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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中的违法问题与应对策略

    时间:2021-05-14 20: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离不开城管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近些年来针对乱设摊、乱停车、违章搭建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执法过程中各种不文明的或野蛮粗暴、静默示威等奇葩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手段致使执法和“抗法”的矛盾在升级,极易引发群体性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城管和相对集中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相对集中处罚权源于1996年3月17日颁布,并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首先选在城市管理领域,1997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北京市宣武区是第一个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区,这标志着相对集中处罚权从立法层面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层面。其后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出具体部署。自1997年至2002年,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过五年的试点,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于是在2002年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正式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是为了解决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林立,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重复交叉,以及多头多层管理而出现比较严重的错位、缺位和扰民现象等问题,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把市政、环卫、城区绿化、工商、环保、规划、公安交通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交由城管部门管理。这一改革举措,有效避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扯皮现象。[1]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及成因
      说到城管,人们脑海中浮现的是他们与小商贩你追我逃周旋打游击的场面,城管队员粗暴的执法行为近年来受到市民诟病,久而久之城管已声名狼藉,甚至城管执法人员也被妖魔化了。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当前城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暴力执法、执法违法、徇私枉法、静默示威等奇葩型执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执法对象对此不满,一些事件还引起公愤,尤其是以下现象备受质疑:
      1.“钓鱼式”执法
      “钓鱼式”执法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在公安交通和技监等方面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治理“黑车”过程中比较常见。2009年10月上海发生的“孙中界事件”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和热议,暴露出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思,此次事件引发人们对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尽管这一事件当时引起轰动,“钓鱼式”执法方式受到抨击而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钓鱼式”执法采用诱惑方式执法,违背合理行政原则,不符合先有违法事实后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
      2.选择性执法
      国外关于“选择性执法”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警察执法领域,而在我国选择性执法的范围更大,税务机关、城管部门等执法中都存在此类现象。由于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城管执法实践受到个人意志干扰较大,执法人员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执法,想处罚就处罚,不想处罚就听之任之;对弹性的法律用语作扩大或缩小的理解,处罚过重或过轻,该轻罚的重罚,该重罚的轻罚,造成“同案不同罚”、“不同责同罚”;对违章、违规现象不及时处置等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运用手中的小“权”进行权力寻租。或吃请拿要,或对于那些“有关系”、“上路”的执法对象网开一面,对该罚的不罚或少处罚,对于那些“没有后台,没有关系”、“拎不清”的执法对象予以重罚,不该罚的乱罚。这种执法和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平性,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暴力执法
      目前城管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粗俗,甚至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等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城管人员由于能力低、法律意识不强,或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心上,随意辱骂、体罚行政相对人。城管体制建立后,由于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简单化,取证手段粗暴,城管围殴小贩,打砸车物等野蛮执法行为大行其道。在一些地方,城管最常用的执法手段,是先掀翻你的摊子打烂你的东西再说。例如2005年7月3日在河南商丘睢阳区香君路事件中,进城农民孙文之捧着烂西瓜哭着说:“城管不让俺卖西瓜,俺就走,可还没发动车,西瓜就被城管上来给摔烂了。”这摔烂的难道仅仅是西瓜吗?这是把这位农民的心给摔碎了,同时多少农民收获的希望也被摔碎。甚至城管打人致死血案也不鲜见,如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因用手机拍录城管与农民冲突场景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近年来,城管被刺被砍、小贩被殴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
      出现不文明执法甚至违法行为的原因,既与官本位思想、以上欺下的强制性文化心理因素有关,也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城管管理体制机制没有理顺、执法队伍能力总体素质不高、执法的手段方法单一、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有关。
      1.执法依据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所以存在城管“借法执法”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作为相对集中处罚权依据的《行政处罚法》只授予城管机关行政处罚权,但城管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扩大了其职权范围,行使了行政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所享有的行政职权范围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地方政府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内部“红头文件”形式对城管行政职权进行规定。尽管各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赋予城管部门一些权利,但此做法引起众多合法性质疑。目前程序立法建设相对滞后,针对行政执法的程序等还没有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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