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研究

    时间:2021-02-18 12: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建筑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建筑复杂性带来了诸多风险,工程质量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现状,其次总结出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对策
      一、引言
      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都有着重大影响。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目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商品质量房纠纷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的问题之一。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显示,2017年关于住房和建材的案件有21416件,占所有投诉总量的2.95%。①房屋建材类投诉的原因很复杂,波及范围广,有时甚至还会引起群体投诉。投诉人反映,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后,在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很多争议。由于项目具有隐蔽性、后验性,责任性施工质量缺陷难以确定,恢复和修复成本的难度高,一旦出现质量缺陷,难以马上得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过程中,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现状
      建筑工程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所有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国务院曾多次发文明确表示要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建立,2016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又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明确了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此项保险制度的建立。上海市政府于同年发布了一项通知,正式开始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建立。除此之外,各科研机构和协会积极合作研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并且最终探索出了建筑业与保险业相结合的可行之路,就是建立相互保险。通过互保,引领保险业进入建筑业,为建筑业保驾护航,解决后顾之忧。2017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研究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等召开集会,此次相聚收获颇丰,对于建筑业与保险业相融合,相辅相成共同进步达成了初步共识。据统计,中国每年的建筑工程保险费用约为建筑安全项目投资的0.2%,只有少数项目购买了此类保险。相比之下,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保险费率已经超过90%。虽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但市场对这种新型保险的态度远不及预期。因此此类保险发展缓慢,通过十几年的时间仍然不能普及。
      三、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没有强制性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条例,尤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提出了自愿性原则,导致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持不足。许多企业一味追求收益,并不关心工程质量问题,更不会担心建筑工程出现问题会给消费者带来多大的损失,买保险或者选择担保只是为了让民众放心,只是一种营销的手段。但是投保的成本一般比较高,所以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常常选择通过担保的形式。这样还可以规避保险公司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这使政策的目的难以实现。
      (二)市场环境方面——终生保修制度难以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建筑工程终身保修制度,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保修期为10年。从条例的方面看,中国的保修制度其实并不比发达国家的保修制度差,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設企业本身的投保意愿就不强。因为制度安排过于宽松又缺乏严厉的惩罚制度,相关责任方就趁机钻制度的空子,推卸自身责任。其次,现行的销售模式也不利于质量责任的划分。开发商开发一块土地就会去注册一个公司,项目竣工公司也会被注销或转让。一旦房屋建筑出现问题,原来的承建单位早已人去楼空,消费者也是求助无门。第三,议价的能力不足。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房地产业是卖方市场,房屋供不应求,加之现在炒房现象严重,使消费者处被动地位。
      (三)制度方面——监理制度名存实亡
      中国在20多年之前开始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制度建立的初衷便是希望其能起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作用。可是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一些试点城市发现监理企业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情况是由于监理企业是受托人,监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只能为建设单位服务。当考虑到资金、时间和团队选择等因素,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放宽时,监理公司就无法发挥应有的质量控制作用。当监管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旗下,那么监管企业势必也要保护集团的利益。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建筑企业产生利益冲突,而监理单位又服务于建筑企业,这时监理企业就难以进行客观公正地质量监控。
      (四)责任划分方面——保修责任与保险责任范围未明确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可避免的与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责任有一定交叉重合的地方。这个观点也被一些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所证实,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竣工并不意味着责任就解除了,还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当然还要继续投入资金履行保修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这样就造成了两个支付系统并行,导致资源的浪费,并可能产生支付争议和推诿。以上两个条件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保意愿较低。考虑到政策的延伸和实际项目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责任不能完全取代质量保修责任,两个制度责任的范围和期限需要明确划分。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行强制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实践表明,所有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和西班牙等国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修改上位法需要很长时间,建立新法也需要一些时间。我们可以考虑从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出发,率先在试点城市实施强制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推荐访问:我国 建筑工程质量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