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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民生杀人案的法理透视

    时间:2021-05-07 12:04: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0年3月23日,凶手郑民生为报复社会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大门口向等候上学的学生乱砍乱刺,造成8死5重伤的后果。4月8日,南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民生死刑。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透视该案,启示我们应当正确对待民愤,以免造成新的社会仇视;反思郑民生的犯罪动机,搞好犯罪预防;重视中小学校园安全,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关键词]郑民生杀人案;犯罪动机;法理透视
      
      3月23日7时20分,正是孩子们上学的时间,就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大门口, 郑民生手持尖刀,连续砍向正在等候进校门的小学生,造成8死5重伤的后果。4月8日,南平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民生死刑。一段时间以来,从报纸、电视、电台到网络等各大媒体看到,公众的怒火又一次燃烧,公众的关注又一次空前高涨。我们有理由相信,尽管郑民生已提起上诉,但从目前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办案进程来看,在不久的将来,此案将走完诉讼程序,“杀人恶魔”将被依法处决。应当说,对于广大公众而言,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从郑民生杀人案折射出的事理、情理与法理,却不应当被人们忘却。
      
      一、情绪对立:仇视社会与社会仇视
      
      媒体信息显示,案发后郑民生供认他原本计划杀死30名小学生,当地公安机关查明的杀人原因是“犯罪嫌疑人郑民生因感情挫折、悲观厌世,遂故意行凶杀人”。当地检察院认为郑对作案动机的供述符合逻辑,一是被医院辞退、工作无着,二是恋爱失败,三是受一些身边人员闲言刺激。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民生因屡次恋爱受挫,又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遂悲观厌世,进而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并选择小学生为作案对象。从上述一系列解释来看,郑民生是又一个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典型。从公众反应角度来看,该案发生后,从南平当地百姓到全国各地关注此案的民众,无不咬牙切齿、杀声一片,恨不得将其千刀万剐而后快,网友们更是斥责郑民生为畜生、人渣,应该凌迟、五马分尸,话语之间充满了暴力、封建色彩。诚然,有人认为郑民生的行为突破了普通民众的道德底线,杀人者应当受到严惩,自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即使他该判死刑,那也应该是法律的事,不应由于犯罪嫌疑人因仇视社会产生杀人动机,而演化成了新的更加暴戾的“社会仇视”,这种漠视法律的以恶制恶、以牙还牙,不是法治,而是愚昧。其后果必然是,公众长时间的对杀人者的仇视只会使我们的社会滋生新的暴力,甚至出现下一个“李民生”、“张民生”。 在崇尚文明的法治社会,宽和、包容应当成为执法者乃至公众的价值理念。即使面对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公众也应保持理性和克制,不能无视法律,火上浇油。只有让法律范畴的归法律惩治,道德范畴的归道德管理,才应是理性社会的常态。
      
      二、“速审、速判”:公正与效率的程序拷问
      
      从3与23日案发到4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南平司法机关只用了17天!而媒体告诉了笔者个中缘由:南平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该案的态度很明确,就是“速审、速判”。笔者不禁愕然。从刑法角度来看,虽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但他的本意是强调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强调刑罚的及时性有利于犯罪预防,而不是像被许多人误读的那样,主张从犯罪到处罚间隔的时间越短越好。从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我们曾经迷信多年的“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着实出现了太多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留下了太多的伤害,给我们的法治进程设置了太多的障碍,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深刻反思。学界呼吁多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尚未出台,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没有写进法律。我们注意到,从被抓到一审宣判,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用了两个月,2009年熊振林杀人案用了一个月,而郑民生案只用了短短17天,跟类似案例相比,郑案显然在办案效率上创下了一个新的纪录。我们的担心是,不要让轰动全国的郑民生成为下一个佘祥林、李久明抑或聂树斌!我们应该建立这样的理念:即使犯罪嫌疑人罪该处死,也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量,允许他穷尽一切程序法上的救济途径。以本案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为例,由于我国尚没有一部系统的《司法鉴定法》,诸如何种情况下做、由谁来决定做还是不做、谁有资格担任鉴定人、做出的司法鉴定是一鉴终局还是允许申请多次鉴定、到底由谁来作为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的刚性规定。于是,邱兴华未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已被执行死刑,熊振林未做精神病鉴定,也已执行死刑。据媒体报道,郑民生一案倒是在案发3天后的3月26日做了鉴定,但我们疑惑的是:一项司法精神病鉴定到底应该在20天或30天内做出更为准确,还是在1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做出更为准确?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居然在南平中院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控辩双方及郑民生本人均未提及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事,为什么在如此重要的刑事证据面前,精通法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集体失语了呢?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尽管法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旨在告诫人们注重司法效率,但是,如果盲目追求所谓的司法效率,一味追求速审、速判、速杀,或者在某些行政人员追求“社会效果”之下而牺牲公平正义,将不仅是郑民生的个体悲哀,更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背道而驰。
      
