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商场摔伤法院判原告担责60
时间:2021-05-25 13:59: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顾客在商场摔伤法院判原告担责 60% 物业承担 40%
丁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因路面有水导致其脚部摔伤。丁某认为购物中心及其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自己摔伤。于是将购物中心和挺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40864.30 元。近期,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判决丁某承担 60%的责任,挺旺物业承担 40%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6 年 12 月 4 日,丁某在金山某购物广场西区 11 号楼时不慎摔伤,随即报警。丁某表示,因路面有水滑倒致使脚受伤,并认为购物中心、挺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会导致自己摔伤。事后,丁某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为:原告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 120 天、营养期 90 天、护理期 90 天。
庭审中,购物中心认为,丁某的报警回执单上的内容是民警听丁某所说,民警并没有出具验伤单,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丁某陈述的摔伤地点属于挺旺物业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挺旺物业则辩称,丁某摔伤地点无法认同,没有充分表明受伤地点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的记载,丁某走路时因路面有水滑倒致使脚受伤。可以确认丁某在该购物中心西区 11 号楼门口摔伤的事实。该地区属于挺旺物业管理。
事发路面有水致使丁某摔伤,故由挺旺物业对丁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丁某提供的鉴定意见,结合伤者的受伤及治疗过程中的症状及检查体征。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与过程、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故金山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做为计算原告方损失的依据。
金山法院判决:丁某要求该购物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金山法院不予支持。而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走路摔倒,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对于丁某的损失,金山法院酌情确定丁某损失合计 24878.80 元,由挺旺物业承担 40%为 9951.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