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时间:2020-07-06 12:48: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三、内容:
1.离职类别与定义
1.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 30 天(试用期满 3 天的需提前 7 天)书面提出
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1.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的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各种
困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
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1.2.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1.2.2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1.2.3 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1.2.4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1.2.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1.2.6 公司因实际经营情况经评估后确定需要裁减人数的。
1.2.7 工作态度差、与同事间沟通互动不理想,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
求者。
1.2.8 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 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
公司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1.3.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
害的。
1.3.3 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1.3.4 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5 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3.6 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 3 次的。
1.3.7 其它符合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1.3.8 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4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1.4.1 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在 1 年内累计旷工达 5 个工作日,经劝诫无效者。
1.4.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1.4.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1.5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5.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
动合同的行为。
1.5.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
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1.6 快辞:是指员工按照个人的意愿提出尽快办理手续离职或在离辞职到期日提前离职的离
职方式(直接人员快辞需扣除 300 元绩效工资,间接人员需扣除未到辞职期相应天数的
工资)。
2.离职审批流程 类别 提出人 审批流程 直接主管 部门主管 最高主管 人事 副总 总经理 辞职 本人 直接人员 √ √ √
间接人员 √ √ √
副部长以上
√ √ √ √ √ 辞退 单位 √ √ √ √
开除 单位 √ √ √ √
自动离职 本人/单位
√
√
合同期满 单位或本人
√ √ √ √
快辞 本人 √ √ √ √
3.离职面谈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直接主管或部门主管需与离职人进行面谈,有必要的情况下人事及
部门最高主管需参与。
4.离职工作交接
4.1 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前办理完交接手续。
4.2 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
究其法律责任。
5.离职工作交接(事项交接、工作进度交接、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及工资结算 类别 办理时间 办理事项 工资结算时间 辞职 周四 17 时 工作交接、签考勤、 离职手续办理 周五 10:00 时 辞退 当天 当天 开除 当天 当天 自动离职 当天 当天 合同期满 周四 17 时 周五 10:00 时 快辞 第二天 17 时 第三天 10:00 时 5.1 工作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结算工资。
5.2 结算薪资日逢节假日另行通知。
5.3 领工资时请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财务部凭证领取。
6.其它事项
6.1 正常离职人员在领工资前务必将个人行李收拾至保安室。
6.2 在被辞退与开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根据实际需要,人资总务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
员全程监督办理。
6.3 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
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人资总务部提出
,由人资总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次日 13:00 前离厂。
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7.本制度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离职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离职流程图》
核准:
审核:
制订:
附件一 离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