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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首次立法明确消防问责制

    时间:2021-05-09 16: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湖北省首部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专章明晰了县级以上政府、政府各个部门、公安消防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总队总队长蔡安东介绍说,规定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使本条例不同于其他省份消防条例,这也是湖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立法实行消防问责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条例》还对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作出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负责;未建立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对小区内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的费用问题,《条例》规定,设施尚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纳入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资金或資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为解决公路隧道救援中的难题,《条例》明确,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均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同意;不依法建立专职队伍且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负责人将面临处分。
      
      (摘自6月2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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