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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理论争议三题

    时间:2021-06-02 16: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党建理论;政党政治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6-0034-03
      
      适应当代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党的任务的要求,人们对党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和认识。有些问题和见解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动和促进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很有意义的,但有些观点也需要商榷,需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研究。这里略举几例,并试作分析。
      (一)“政党是国家的前提”。有的书中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不同,它不论在历史逻辑上还是在政治逻辑上,政党都是国家的前提,即政党建立国家,并领导国家。”还说:“在中国,政党是国家的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和国家形成了这样的政治逻辑:政党是国家的前提,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是政党领导国家的前提。”这里作者想要说明的问题是明确的,是想要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国,因此,坚持和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中国的前提和保证。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通常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但又不能由此简单地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更不能由此得出“政党是国家的前提”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命题和表述。
      如果要作进一步说明,这是因为,一般说来,政党不是国家的前提,虽然政党在近代特别是在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决定着某种(个)国家的具体性质和发展方向,但不能由此作出“政党是国家的前提”的判断,似乎没有政党就不会有国家和国家的存在。很明显的道理是,政党比国家的出现要晚得多。政党产生以来,各种政党虽然更替不断,但国家并不因为某个(些)政党的消亡而灭亡。原苏东国家执政党虽然消亡或改名易帜,但这些国家依然存在(苏联由于苏共执政失败而解体只是一个个案,原苏联国家的实体并没有因为苏共的灭亡而消亡)。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政党是国家的前提”。再者,从现代民主的意义上说,国家是人民的,而不是政党的。毛泽东说过:“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是也仅仅是它领导人民经过艰难的奋斗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信任,受人民委托执掌了国家政权,即成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生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邓小平强调,工人阶级的政党“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了这种理念,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共产党受人民委托行使对国家的领导权或者叫执政权;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党对国家领导权(执政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超乎人民群众包括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力。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政党同国家关系的一般意义上讲,还是从共产党执政后对国家政权行使的领导权(执政权)上来讲,都不能简单地作出“政党是国家的前提”这样的结论。
      (二)“领袖决定政党”。这种观点也显然不妥。在这种观点看来,“政党不能没有领袖,领袖决定政党。”甚至说:“不论对于领导革命的政党还是对于领导执政的政党来说,领袖对于政党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政党不能没有领袖,领袖对于政党无疑是重要的,但决不能把政党领袖的作用抬到“决定政党”的地步。历史唯物主义承认杰出人物包括政党领袖在国家、政党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又强调必须摆正领袖与群众、领袖与政党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承认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承认政党的整体力量和智慧的作用,而个人的作用,领袖的作用,只有在其顺应和适应群众和政党的实践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因而,马克思主义历来决不把个人包括党的领袖人物摆在群众之上,摆在党之上。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界限之一就在这里。越过了这个界限,就不避免地会陷入领袖至上、个人迷信、党内由个人或少数人集权或专断的境地。在这方面,无论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实践还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实践,都已经留下了足够多的教训和启示。
      正是在总结这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专门论述了正确对待党的领袖作用的重要性。他指出,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否认杰出人物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同时马克思主义又指出,个人的作用归根结底是以一定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同过去剥削阶级的领袖相反,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不是在群众之上,而是在群众之中,不是在党之上,而是在党之中。”这也就是说,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只能在群众和党的活动的基础上,只能依靠群众和党的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发挥他们个人的作用。比如说,离开20世纪上半叶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离开中国共产党人集体的奋斗和牺牲,决然产生不出毛泽东这样一代伟大的历史人物。这也就是说,首先是有了中国人民的伟大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这个群体筑起的历史舞台,然后才是毛泽东在这个舞台上演出了威武雄壮的历史正剧。这个关系不能颠倒,因而不能说“领袖决定政党”,恰恰相反,应当说首先是“政党决定领袖”。
      说“政党决定领袖”而不是“领袖决定政党”,这至少有两点理由。首先,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包括工人阶级的政党——共产党,不是家族、不是行帮会党,而是民主性的政治组织。这样的组织,它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最高层的领袖人物,都是由党员或通过党员代表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而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终身的世袭制的,或由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和决定的。人们都熟知列宁所说的这样一段名言:“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1]列宁这段话说明,政党是由领袖(集团)来主持的,而领袖(集团)的产生至少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能成为党的领袖的人们必须是在党内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人;二是这样的人是由党经过选举产生出来的。这也就是说,政党的领袖是由政党推选出来的,是政党选择领袖,确认和决定领袖,而不是相反的“领袖决定政党”。
