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67.4%的企业希望政府出台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各参与主体权责的政策文件,推动组建职教集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校企合作的氛围不浓,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较为单一,结构不尽合理;职业院校的办学模式、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不能适应株洲市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株洲市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政府角色定位不准
      没有成立负责管理校企合作的专门机构,政府在统筹和引导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不明显。由于校企合作中政府职能的缺位,全市校企合作工作处于无序状态,校企合作是以学校为主,很多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无人管或多头管等现象。地方政府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已成为制约地方职院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政府政策导向不力
      有关校企合作鼓励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校企合作多为自发性,导致各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开展不平衡,校企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不够,整体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1]政府在校企合作的推进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不能对自身在校企合作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做出准确定位,风险贯穿于校企合作的始终,阻碍了我市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四)政府经费投入不足
      “十一五”期间,株洲市GDP总值为4560.9亿元,全市教育经费支出总额76.37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仅为1.67%。职业教育在我市仍处于弱势地位,投入不足造成职业教育举步维艰,很多职业院校的实训设备陈旧老化,且配置不足,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要,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企业的用工要求,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开展。
      三、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成功经验的启示
      (一)出台政策法规,规范校企合作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十分完备,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操作实施有章可循。我国对校企合作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地方政府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出台相关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系统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加大财政支持,保障校企合作
      加大职业教育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应给予政策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建立政府财政为主,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共同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成本的机制,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返税方式,建立地方职业教育返税制度,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企业实行如政府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以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对接地方产业,推进校企合作
      加强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把职业院校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职业院校布局,引导和鼓励区域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并积极指导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校企合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整合优质资源,促进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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