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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实务浅析

    时间:2021-05-06 00: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其对刑事侦查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有一定的案件范围和职责。目前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 刑事侦查
      作者简介:卢丹芬,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61
      一、提前介入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正在侦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应侦查机关要求,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工作,并对取证方向、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十五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公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一是从检察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作为检察活动主要表现为刑事公诉,其本身具有监督属性。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中,检察机关除了承担刑事公诉的职能以外,还承担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监督判决执行等职能。即使在这几年的监察体制改革,但是宪法依然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具体到刑事办案实践中,案件侦查主要由侦查机关执行,其侦查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从目前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侦查机关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或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开始对案件进行监督。这种运行模式不能保证案件的有关证据及时被搜集和固定,检察机关即使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经常因距离发案时间过长或现场变动等诸多因素,导致原始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质量,影响案件程序的顺利推进。
      三是从近年来发现的多起冤错案件来看,很多都是因为在搜集、固定证据上出了问题。检察机关如果只是等案上门、事后进行监督,一方面不能对侦查阶段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及时预防和纠正,难以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根本、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还会在后续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留下非法证据的隐患,使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而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多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制度,在案发后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从源头上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对于构筑审前“大控方”格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及具体职责
      一是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一般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等重大或恶性案件。
      二是在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职责范围较之前有所调整,但是总体思路仍依然如下:1.检察机关选派公诉部门的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案件的主要情况等;2.重大案件侦查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同时在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侦查工作时,也应一并参与,了解熟悉案情。3.对侦查机关已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参加案件情况的讨论,对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程序等;4.同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一旦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毕竟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处在案件的不同环节,基于办案模式的区别,两者对证据把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提前介入的检察官要坚持介入引导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干扰或者替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
      四、实践中提前介入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9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二章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案件范围、引导取证的时间、方式等均作了规定,之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法。但在实践办案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在提前介入时间和介入方式上。
      在介入时间上,高检院规定引导侦查取证的时间,一般在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但鉴于实践中从被害人报案到侦查机关受案、立案以及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时,一般已距案发时间较长。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如发现还存在问题,但此时部分关键证据已灭失,现场也遭到破坏,容易导致案件质量存在瑕疵,影响审查起诉。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推进,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提高了案件认定的证据标准。现在又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证据要举在法庭,有理要说在法庭,法官的心證要在法庭形成。这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是不小的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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