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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扫黑除恶实施意见

    时间:2021-01-26 13:48: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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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扫黑除恶实施意见 3 篇

      司法局扫黑除恶实施意见第 1 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步骤

     1、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4 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动员,传达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部署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行

      2 动。

     2、营造浓厚氛围。组织编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资料,采取设立举报箱、出动宣传车、开辟固定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集中宣传等形式,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同时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结合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广泛宣传宪法、刑法、社会治安方面的法规以及与扫黑除恶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

     3、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领域、特殊群体的安全监管,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协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大力宣传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2)聚焦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充分发挥法

      3 治宣传功能,广泛宣传国家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宣传扫黑除恶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方法,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家喻户晓,营造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

     (3)将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与七五普法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拍蝇结合起来,突出反腐宣传教育,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防范打击黑恶势力的氛围。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活动,面对面向基层干部群众讲解扫黑除恶政策要求,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揭发检举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4)围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6.26 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涉黑涉恶相关法律常识。发挥互联网+法治宣传和《大家说法》栏目的传播优势,大力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活动,线上线下一体发力,集中开展系统性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提升专项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2、突出重点,加强对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5)认真摸排社区服刑人员中的涉黑人员及有涉黑前科的人员,做到一个不漏地管起来,该列入严管级的要列入严管,该警告的给予警告,该提请原审判机关收监的要及时有

      4 效协调收监。

     (6)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的各项规定,对不适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出调查评估建议。

     (7)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突出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管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 预防阻止刑释人员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确保无漏管失控现象。

     3、加强对律师涉黑涉恶案件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8)加强对律师涉黑涉恶案件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局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承诺书》,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规范执业,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9)督促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专项制度,把好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要加强接案管理,建立健全各律师事务所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接案审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在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接受委托的,要在 5日内向局律师管理工作股备案,并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

      5 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办理方案和辩护意见。要做好对律师办案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案件进展,避免发生不当行为。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接受委托。要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10)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听取对律师执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违规执业律师,要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处罚。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责任不认真不到位,对案件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

     2、强化督促指导。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

     3、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点包片、司法

      6 所联村(社区)联点工作责任制,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工作不主动,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司法局扫黑除恶实施意见第 2 篇

      全国扫黑办 9 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4 个意见。意见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4 个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

      7 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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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 2 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

      9 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 2 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 1 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 1 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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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12.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三、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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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检举揭发与该犯罪集团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如果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

      12 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要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被告人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整体把握。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严。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宽。

     16.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该制度。

     四、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其他问题

     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部分明确表述,列明恶势力的纠集者、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在上述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性,列明首要分子、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

      13 据以认定的证据,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恶势力定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析回应。

     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在案件事实部分先概述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括事实,再分述具体的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

     18.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认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构成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民检察院认为恶势力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人民检察院未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构成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14 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纠正,符合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应当作出相应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的,应当纠正,但不得升格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不得增加认定。

     19.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裁判文书所明确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相关数据的统计依据。

     20.本意见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司法局扫黑除恶实施意见第 3 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2018 年 9 月 18 日,随着法槌的落下,由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中华担任审判长的高新区扫黑除恶第一案开审,标志着济南高新法院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入实质性阶段。

     自 2018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高新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高新区党工委的各项工作部署,精心组织,攻坚克难,敢于向黑恶势力亮剑,强化责任担当,全体干警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共同打响了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攻坚战。政治引领,明确目标责任

     2018 年 1 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高新法院党组始终把开展专项斗争摆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提升政治站位,第一时间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中华为组

      15 长,院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由刑事审判团队牵头,全院各部门参加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出台实施意见,健全工作机制。院党组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员配备,成立专业合议庭,选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组成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团队,同时将院、庭长编入审判团队,对涉黑恶案件,均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办理,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质效。

     济南高新法院先后 13 次召开院党组会议,35 次召开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认真研判形势,明目标、定任务、强措施,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措施环环相扣,责任层层压实,分阶段、全方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涉黑恶案件必须坚持不拔高、不降格,既要一个不放过,又要一个不凑数,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办案任务。孙中华院长在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工作会上如是说。

     打财断血,形成高压态势

     济南高新法院始终狠抓审判执行主业,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牢固树立铁案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

      16 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018 年 1 月至 3 月,被告人李成田在济南高新区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并同时租用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振华等人,雇用陈付强等人,对被告人短暂培训后,通过陌陌等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并按比例分成。3 月 5 日晚,在济南高新区某小区内,被告人李成田等人,两次殴打因嫖资支付问题与卖淫女产生纠纷的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进行勒索(未果)。

     2018 年 9 月 25 人,济南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成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他八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济南高新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陈雷等 9 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庭审陷入停滞,为了推进案件快速、高效审理,济南高新法院将信息技术手段与执法办案工作深度融合,主动与检察机关、看守所协调,迅速搭建起联结三方的网上庭审平台。该案中的 8 人被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1 人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因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无法提审,济南高新法院提前协调沟通看守所,采用

      17 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进行。同时,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济南高新法院专门制定工作保障方案,成立专案审理组、组织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对疫情防控、庭审团队配置、科技法庭保障、安保执庭等环节进行安排部署。所有参与开庭人员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登记和测量体温。经过三天庭审,本案庭审顺利结束,2020 年 8 月 18 日,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采取殴打、滋扰、纠缠、辱骂、喷字、威胁、恐吓、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从而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雷、孙富强、梁朋、陈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牟井海、夏继德、牟艺福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艳丽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亮亮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楠、梁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雷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陈楠等其余 8 名被告人判处十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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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高新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线下办案,确保扫黑除恶力度不减、工作不松、标准不降。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力争提高执行到位率,济南高新法院执行干警穷尽查控措施,启动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从源头上明确判决应执行的财产、实际可执行的财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和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等情况,确保不漏报一人。执行干警对案件再次逐案排查登记、建立执行案件台账,除了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财产查控措施外,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和集体力量,全面开展线下财产调查。执行局派出多个执行小组奔赴被执行人家庭所在地调查财产线索,摸清底数,建好台账,确保涉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清理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部门联动,着眼长远建设

     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高新法院通过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通过案件会商、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对涉黑恶案件与公诉机关提前介入,从审判的角度,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把握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确保案件能够高效、高质完成审理,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刑事审判特别是黑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济南高新法院牵头制定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标准等文件,确保高新区

      19 公检法证据收集、认定、案件定性等尺度的统一,提高刑事审判的权威性。

     济南高新法院还制定出台了《关于扫黑除恶线索摸排报送核查管理的规定》《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方案》,对扫黑除恶线索的受理、审查、移送及扫黑除恶的宣传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力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建设,为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有效、深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以案释法,上好扫黑除恶法治公开课

     判得好!感谢高新法院帮我们严惩了这些犯罪分子!在济南高新法院对陈雷案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纷纷拍手叫好,通过多种渠道向法院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次宣传就是一堂接地气的法治公开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高新法院院长孙中华先后带队到中铁置业集团济南有限公司、舜华街道牛旺庄村等调研扫黑除恶开展情况,宣讲扫黑除恶政策和法律规定,并出动干警共计 300 余人次,通过板报展览、悬挂横幅、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讲解法律规定、公布涉黑犯罪举报电话等形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放宣传材料 1 万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千余人。谈到今后的工作,孙中华坚定地说:今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收官之年,高新法院将保持毅力、耐力、定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强

      20 烈的政治担当圆满完成扫黑除恶各项任务,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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