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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梦须要强势法院梦

    时间:2021-05-14 2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的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基本改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带领人民走向富裕的两个车轮,两者必须并向而行。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显出许多问题与矛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本文从司法改革的视角,对新时期中国法治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从而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力求找出合适的解决路径,为司法改革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法治中国 司法改革 强势法院
      作者简介:谢永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1-03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古代帝王还是如今的国家领导人,无一不提倡而且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唯尊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是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当越来越多的国人关注法治中国、如何实现“中国梦”时,以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建设早已先行,并日益彰显出其强大的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的指出,进行司法改革,建立法治中国梦。法治中国梦的建立,须着力根治司法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确保司法独立,审判中立,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职能作用。
      一、现状呼吁法治中国须要强势法院
      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使市场经济在中国基本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功能来支撑,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规制或消除经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潜规则。法律是增进政治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融合,保证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一国执行国家司法职能的一般是人民法院,如果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没有地位,处于弱势,那国家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又将如何?
      现实中打官司找法院,不如找党委、政府,法院处于弱势,司法公信力低;法院无法守住司法审判的最后一道防线,判的不审审的不判,法院院长地位不如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实践中却形同虚设,法院虽设置行政庭,但现实可有可无,不少行政官员无视法院的存在;法院内外干预办案严重。
      二、现实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时期,国家提出要用法治的思维来治理国家,下定决心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就要敢于打破利益格局、敢于碰硬,改革就要从源头上去找出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信访制度弱化司法职能
      信访制度的设计其初衷是好的,但在国家治理中结果却乱象丛生。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群众普遍认为:有纠纷有矛盾,不愿找法院,而去找党委、政府,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其原因很简单,因为党委和政府有权力有地位,只要有上级领导的命令与指示,群众的纠纷就可以立即化解。当然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去找法院了,可到最后拿到判决,失望地去上访,觉得司法无用,法院无法独立定纷止争。法治国家,有问题有矛盾纠纷应通过法治渠道来化解,而不是通过上访、闹访来解决。上访制度的存在弊大于利,弱化了国家司法职能,不利于法治国家的治理与建设,影响党的形象。
      (二)司法体制本身设计不科学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意识形态的问题,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与前苏联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①。无论从国家司法体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体制设计都不够科学。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权是裁决权系裁判员,检察权是监督权。而从我国目前司法职能权力划分看,法院的职能是负责审判与执行,检察院是负责检察监督、控诉、批准逮捕、职务侦查。检察院在我国虽是司法机关,但笔者认为其工作性质几乎是一边倒的,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而司法的职能是公平正义,守住正义的天平。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仅当运动员,而且还当裁判员。著名的马瑞芝法官案,马瑞芝无罪释放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一句话:“检察院监督法院,那谁又来监督检察院?”。另外,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难抗衡强大的公权力检察权,司法体制本身设计不合理。
      (三)司法权审查、监督行政权形同虚设
      现代法治国家赋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置行政庭,给予行政相对人进行宣泄,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时有发生,比如著名的陕西华阴市法院在押送涉案车辆时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事件,就是典例,法院的地位非常低,司法权处于弱势,不敢抗衡强大的行政权。法院的行政庭几乎处于摆设,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于民告官的案件,官败民胜的,寥寥无几,法院的立案范围只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司法现状的背后,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设计的原因。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管理和牵制,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法院抬不起头,伸不起腰。在这个问题上,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明确,以后法院、检察院由省统一管理,笔者不再赘述;二是党政任职不分的原因。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就是同级政府的一把手,党领导一切,这在客观上已变成政府领导了法院。虽然宪法规定:“一府两院”,从宪法的表述看,法院似乎和政府是平级的,可以监督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现实中,法院地位不如政府部门,不少政府官员无视法院的存在。著名律师陈有西先生也曾提到:“司法现状中,司法一直受到政党权、行政权的遏制②”这样的司法环境,司法权又如何去监督行政权?法院又如何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裁判员自身都处于弱势地位,又如何让民与官平等抗衡?
      (四)审判不独立是司法公信力低,冤假错案的温床
      法院肩负着化解纠纷,守住正义天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判不独立则动摇了正义的天平,也是司法公信力低、法官地位低的致命伤。事实上,只要让地方党委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凡党委过问的案子(尤其是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肯定是三方协调一致的③。据笔者观察,许多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存在个案干预,尤其是党委政法委的协调,法官无力定纷止争。一个案件从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到法院的审判,最后还是出现冤假错案,其原因主要有:法院外部的不独立及内部的不独立。外部方面,实践中同级的公安局负责人往往是政法委书记,而法院是受当地政法委领导的,所以在客观上,公安局一把手已变成了法院的领导,这样公安机关抓了个犯罪嫌疑人,法院几乎不敢判无罪,加上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检察院的指控,法院几乎也不敢判无罪,检察院有一把上方宝剑,就是检察监督,法院敢不听其建议,如果不听就抗诉。当事人不服上诉,上级法院发现案件疑点太多,依法发回重审,但重审之后,其结果未改变,这说明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无法摆脱地方对个案的干预。内部方面,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但实践中,上级法院通过指示等方式来干预下级法院的工作也不少,导致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冤案由此油然而生,审判不独立是冤假错案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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