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政党治理规范体系纵览

    时间:2021-06-02 2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当今世界,是实行政党“自治”还是“法治”、是“依规治党”还是“依法治党”?这存在很大争议。客观地说,当代政党治理涉及到政党、国家与社会三个维度,存在党内规范、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三套政党行为规范体系;各国法律对党内行为规制有法律默认型、抽象规范型、择要规范型、全面规范型四种模式。
      【关键词】政党治理 政党规范体系 政党治理模式 政党观念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当今政党治理而言,党规党纪固然重要,但仅仅强调党规党纪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强调国家法治;必须把政党放到国家与社会之中、放到一国政治体制与法治体系之中,根据党情、国情、民情、法治情况,结合整个政党规范体系,来系统思考政党治理的模式与方式问题。
      政党治理的三套行为规范体系
      现代政党政治是一个复杂的政治系统,既要处理党内关系,还要处理政党与社会(民众)、政党与政府、政党与政党关系。故政党治理至少涉及到政党、国家与社会三个维度,政党行为规范必然涉及到党内规范、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三套规范体系;这三套规范体系由不同主体制定、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规范作用,共同构成政党行为规范体系。
      所谓党内行为规范,主要是从政党自身角度而言的,是指政党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而制定的、仅对党内成员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内部行为规范,既要靠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既包括原则性规范、也包括具体性规范。政党亟需内部规范,任何政党要想有所作为,首先必须依规治党,使自身有效运转起来。具体而言,党内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党章、党规、党纪等制度性的“刚性”行为规范,如党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工作制度、党的纪律与奖惩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同时,也包括政党纲领与政党意识形态等“原则性”或“软性”规范,还包括党内伦理与党内文化等道德性规范。
      所谓政党法律规范,主要是从国家角度而言的。其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政党的正式规范体系。这里的国家权力机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也包括地方立法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立法、也包括地方立法。
      从内容上看,政党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政党性质与地位、权利与义务、功能与作用等具体内容;更包括规范政党行为关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概括说来,政党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政党法、选举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专项政党立法四种形式。其中“政党入宪”是战后政党政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趋势,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一般也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今世界几乎所有成文法国家,都在宪法中专门对政党地位与功能、政党民主等作原则性规定;一些“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美等,则不属此列。
      政党法,严格意义上说,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针对国内所有政党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对政党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具有专门性与综合性相统一的特点。从形式上看,一个国家的政党法既不针对某个特定政党、也不出现具体政党的名称,也有别于宪法、选举法、社团法中关于政党的法律条款。那么,当今世界多少国家有专门的政党法?对此学界说法不一、也无准确说法。经笔者考证发现: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有或曾经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党法”,其中,欧洲有19个国家,如德国、芬兰、瑞典、西班牙以及苏东剧变后的各国等;亚洲有20个国家,如泰国、韩国、土耳其、印尼等;非洲有19个国家,如埃及、莫桑比克、几内亚、索马里、苏丹等;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三国;北美洲有墨西哥1国。世界上最早制定专门政党法的国家是阿根廷,阿根廷1944年就制定了《政党组织法》(未实行)、1949年9月贝隆独裁政权又公布实施了政党法律。
      选举法及其相关法律,这是政党法律规范的传统形式,也是基本形式。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选举法都与政党直接相关,不但规范政党行为,而且直接影响政党制度与选举策略。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法及其相关法律并非只有一种法律文本,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美国既有联邦选举法、总统选举法,也有各州的选举法,还有关于竞选筹资、竞选经费使用的法案。
      专项政党立法,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的、针对特定政党或特定政党活动而通过的特殊法律。这与宪法、政党法、选举法等法律中的政党条款不同。一般说,专项政党立法可分为两种,一是支持性专项立法,如缅甸1974年通过的《保障党的领导作用法》;二是限制、禁止或取缔性专项立法,如德国1878年国会通过的《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美国《1954年共产党管制法》等。可以说,在专项政党立法面前,所谓的政党民主、平等、自由等,不攻自破。
      所谓政党社会规范,主要是从社会角度而言的。从严格意义说,它与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类似于有的法学者所言的“行为中的法”,是指在政党政治实践中约定俗成,或人们共同制订的未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政治惯例或政治习俗、政治契约、政治伦理等三种形式。在当今政党政治世界,尽管政党社会规范具有“潜在性”、属于“软约束”、容易被忽视,但其客观存在,对处理政党与政党、政党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对处理政党与政府关系、党内关系也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对政党而言,党群关系、政党与社会关系是政党政治的根本问题,民心向背决定执政地位、决定执政成败、决定政党兴衰;世界上从来都是民众在选择政党,而非政党选择民众。
      国家法律規制党内行为的四种模式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政治与法治情况不同,政党法律规范的形式有所不同。在当今世界,有的国家如英国等,只用选举法及其相关法律来规范政治候选人行为,并不针对政党;有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有宪法、选举法两种政党法律形式,美国则有选举法、专项政党立法两种政党法律形式;有的国家如俄罗斯、韩国等,有宪法、政党法、选举法三种法律形式;有的国家如德国等,有四种政党法律规范形式。进一步而言,当今世界各国用法律来规制党内行为的情况也是各种各样,概括说来,主要有法律默认型、抽象规范型、择要规范型、全面规范型等四种模式。

    推荐访问:纵览 政党 治理 体系 规范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