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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时间:2021-07-01 12: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金融协调;监管标准
      [摘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是全球化背景下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本文在分析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和协调现状的基础上,从标准难统一、权责难平衡、组织体系难协同三个方面探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难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协调主体、明确协调内容、创新协调机制的建议,并对后危机时代中国如何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行了阐释。
      [中图分类号]F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0)11-0027-06
      
      2007年始发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学术界对其爆发原因进行了多角度的经济学解释,其中,金融监管的缺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危机“多米诺骨牌”效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监管包括国内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两个层面。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全球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大为增强。在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国际蔓延的途径、机会、范围和速度也大大超过以前,此次金融危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波及全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表明,仅有国内的金融监管无法防范和化解全球金融危机,还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正如20国集团(G20)领导人在2009年伦敦峰会上提出的,全球应该建立一个更为稳健、更加协调一致的监管框架以适应未来的金融业,从而支持全球经济增长与更好地服务企业和个人的需求。所以,后危机时代研究如何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与改革国内的金融监管同样必要而且更加迫切。
      
      一、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及协调现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伴随着全球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和变革逐步建立起来的,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45年成立)、世界银行(WB,1945年成立)、国际清算银行(BIS,1930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成立,前身为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即GATT)、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1974年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73年成立)、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1983年成立)、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1994年成立)和金融稳定论坛(FSF,1999年成立)等众多国际组织组成。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是早期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设想建立的,作为二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一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国际清算银行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之间的合作,目前有成员国45个,已经成为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外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是在早期协调组织基础上成立的基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国际金融监控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要通过制定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统一会计准则协调各国利益冲突。金融稳定论坛作为增强金融市场监督和监测方面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平台,通过召开定期或特别会议对金融体系可能存在的不稳定交换意见,目前已经成为协调各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协调者。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图如下: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可谓错综复杂,呈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主要在发达国家主导推动下完成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同是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美国主导)上决定成立的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由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组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十国集团共同发起成立,金融稳定论坛由七国集团成立。这也就导致发达国家在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措施制定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市场结构、货币发展状况、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程度和金融风险差异性给予高度重视。二是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与德国赫斯塔特银行(Bankhaus Herstatt)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直接相关。金融稳定论坛是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而发起设立的国际论坛。三是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与效能不匹配。“定位高,效能低”是金融危机后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值得深思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中具有核心地位,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只在第四款磋商中对成员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泛泛提及,而世界银行在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中的涉及不足也造成各成员国的强烈不满。四是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真空和漏洞。一方面,金融创新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相互渗透,特别是新近出现的“影子银行”体系使得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对跨国银行、跨境交易存在监管漏洞,在母国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当前,单个国家的监管不到位很有可能引发全球监管漏洞,如冰岛政府允许其国内银行在国外急剧扩张,在荷兰、英国吸收了大量存款,但是当其国内的银行破产之后,冰岛又拒绝偿还荷兰和英国储户的存款。五是复杂程式化的监管原则与部分国家实际情况不符。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能代替各国国内的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原则不一定适应每一个国家,如巴塞尔协议框架对市场力量存在一定的盲目相信,它注重资本充足率,忽视流动性风险,同时过分依赖大银行的自我风险评估,这对于不成熟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是致命的。六是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载体和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在分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搭建的,呈现出各自为政、功能割裂的态势,虽然也能够进行一定的协调,但其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如金融稳定论坛虽发展10年有余,却无法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有效衔接,其角色定位也不够清晰。上述特点也表明,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较多漏洞,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任重道远且大有可为。
      
      三、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难的深层次原因
      
      透过现状追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难题。尽管在G20伦敦峰会上,各国通过在银行资本标准、限制金融业薪酬等方面达成共识,使得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要真正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高效、独立与统一,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和演化。目前存在三大不利因素让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困难重重。
      (一)标准难统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异
      因为银行业组织形式、业务经营限制、银行业结构以及国际化战略的不同,各国的监管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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