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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途径

    时间:2021-02-19 20: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社会福利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都获得了飞速发展,在发展中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存在相互联系的地方。在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显示出将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集合起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才能实现最大化,这也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主要方向。本文主要就当前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探讨了如何突破桎梏实现二者的有效合作策略。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合作 社会保险制度
      过去在我国在开展实践工作中都在强调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使得现阶段开展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引起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等民生问题,而在新医改过程中,政府发力过猛,有存在干预过多、忽视市场因素等极端倾向。一直以来在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都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尽管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困扰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的一个难题,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仍然需要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筹发展,因此需要充分重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意理哦啊保险与商业保险双剑合璧,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瓶颈分析
      (一)法律地位缺失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性外在瓶颈。
      一直以来,商业保险都没有真正获得与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合作的资格,参与资质的获得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无法与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进行真正平等的写作,缺乏平等参与权,同时对于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并不明确,对商业保险的发展存在很多不利因素。
      (二)基本醫疗保障范畴界定不清晰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主要是为了对医疗保障与经办服务管理的补充,但是当前却存在医疗保障对象与保障范畴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商业保险能有有效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与参与,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无形中加大,极大的挫伤了商业保险的合作积极性。
      (三)专业化经营能力不足(1)参与理念存在缺陷。相当一部分商业保险将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视为新的商业保险产品的兜售平台,将经营创收作为主要的任务与目标,主要表现在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推销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或者借助商业医疗保险的名义推销理财产品,这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并不相符。
      (2)全过程经营管理的能力不强。现阶段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只参与到了部分环节,对整体的服务流程还缺乏了解,没有足够的全程管理能力与经验,难以有效开展风险管控,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深度。
      (3)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难以支撑各项管理与服务。目前商业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实现对接,造成数据共享机制缺失,数据定义不统一,数据积累不全面、不连续。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也使得商业保险难以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利用,无法为基金风险测算、产品开发、诊疗风险管理以及疾病预防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不利于提高商业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能力。
      二、突破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瓶颈的对策
      (一)加快基本医疗保障立法进程,确保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协调处理社会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关系的前提,在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用法律的方式来明确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商业保险参与主体地位。借助法律的形式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开展基本医疗保障业务并进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等行为的主体地位进行明确,具体的对其权利与责任进行要求,这种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商业保险能否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障过程中的资格问题,明确其参与主体地位。
      (2)明确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能够开展保险费收取、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向参保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等活动,同时还需要履行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障服务的提供、医疗保障金安全的确保等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更好的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调动其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积极性。
      (3)明确商业保险机构与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还需要对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商业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商业保险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属于行政监管层面,而商业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则是契约关系,还涉及到小范围的行政管理关系,商业保险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与产品,同时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等有一定的干预管理权利。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明确,商业保险才能够更好的与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合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二)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范围与空间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所面向的保障范围与空间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需要更具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整合社会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与界定,将商业保险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范围与空间进行界定。
      (1)合理界定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对象范畴。可以将离退休人员、中低收入群体以及短期失业群体等经济收入水平低但又具备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群体纳入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对象中区,而对无法承担或者履行缴费义务的人群,比如长期失业人员、学生、残疾人等则可以借助政府补贴的方式使其参与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去,而对于有着高收入的工作人员或者公职人员可以在已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有选择的购买商业保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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