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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不捕案件中说理制度运用:当前我国的案件受理制度是

    时间:2020-03-27 07:2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不捕说理制度,即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对拟不捕的案件,听取被害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于在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对和解材料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并对当事人双方形成书面询(讯)问材料。不捕决定作出后,应从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方面向被害方、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捕的理由,并告知被害方享有对检察机关不捕决定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将不捕理由说明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和社会民众的监督。近年来,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探索在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试点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规定承办人对不批捕案件必须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阐述,使公安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便于公安机关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利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有效提高了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批准逮捕率。
      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把握不捕条件
       (一)转变“够罪即捕”观念,减少社会对立面。长期以来,“够罪即报捕”和“够罪即逮捕”的观念在司法机关根深蒂固,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忽视逮捕的三个条件中“有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刑事案件批捕率过高,法院对逮捕案件的轻型犯罪判决率高,而且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并不一定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为此,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转变“够罪即捕”的观念,全面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尽量慎用、少用逮捕强制措施,降低批捕率,提高逮捕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认真审查证据,把握逮捕条件。在审查证据方面,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以及是否具有后续补查可能性的证据不足案件更是从严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做到该捕才捕,不符合逮捕质量标准的案件坚决不捕,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对特殊人群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说理,建立不捕案件矛盾化解机制。针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案件,轻伤害、数额较大的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部分过失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针对此类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说理并附收集到的有关证明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受理此类案件后则注重从是否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逮捕必要性上进行审查判断,同时探索人性化办案方式,建立不捕案件矛盾化解机制,在批捕环节促成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谅解,尽量慎用、少用逮捕措施。
      二、通过层层说理争取对不捕达成共识
       在落实前述两个方法的基础上,为把整个不捕案件办理得更为准确,宜丰县检察院抓好不捕案件说理环节,明确规定对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主要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对于不捕理由分析,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分析制”,即先由承办人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再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查补充。同时实行“三级说理制”,先由主办检察官根据前述“三级分析”形成的不捕理由对侦查人员进行口头说理或发出书面说明;如果侦查人员有疑问,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仍然有异议,再由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局长详细说明理由。经过对不捕理由“三级分析”、“三级说理”,使得全案的不捕理由分析更为全面、深入、透彻,通过层层把关确保不捕理由的慎重、规范和令人信服,更好地确保不捕案件的准确性。
      三、确定范围规范程序,谨防滥用不捕措施
       因“有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系主观认识判断,容易造成承办人因把握不准而导致该捕未捕的问题出现。为了防止出现该捕不捕现象,我院采取三项举措,准确适用不捕措施。
       (一)确定不捕案件范围。根据高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不捕案件范围,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邻里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等,此外还将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纳入不捕人员范围。
       (二)慎用证据不足不捕决定。对于报捕的重大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轻易做出证据不足不捕决定,而是在7天办案期限内,要求并敦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认定犯罪及批准逮捕所需证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则依法作出批捕决定,体现逮捕的必要性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对于未能补充完善的,我们则将可能不捕的意见事先告知公安机关,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自行制定的规范程序,防止承办人因办关系案、人情案而滥用不捕措施。对拟作不捕的案件,必须由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必要时召开检委会,对拟作不捕决定的案件进行共同分析论证之后再做出是否不捕的决定。
       (三)坚持案件请示汇报制度。针对社会影响较大和复杂疑难的拟不捕案件,我院坚持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承办人提出意见后交科室集体研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向市院请示汇报。由于坚持了请示汇报制度,统一了对案件的认识,大幅度提高了不捕案件办理的准确率。
      四、建立相关机制确保不捕案件效果
       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在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时必须结合实际,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完善四个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不捕案件审查机制。对于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明确要求在受理后3天内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承办人建议正确的,即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不捕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将该案进入前述的“前移重心、开启通道、三级说理”程序,这样从程序上较为规范地保证了不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建立《补充侦查提纲》落实跟踪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虽然实行了补证重心前移,大量的补证工作已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完成,但是也有一部分证据在作出不捕决定前来不及补充,有待决定后再进行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在作出不捕决定后两周内,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通过电话查询该通知书所要求补证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三是建立不捕决定执行监督机制。在作出不捕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两个渠道对不捕案件进行监督。首先,及时签收释放回执。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执行回执,并且在释放当天将《释放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其次,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了解不捕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是做好对被害人的说理工作。即当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时,运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被害人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矛盾,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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