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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21-05-14 04: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主体重心的下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因地制宜的开展了一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人员、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约,监督效果并不理想。本文结合济南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街镇检察室的实践探索,从派驻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依据和必要性、意义和原则、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 公安派出所 监督 刑事执法
      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具备地缘、时间等独特优势,有利于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提升监督效能。
      一、加强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开展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是分权制衡原理和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
      凡是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侦查权具有强制性、秘密性、扩张性等特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财产、个人隐私等基本人权,为了防止政府以控制犯罪的名义滥用公权力,西方法治国家创设了检察官制度,使“警察的侦查行为只能附属于作为‘法的守护者’——检察官的公诉行为,从而使强大的并且无所不能的警察行为受到检察官的合理限制。”[1]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下,用检察权制约侦查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此外,在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承担审判的后果,而是由检察机关承担。为了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责平衡,检察机关理应且必须享有对侦查机关的控制权,这是完成整个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应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包括公安派出所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其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的题中之义。
      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触角,是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和工作职能的自然延伸,代表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应有之意。
      (三)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和刑事执法现状需要加强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从20世纪80年代“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籍管理为基础”,发展到如今“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3]。从刑事执法的角度看,其已成为公安机关内部最主要的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济南市十个县(区)公安(分)局的190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占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总数的95%以上,办案任务十分繁重。
      从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上看,部分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观念落后,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立案方面表现为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立案不及时、不全面,撤案不及时、不规范,甚至出现了以罚代刑、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徇私舞弊现象。在侦查方面,表现为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破案、轻诉讼;侦查手段单一、侦查行为不连贯;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处理刑事案件的及时性、有效性差。
      (四)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瓶颈决定了有必要加强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
      实践中,很多检察院就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监督效果不够理想。除了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知情渠道不畅外,还有以下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
      1.监督空间的受限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所谓“一”即一个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所谓“多”即公安分局下设的多个派出所。由于空间及时间上的原因,侦监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掌握派出所刑事执法的动态信息,无法对派出所实现同步监督。
      2.监督效力的间接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对同级公安机关整体的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派出所存在违法行为,不是直接向派出所提出纠正意见,而是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然后再由公安法制部门督促派出所进行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督的效果。
      3.监督范围的片面性。“检察机关不参加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活动,对派出所等侦查机关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以书面的案卷材料为载体,进行书面审查”。[4]而大多数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却不能直接在卷宗上反映出来,通过书面审查,很难发现侦查违法行为。
      因此,目前单纯依靠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效果差强人意,有必要“另辟蹊径”,探索新的监督模式。由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开展监督的模式应运而生。
      二、派驻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意义和原则
      (一)派驻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意义
      1.“地緣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派出所的地理位置更为接近,缩短了物理距离,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监督快、触角灵,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步监督。
      2.“对等监督”填补了法律空白。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平行设置,在监督地位上具有对等性,检察室监督“两所一庭”,可以填补法律监督在乡镇的虚化,共同构成我国乡镇政法体系。
      3.“深入群众”有利于矛盾化解。派驻检察室虽小,却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的天然优势,通过走访社区村居了解情况,与派出所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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