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提示
时间:2021-06-03 16:04: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行政村”不应继续采用
方孜行
2009年4月26日,某媒体在一个名牌新闻栏目中介绍了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10个行政村”的情况。这里的“行政村”是个过时的称谓,其无现行法律作依据,不应继续采用。
1999年版的《辞海》对“行政村”的释义是:“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一般由几个自然村组成。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基层行政区域为乡、民族乡和镇。村不是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无权“行政”,它只能“协助”相关政府开展工作,“行政村”也就无从谈起了。至于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和过去称为“自然村”的小村落,现今究竟该如何称呼,本人请教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对方的答复是:“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文件中,现在都用‘建制村’,而不再用‘行政村’‘自然村’。”
(作者为北京日报高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