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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时间:2021-04-29 00:0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唐慧劳教案发生之后,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其违背多部上位法,在2013年底进行了彻底的废除,但其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却一时间没有合适的措施进行替代,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劳动教养;宪法;保安处分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劳动教养有很多法律进行了规定,比较经典的规定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从某一方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总体来讲,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废除的原因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由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例如:国务院在1957年8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3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些行政法规都违反了上位法。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限制人身自由,显然违反了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也就是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即制定颁布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来规定,为了克服立法适应不了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立法法》规定了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制,但法条后面的但书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可以授权。因此,对于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多部行政法规来讲,其制定出台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本省应当无效。
      3.《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条表述的也很清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此处法律同样仅指制定颁布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
      三、劳动教养的善后制度建议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但鉴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在其废除之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如何填补,如何处理劳教制度废除后遗留下的难题,如何使新制度尽快的衔接上,是现如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劳教制度废除以后,河南省曾出现了一个机构,叫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与此同时,在其它地方也陆陆续续的出现了类似的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培训班等。也就是说,在彻底废除劳教制度后,由这些机构继续对那些上访人员进行教育改造。这些情况被报道出来以后,大家非常担心劳教制度会不会死灰复燃。
      1.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为了实现特殊预防,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适用对象包括犯罪行为人和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很多学者认为,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目的和适用对象与劳动教养制度都有相似之处,主张以保安处分制度来填补废除劳教制度留下的空白。
      2.轻罪制度
      轻罪制度就是给予犯罪行为较轻人员的特殊处罚制度。通过刑法典明文规定实行轻罪,这是国外通常做法,各国的具体规定具有不同。美国与德国一般1年为轻罪法定刑期限,意大利拥有达到最高3年轻罪自由刑期限。轻罪制度作为独立于普通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包括对处罚对象和流程等问题的处理,该整套体系化设计是以较轻违法犯罪行为为针对对象的。我国轻罪的概念只体现在刑法理论上,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其留下的行政措施与刑罚之间的制度空白,轻罪处罚可能是一种制度选择路径。
      3.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罰执行活动,但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应,其并不是把犯罪人员监禁起来。社区矫正是依照法律规定,把经过判决进行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轻刑犯、短刑犯,放到社会上进行矫正。是把那些主观犯罪意图不深、对社会没有太大危害的、刑罚处罚得比较轻的人,放到社会当中,让其回归到家庭中,接受一种不同于关在监狱中进行改造的特殊改造形式。
      四、结语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借据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要求而产生,在治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其具有法律依据缺失、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对象随意性太大、处罚过于严厉等多种缺陷,随着我国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今天对于此制度的研究,希望对于我们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其废止后留下的制度空白,是我们新一代法律人所应该研究探讨的地方,以此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
      作者简介:
      李阳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硕2016级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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