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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之运作规程

    时间:2021-05-06 04: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缺乏对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活动必要的知情权,是制约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瓶颈”。建立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侦查部门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则可以有效解决检察机关“知情难”和监督滞后的问题,提高检察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告知制度、刑事立案、法律监督、侦查机关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公安等侦查部门还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对当事人乱用强制措施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措施不具体,不规范,监督工作滞后,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范围过窄,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刑事立案行为,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笔者就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体运作规程,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与同仁。
      
      一、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需要和告知形式的特征来讲,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一定时限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刑事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告知义务主体,是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等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司法机关。(2)接受告知的主体,是负有告知义务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3)告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4)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将侦查机关的全部立案活动置于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使法律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趋于同步,便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原则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时效性强,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因此,在实行告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二)时效性原则。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前对刑事立案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使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趋于同步,为确保监督效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告知。
      (三)保密性原则。实行告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案件的知情范围,对一些应当保密或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在报送、审查、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防案情泄漏,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四)全面告知原则。对刑事立案信息资料的告知,要实行全面报送,不能根据个人、部门的主观意见或者规避法律监督的需要进行选择,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告知,接受监督。
      (五)相互配合原则。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从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高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按时移送相关文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采取补救措施。
      
      三、刑事立案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具体运作可从一下几方面着手:
      (一)告知文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涉嫌犯罪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处所、立案时间、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等内容。
      (二)告知采用格式文书的方式,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应当分别使用格式文书报送,格式文书不能载明的,应当另加附页。
      (三)案件的承办人是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告知制度的落实。
      (四)告知的时间限制。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如果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在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五)收到侦查机关告知的告知书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报送的立案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针对发现的具体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对刑事立案工作没有异议的,立案监督工作终结。经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形的,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对作出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落实执行监督意见。
      (六)对刑事立案告知的有关资料,建立卷宗,客观全面地记载监督程序和内容,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并案保存。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单独建档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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