      三、犯罪动机:标签理论的启示
      
      标签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以美国社会学家埃德温·莱默特和贝克尔的观点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学理论。他们认为,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行为人的越轨认同,当犯罪人在被刑事机关追诉时,便开始了贴标签的过程,面对公众的谴责和“坏人”的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评价,于是对“坏人”的标签产生消极认同,由原来的初级越轨行为发展到继发越轨行为,行为人的犯罪生涯由此形成。因此,他们提出“(监管)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割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重新整合的目标更有可能通过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开展工作达到,而不可能通过监禁来达到”[2]。虽然论者是从对违法犯罪人如何矫治、改造的角度论述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出重要启示。据媒体报道,郑民生并不是“天生犯罪人”,他“循规蹈矩”、“胆小怕事”,曾经在人生道路上奋斗拼搏,并于2008年获得主治医师资格,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外科医生。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郑民生从一名身穿白大褂、手持手术刀的白衣天使演变成一个滥杀无辜的杀人恶魔?我想,家庭、社会对郑民生贴的标签,应该是诸多因素中的一个。郑民生性格孤僻、疑心颇重,人们开始贴标签:不愿意接近他;他恋爱受挫、41岁而未婚,人们以为他是个“怪物”;就在他辞职后求职无门、靠借钱生活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的大半年里,他的亲友们慢慢疏远、鄙视他……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如今我国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分层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到底应当怎样把“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关怀社会上的边缘人员、贫困人群,关注“弱势群体”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引导,确实是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社会问题。
      
      四、被害学生:“破窗效应”的价值
      
      郑民生杀人案发生后,各大媒体纷纷呼吁关注中小学校园安全。据了解,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校大多数没有配备受过正式培训的保安,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状况堪忧。处于城乡结合部或者广大农村的中小学校更是由于经费、编制等原因而很少配备保安,有的只是廉价请一位老人来看门,其职责只是开门、关门、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根本无法处理。这自然让人联想起“破窗效应”,这是1982年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理论,他们认为,秩序混乱的表象和犯罪之间有直接联系,一个地区只要有一扇破窗一直没有修理,就等于给潜在的犯罪人发出了信号。接着,更多秩序混乱的迹象开始出现,包括墙壁上涂抹乱写、乱丢垃圾、破坏公物以及被废弃的车辆等。[3]郑民生杀人案恰恰发生在被害小学生等候进入校门的一刹那,假如学校让孩子们早几分钟进入校门,假如学校在大门口为早到学生设置一个有值班老师照看的留置点,假如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井然有序,群众及时发现手持凶器、神色紧张的郑民生,……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校园安全管理是一项我们再也疏忽不起的工作,诸如要不要为规范各地具体工作而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条例》,如何协调在安全管理中学校、家长与社会各方的责任等,都已迫在眉睫。“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我们应当从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惨案的再次发生。
      
      五、媒体报道:莫让模仿理论再次应验
      
      正像近年许多案件一样,郑民生案发生后近20天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均给予高度关注,尤其是国内几大主流网站,把血淋淋的杀人场面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手段进行了解剖式的全方位展示。在现代化媒介日益发达的信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本来无可厚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的参与热情,体现了普法教育的成就。但是,对于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新闻媒体到底应该如何把握报道的尺度,从发案、侦查、起诉、审判哪个阶段开始报道,对杀人、殴打等暴力细节描述到何种程度,如何改变媒体报道的消极效果,扩大教育警示的积极效应,如何杜绝舆论杀人、媒体审判,从被害人角度而言如何不因媒体报道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二次伤害等,都需要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认真思考。对网站来说,可能由于利益驱使只是为提高节节攀升的点击率,但是,对于亿万网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来说,毕竟他们的生活阅历、文化程度、心理承受力、是非辨别力都有所不同,难免有少数人在特定情境之下铤而走险,崇尚暴力,因模仿而引发类似的案件。这正契合了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的犯罪模仿理论,即犯罪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是由模仿而产生的。我们真的不希望郑民生杀人悲剧再度上演。
      逝者长已矣,生者常戚戚。随着时间的流逝,乌云终将散去,民众心理也终将被抚平,但是,郑民生杀人案留给公众的诸多思考却刚刚开始。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1.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71.
      
      [作者简介]马章民(1969— ),男,河北邯郸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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