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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73号令到107号令的进步

    时间:2021-05-14 00: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1998年至今,我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共进行了三次改革,分别为1998年12月9号发布施行的公安部36号令、2004年9月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部73号令和2009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部107号令。这三次改革在不同程度上反应出近年来消防工作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探索后取得的成果,并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更好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2-01
      
      一、进一步发挥了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不是一般的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再分工的问题,而是消防工作在新形势下的一种自我完善。公安派出所利用管理便利、情况熟悉的优势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仅强化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减少了失控漏管现象,而且加强了广大农村、居委会等的消防工作,推进了社会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73号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但是该规定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细化,监督范围也不完整。而107号令的第四章专门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对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此规定使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得到细化,监管力度得以深化。不仅使公安派出所的具体消防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而且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
      二、改进和健全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实行的监察与督促等活动。执法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73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列举了具体的一些行为。然而107号令专门在第五章对执法监督进行了规定,除了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以外,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此规定不仅可以预防和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且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
      三、完善了消防执法权的权力构成
      (一)强制执行
      公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预防或制止紧急事态的发生、保全证据以及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107号令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明确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在第二十六条中对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等其他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克服了公安消防机构因强制执行权的缺失造成的执法困境,能够做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或处理紧急情况,有助于更好的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临时查封
      临时查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107号令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对临时查封的适用情况及实施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四、实施107号令的几点思考
      107号令较之73号令又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还应该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失衡。一方面,如果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过于强势,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代表的公权力也会遭到削弱,可能造成权利滥用和社会火灾形势不稳定。
      第二,消防部门实施临时查封后肯定会对被查封场所的使用和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经济损失,消防部门在公正执法的同时要及时跟踪处理临时查封,要主动深入企业、单位提供消防服务,帮助企业、单位解决在隐患整改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能够及时快速的消除火灾隐患解除查封,减少由查封带来的损失。
      第三,我国公民目前的守法意识比较淡薄,火灾隐患和各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火灾形势依然严峻,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强制执行力量建设,支队级单位应当设立法制部门,基层消防大队应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并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200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200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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