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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1-05-25 14: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两级公司党委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DD 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DD 销售公司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两级公司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责任,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

     地进行引导。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情况。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四)领导组织党群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工作体系。

     (五)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用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六)坚决防范错误思想,不允许属地管理范围内出现否决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抹黑国有企业等错误思潮和言论。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阵地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省公司党群处负责省公司层面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分公司党群部负责本公司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微媒体、官方微博、微信企业号、手机 APP 等网络宣传平台;QQ群、微信群等各类工作群;办公楼宣传墙(栏)、基层党支部宣

     传墙(栏)、库站文化墙(栏)、加油站对外出租的墙面广告位等各类墙面宣传平台;机关讲堂、工作论坛、业务培训班、企业发布会、对外交流会等思想交流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

     第七条 网络宣传平台的管理。党群处对公司门户网站、“齐鲁石油人”微信平台、DD 公司企业号“微新闻”栏目负主管主办责任,业务运作二部对公司企业号、官方微博负主管主办责任,其他处室对本部门主管主办的各类网络宣传平台负有管理责任,分公司各部门对照上述责任体系执行。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审稿制度,涉及党的政策方针、集团党组决策及关系公司形象等敏感内容的,须报党群部门审核。严禁发布背离主旋律或低级恶俗的内容。

     第八条 QQ 群、微信群的管理。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建谁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个工作交流群的责任人和管理员。省公司业务处室发起的工作群(如:齐鲁创客群、DD 销售新闻宣传群),第一责任人为该处室负责人;分公司业务部门发起的工作群,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负责人;基层党支部发起的工作群,第一责任人为党支部书记;库站发起的工作群,第一责任人为油库主任和加油站经理。各群管理员负日常管理责任,要加强对群成员的教育引导,严禁讨论、发表有违国家法规、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

     第九条 各类墙面宣传平台的管理。党群处负责公司机关办公楼宣传墙(栏)的建设和管理;分公司党群部负责本公司机关办公楼宣传墙(栏)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对基层党支

     部宣传墙(栏)、库站文化墙(栏)负有监督、指导、管理责任。对加油站外租墙面广告位,非油部门负主体责任,加油站负属地管理责任。两级党群部门要加强各类墙面宣传平台的管理监管,非油部门要加强加油站广告位承租方的意识形态管理,严禁出现违背党的大政方针、集团党组决策及公司各项要求及一切违背法律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 各类思想交流平台的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讲堂、论坛、培训班、发布会、交流会的主办部门负责人即为意识形态责任人。要加强会议参加人员、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的管控,事前做好外聘讲师的背景调查、交流培训材料的审查,明确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和义务,主动防范和及时处置会议现场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要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做好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中,建立日常检查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党群处是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全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

     督查,督查结果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部门要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两级公司党委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讲义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的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活动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抹黑国有企业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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