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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关税新型贸易壁垒法律特征研究

    时间:2021-03-02 00: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1世纪以来,气候恶化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和威胁,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初步奠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条约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暂且不用按照硬性指标减排二氧化碳,但是发达国家没有特权,必须强制减排。为了避免因此带来的竞争力损失,以法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了“碳关税”,希望通过征收碳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碳关税的提出和兴起,有它的特殊时代背景,它表现出了与其他关税不同的特点,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它的若干法律特征,抓住其背后的实质,呼吁政府积极应对碳关税问题。
      【关键词】碳关税;新型贸易壁垒;法律特征
      碳关税,又称边境调节税(BTAs),是指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高碳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的一种税收政策,主要征收对象是钢铁、玻璃、机电等能源密集型产品。2009年6月美国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中规定了——“国际储备配额制度”,意味着美国政府将征收未完成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的碳关税 ,这一法案计划于2020年实施。碳关税名义上是为保护环境而设立的税收政策,但它与一般贸易壁垒税收表现出相通的特性,同时又有自己独特法律特征。
      一、碳关税贸易壁垒名义上的正当性
      碳关税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正当性。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在国内经济萧条的背景下,迫于国内压力,积极寻求途径解决问题,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在希拉克提出征收碳关税后,美国成为了希拉克在碳关税上的“接班人”和“助推者”。
      从美国的《限量及交易法案》来看,该法案确立了排放权交易模式,美国国内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如果要达到减排标准,必须要向市场购买二氧化碳排放量才能满足生产,在国内征收排放税的大环境下,排量的价格必定一路看高,能源密集型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增高,从国外进口产品的需要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减排目标的实现,就势必要向这些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美国国内看,这是合理的,对国家也是必要的。于是单方面推出碳关税措施,这一措施显而易见有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但这一措施与以往各国通过直接征收高额关税或者限制进口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相比,它披上了保护环境的外衣,使其具有名义上的正当性。
      二、碳关税贸易壁垒形式上的合法性
      碳关税贸易壁垒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与短时间内不适当地频繁使用两反措施,地方保护主义,重税等等粗暴的贸易保护措施来看,碳关税贸易壁垒相对温和很多。1998年7月24日俄罗斯白糖关税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进口关税贸易保护案例,俄罗斯总理基里延科签署了一项命令,为保护本国白糖竞争力,从1998年8月1日到12月31日原料糖的进口关税稳定在75%的水平,白糖的进口关税稳定在45%的水平,在此之前俄罗斯白糖的进口关税是25%,原料糖的进口关税是1%,在俄罗斯提高进口关税以后,大量抛售白糖造成国际白糖期货价格暴跌。这种利用提高关税到达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壁垒有明显的单方性和非法性。
      美国在提出碳关税时援引了GATT第二十条(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这两条“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其法律依据和抗辩理由。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几种例外情形下,成员国可以不履行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所承诺的自由贸易义务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也就是说,第二十条实际上是承认了一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美国政府与碳关税的拥护者也同样地借助“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其实施碳关税措施的合法性依据,并以公开立法的方式使碳关税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三、碳关税贸易壁垒对象上的不平衡性
      碳关税贸易壁垒具有适用对象上的不平衡性。两反一保中的保障措施是指某一WTO成员为保护国内某种产业免遭因进口量大幅增长带来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只针对一类进口的产品,不考虑该产品来源国,所以它在适用对象上是公平的、平衡的。
      而根据《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有关“碳关税”的规定,其适用对象是未承担二氧化碳气体(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或减排力度较小的国家。欧盟等发达国家显然被排除在外,因为欧盟已经承担了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其碳排放无论是在总量上都达到议定书的要求,而且比美国的还要低。如此看来,美国碳关税壁垒实际上是将焦点对准了主要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发展中各国由于起步较晚,其在产业结构和技术进步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劣势,碳关税将使发展中国家既要肩负减排的义务,同时也要承受经济缩减的危机”,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不平衡性。
      四、碳关税贸易壁垒适用的广泛性
      碳关税贸易壁垒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反补贴反倾销是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是从二者的定义上就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两反的对象是被认为有倾销和特定补贴的产品,且仅以倾销和补贴的产品为限。而碳关税的覆盖范围则相当广泛,在贸易领域,无论产品种类、大小、质量如何,只要不符合碳减排标准,都将无一例外的被纳入到征收碳关税的框架内。此外,欧盟推出的航空碳关税和即将推出的航海碳关税还将碳关税适用的领域进一步延伸到了空中和海上,形成了海陆空的碳关税征收网,其适用的范围可谓是非常广泛。
      五、碳关税贸易壁垒形式上的隐蔽性
      碳关税贸易壁垒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如今,世界各国常以道德、公义、收入公平等理由,在产品入关时会对特定商品征收高关税、设定进口配额等来限制其通关量,这是海关对显性壁垒的设置。以烟草、名洒等特殊贸易商品为例,因为它们对人体健康有危害,而且价格高,故被各国以维护人类健康、调节利润收入等理由公开地以高关税、高质量技术要求作为进口阻力。公开的贸易壁垒被各国普遍接纳与采用。碳关税贸易壁垒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以节能减排为借口,在产品进口时通过自己国家的检验标准、技术进行检测,然后征收碳关税,这种做法不具有国际统一的效力,所以散乱复杂的检测技术成为阻挡进口产品入关的绿色壁垒。在一些单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等的条文中和操作过程中,极易隐藏着发达国家不公平的规则,为进口产品树立屏障。其隐蔽性十分深,作用也相当放大。
      碳关税贸易壁垒除了以上论述的特征外,还有经济惩罚性、制约性和相对性、操作技术的非统一性等诸多特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碳关税的提出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这么简单,它更是大国经济贸易间的一场博弈,发达国家借助征收碳关税在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限制的外国产品的进口和产品竞争力,为其国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碳关税实际上是借着保护环境名义下的新型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 吴志攀, 等. 国际经济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47-617.
      [2] 夏 璐. 国际法框架下碳关税合法性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10(3): 103-104.
      [3] 陈庆之. “碳关税”背后是一种霸权[N]. 中国信息报, 2009-7-15: 005.
      【作者简介】
      陈名利(1990—),男,安徽省宿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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