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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础

    时间:2021-06-29 04:00: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反垄断伦理的研究能够给反垄断提供更加深刻的解释力。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石,反垄断法研究必须解答何谓正义的竞争这一问题。竞争自由是竞争正义的前提条件,竞争效率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竞争公平是反垄断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正义;竞争自由;竞争效率;竞争公平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03
      
      从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谢尔曼法》的颁布算起,反垄断法的历史已经有120余年了。无论世界各国政治和经济局势如何风云变幻,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始终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其中尤以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的反垄断法体系至为完备。我国反垄断立法较晚,《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如今已悄然经历了4个春秋。100余年以来,反垄断法不愧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为维护各国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也逐渐得以丰富,以至于到了今天可以称得上是“泛滥”的局面。支持反垄断的学者从多个方面对反垄断法的基础作了详尽的解读,如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哲学、社会学等层面,都有深刻而精彩的论述。“前人之述备矣”,本文尝试换一个视角,从法伦理学的角度展开讨论,以期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方面能有些许新的收获。
      一、竞争正义: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石
      反垄断法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体,将使用经济学方法得出的结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约束市场竞争中的相关主体。在反垄断法成长的道路上,伴随着大量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正是这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努力,才使得反垄断法得以成长成今天的模样。除了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反垄断法还需要其他学科知识的滋养吗?反垄断法究竟存不存在伦理方面的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管如何,道德是法律一个不可避免的关注,因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有叠合的部分。道德与法律叠合的原因在于,它们是并列的,是促成社会繁荣所必需的合作方式及合作程度的方法;道德又是更为早先的方法[1]。以反垄断法观之,正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许多不符合道德要求的竞争行为,才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竞争行为的道德要求明显早于法律要求。即使以反垄断法十分倚重的经济学来看,伦理问题也是经济学不容忽视的内容。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从经济学的历史来看,经济学拥有“伦理学”和“工程学”两个源泉,二者各有其积极的合理之处,经济学家的著作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各有侧重:亚当·斯密、约翰·穆勒、马克思、弗兰西斯·埃奇沃斯等显然更多地关注伦理问题,另一些经济学家则更多地关注经济学中的工程学问题。阿马蒂亚·森同时认为,经济学不应忘记经济学的伦理学根源,并指出:“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2]可见,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结合体的反垄断法应当关注伦理问题,对伦理的研究能够为反垄断法学提供更深刻的解释力。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如果市场中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或者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不适当地限制了
      市场竞争,都将招致反垄断法的惩罚。反垄断法惩罚的是市场环境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所保护的不是竞争者,而是竞争本身。竞争是人的本性要求,它根源于人的自我意识。人类的历史其实是一部竞争生存资源和发展资源的历史,在历史的任何一个阶段和任何一个领域,竞争都无处不在。人们竭尽全力去争夺生存资源,以求能够活下去;当活下去不再是问题时,人们又努力争夺发展资源,以便活得更好。可以说,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获取美好事物的必要手段。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经济,缺乏竞争的经济形式一定不是市场经济,缺乏竞争的经济形式也一定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的手段[3],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3]11。市场竞争可以使市场中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如果竞争充分,市场中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以最低价格获得最好质量的商品。除此之外,如果有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因为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也往往能导致政治制度的改良,对人们的政治自由予以充分保护,因此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政治自由的重要保障。市场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竞争本身并不存在是否符合道德的问题,但竞争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引起了伦理学的关注,如何竞争、竞争的手段和方式都是伦理学关注的范围。简而言之,伦理学所关注的是竞争行为的善与恶、正义或者非正义。“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不二法门,市场也是通过“优胜劣汰”来重新配置资源和分配利益。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市场主体都将竭力争夺市场资源和利益,以便获得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必将给其他竞争者或者消费者带来损失和痛苦,这是无可避免的。反垄断法关注的是竞争行为的度,而伦理学关注的是竞争行为的正义与否,因此,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石。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护市场竞争,其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围绕这个中心而展开。反垄断法的实施要达到预期目标,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什么样的竞争才是正义的竞争?《反垄断法》在我国实施4年来,被不少学者讥讽为“花瓶”,盖因其“中看不中用”,是一部“没有牙齿的法律”,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其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我们没有搞清楚何谓“正义的竞争”这个问题。比如说,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力量限制竞争的情况在我国很普遍,我国《反垄断法》对这种情况却格外地宽松,不太重视这种行为的非正义性。因此,我们只有明确地回答完“何种竞争才是正义的竞争”这一问题之后,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和内在结构才会变得更清晰和合理,反垄断法的执法也才会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竞争的正当性是市场竞争最为核心的论题之一,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亦是一个道德问题。垄断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通过采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措施、手段和方法等,迫使其他竞争者无法参与市场竞争,进而达到独占市场、谋取垄断利润的目的。垄断行为的道德实质就是限制、排除甚至完全剥夺人的经济自由[4]。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或)限制竞争等行为因为其在手段和目的上的不正义性,都被反垄断法明确列为必须禁止的市场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同时也应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从伦理学的角度视之,实现竞争正义,应为反垄断法最高的价值追求,反垄断法的一切法律条文、一切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应从竞争正义这个基础展开。
      
      二、竞争自由:竞争正义的前提条件
      
      自由基于人的个性,是人性的内在要求,个性自由的发展是人性的最高要求。自由意味着个性的张扬,不受羁束和压制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如果存在外在的压制力,妨碍了个性的自由发展,那就必然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也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我们奋斗的所有目标都在于获得自由,获得人性的解放。自由是人性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目标所在。竞争自由是个人自由在经济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人类可欲求的基本善,具有内在价值或目的性价值[5]。在市场竞争中,并非所有的资源和机会对所有的竞争者都是公平地开放的,有些竞争者因为某些条件(如有行政权力的支持)就会拥有比其他竞争者更多的机会,这势必导致不公平,有损市场经济的伦理。竞争自由是竞争得以开展的条件,若无竞争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如果市场经营中的主体都没有自由,无法决定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甚至没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自由,那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了。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生产、分配和消费都按计划行事,甚至还禁止个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没有自由可言,这种经济体制一定是僵化而没有生气的。竞争自由也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竞争机制能使市场中的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给消费者带来最大的福利,欲使其发挥最佳功能,必使市场经营者能够自由竞争、充分竞争。唯有自由竞争,才可使经营者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生产出质量最好的产品,从而赢得消费者的肯定;唯有自由竞争,方可淘汰低效率的生产技术以及不那么优秀的经营者,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增进。正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使得保护竞争自由成为市场经济的第一要务,也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竞争自由是反垄断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自由要求市场中的各经营主体都可以自由地进入竞争领域,按自己的意志展开竞争活动,可以采用一切不违法的形式进行竞争,赢取利润或者达到其他经济目的,而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涉。竞争自由还要求市场中的各经营主体有退出竞争的自由,不能有外界强加的限制条件。具体来讲,竞争自由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第一,市场经营者要有以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不禁止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竞争活动的自由;第二,市场经营者进入或者退出竞争可以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由地进行;第三,禁止和消除限制竞争以及分割统一市场的地区封锁与行业垄断;第四,竞争者之间能够自由地行使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制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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