      其次,“政党决定领袖”,也意味着领袖必须接受党的监督。领袖(集团)被推选出来担任党的最重要的领导职务,只是意味着他们对党承担了最大的责任,而决不是可以凌驾于党之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更加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谦虚谨慎地为党工作,更加以身作则,带领全党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而奋斗。因而也必须更加自觉地接受全党的监督和批评,而其工作的成效和政绩,也必须接受全党的评估,特别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接受全党的审议和选择。如果得到全党(党的代表大会)的认可,经过选举,仍可继续留在党的领袖岗位上,得不到认可则可以改做别的工作。即使功绩卓著,也需要受到任期、任届的限制,而不能搞终身制。原苏共斯大林时期、勃列日涅夫时期终身制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存在过的领袖终身制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这是历史的宝贵财富,应当永远记取。
      (三)党员的“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对党员权利与义务关系作出这样的概括,也值得提出来研究。在这种观点看来,“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对于党员来说,义务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的绝对性。说明这种党员“义务的绝对性”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79年给奥·倍倍尔等人的通告信中的一段话,即“如果其它阶级出身的这种人参加无产阶级运动,那么首先就要要求他们不要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偏见的任何残余带进来,而是无条件地掌握无产阶级的世界观。”[2]而党员“权利的相对性”,是因为“体现为党员拥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实现是依据党所面临的环境和任务”。这也就是说,党所面临的环境和任务,决定了党员的“权利是相对的”。其理论依据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这些论述虽然都引用了经典作家的一些言论作为依据,但读后仍使人难以理解党员“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权利和义务是近代国家政治生活中一对对应的法律用语。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引申到工人阶级政党内部来,即每个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力和利益,一律平等地履行党章规定的对党应尽的责任。对于党内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马克思早在1864年为国际工人协会拟定的章程中就有过精辟的概括,章程规定:“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这就是说,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裂的,享有党员权利必须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履行党员义务就应当享有党员的权利。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政党首先是一种民主性质的政党,每个党员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着共同的政治信仰和实现党的纲领主张而加入到党内来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所说的:“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5]如果说每个党员在入党后必须接受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的组织决定,承认“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也是因为每个党员在入党时已经接受了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地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与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每个党员首先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了党,党的事业和前途代表了每个党员的利益和前途。其次,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每个党员都是党内平等的一员,都一律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因此,党章不仅对党员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党员的权利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这些权利。其三,党员权利的绝对性还表现在,如果有的党员改变了入党时的初衷,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从上述几种意义上来说,党员“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的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在党内生活中决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分割开来,更不能认为“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如果坚持这种观点,那就会在这种种理由下借口客观环境和任务的要求,或别的什么理由,限制和剥夺党员的权利。我们还是应当遵循马克思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的原则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上述几种观点,对于党的建设理论来说,会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论观点来认识和解决当前党的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无论是对于发展党内民主还是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都会引出一些歧义的结果。因为,如果坚持“政党是国家的前提”、“领袖决定政党”、党员“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那就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导致“政党至上”、“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的结论或倾向,在党内生活中导致“领袖至上”、“领袖决定一切”、党员绝对服从领袖、绝对服从领导,可以任意限制和削弱党员权利,从而导致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再次陷入不正常的现象。邓小平曾经提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权力过分集中。解决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只能是通过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使党对国家的领导切实建立在人民民主和人民监督的基础之上;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包括党的领袖人物的活动切实建立在党内民主和有效地党内监督的基础之上。过去几十年共产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要求我们党的建设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应当向这个方向努力,而不应当回向历史的老路。
      
      注释
      [1] 《列宁选集》第4卷,第15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85;305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0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0页。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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