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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时间:2022-10-02 22:50: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5篇

    【篇1】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情监测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和管理

    2根据本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到动物疫病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做好疫情记录,统计和分析,发现应请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对于重大疫情,不隐瞒,不谎报,不迟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4做好疫情的处理记录工作,保存好档案,资料以便相互配合扑灭疫情

    5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猪伪狂犬,布氏杆菌,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消毒,病死猪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照GB/T16569进行

    服从有关部门对疫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篇2】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20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25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
    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第十一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年终总结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畜禽疫病防治站。
    第十二条 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3】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规范进行无害化外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 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约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和实施方案,严格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畜、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定免疫证(卡)。

    九、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篇4】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向辖区内畜牧兽医站报告,电话: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篇5】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汇编

    专业资料
    word完美格式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
    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规范进行无害化外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 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约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和实施方案,严格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畜、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定免疫证(卡)。

    九、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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