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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进程中苏联法的“中国化”实践

    时间:2021-06-01 16: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qsxk/qsxk201405/qsxk20140513-1-l.jpg
      摘 要: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苏联法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影响时间最长,程度最深。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联结苏区、边区和其他解放区并进而影响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它是中国共产党由农村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转为城市法制建设的起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既受到了苏联法的深刻影响,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相结合的“中国化”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历程中一次重要的转型。
      关键词:苏联法;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孙光妍,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研究”,项目编号:12BFXO21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5-0107-09
      在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建设这一历程当中,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联结苏区、边区和其他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全国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成为“我党领导城市建设工作的最早实践基地”[1](P351),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为全面借鉴苏联法提供了条件,使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政建设、经济法规建设和劳动法规建设无不体现了浓重的苏联法痕迹。1但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基于基本国情和支援前线的需要,突破了以往苏区时期对苏联法的照搬照抄模式,开始了以城市为中心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的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法制建设实践的智慧,在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先行、试验和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其他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启发价值,并直接或间接推进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20世纪初期,中国法制的发展脱离了传统的轨道,开始向西方学习,迈向现代化。在此进程中,苏联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时间最长,程度最深。[2]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体现出了浓重的模仿苏联法的痕迹,甚至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直接的照搬照抄。直到中国共产党解放并建立稳定革命政权的第一个大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仍然是以苏联法为基本蓝本,在立法精神与立法体系以及某些法律内容上与苏联法有很多相同之处,从深层次来讲,对苏联法的模仿和借鉴是中国共产党别无选择的选择。
      (一)意识形态的同质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3](P37)意识形态的同质性是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借鉴苏联法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苏联,在革命和建设的道路选择及发展策略上都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4],哈尔滨解放区与苏联同为共产党政权,意识形态相同。苏联的革命经验影响了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模式的选择,苏联的政权模式即是中国革命政权的理想模式的认识深入到每个中国共产党人的心中。而意识形态上的同质性必然在立法上体现出来。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的实质,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统治下,被压迫被剥削的群众能被吸引到苏维埃政权中,参加国家管理,所以苏维埃政权具有极其广泛的群众性和民主性。”[5](P565)所以,在苏联,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制度十分注重对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哈尔滨解放区政权也是以广大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党的领导干部也大都来自社会底层,他们更了解中下层民众的疾苦和利益需求,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在194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以及其后制定的法律文件中,都侧重于对社会底层民众权益的保障。
      (二)政治体制的相同性
      作为俄国苏维埃政权的缔造者, 代表无产阶级政党的苏联共产党对苏维埃国家政权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力。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0条),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2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第64条)。1但事实上,苏联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把最高苏维埃变成了通过党的决定的表决工具,苏维埃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变成了苏共中央的执行机关,党的各级组织都具体行使着国家政权机关的各种职能。在苏联,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苏共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2
      在中国的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革命政权与法制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关于健全组织领导中的一些问题的指示》中,中国共产党就已经认识到农村与城市法制建设的不同,指出“由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性和复杂性,要针对这个特点做好我们的工作”,“特别是城市,要求在政策法令上及制度上的统一和领导行动上的集中一致,更具有重要意义”[6](P204)。因此,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与苏联相同,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为此,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按照苏联革命法制的成功经验,在哈尔滨解放区摸索建立城市法制秩序。
      (三)革命法制的效用
      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人发展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跨越理论的精髓,通过十月革命,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实现了一场“特殊的跨越”:先由工人农民夺取政权,然后自觉地运用政权发展生产,创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正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也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的特殊跨越。[4]从法制角度讲,苏联法在本质上是革命的法,苏联法强调党的领导,强调法的阶级性质,在具体制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土地国有制、严惩反革命罪、重视保障工农的利益等,都与这种革命的法制有关系。只有这样的法制才能确保工农的权益,集中一切力量去完成革命的任务。[2]所以,哈尔滨解放区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模仿苏联法就是在考虑革命法制效用基础上的一种必然选择,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是以苏联的革命法制作为基本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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