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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慈善”意义何在

    时间:2021-04-27 12:00: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对“慈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慈善”的定义被认为是《慈善法》的最大的亮点。本文将探讨“大慈善”如何带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慈善法;大慈善;慈善事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习总书记在谈到这部法律时,说到:“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
      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对“慈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涵,包括:(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慈善法》中对慈善的界定,将慈善的范围从传统的扶贫济困扩展到了促进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及相关公益活动。对“慈善”的定义被认为是《慈善法》的最大的亮点。一些专家认为《慈善法》采用“大慈善”的概念,是对“传统慈善”的突破,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在更广范围内发展的重要举措。不可否认,《慈善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对慈善活动的界定,的确突破了我国以扶贫济困为主要目的的传统慈善的范围。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定义不仅旨在扩大慈善活动范围,其更深远意义在于,为我国慈善事业与国际慈善事业接轨做铺垫,将我国慈善事业推向现代慈善的世界进程中。
      早在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一章第三条就将公益事业事项界定为:(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比较《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公益事业事业”的界定可以发现,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与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公益”的界定有着惊人的相似。这实际上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以扶危济困为主的传统慈善开始逐渐向现代慈善转型,而《慈善法》顺应了这一转型趋势,将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我国的慈善内涵长期停留在扶贫阶段,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由于我国社会需要解决温饱问题,只能将慈善定义为解决贫困问题,也因此,慈善只能是国家救助政策的补充。《慈善法》一旦将慈善的范围扩大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这既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开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会激发社会大众将善行善举与社区发展、生活质量提升结合起来,使社会事业成为社会大众自身积极参与的事业。
      在世界慈善史上,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慈善进行立法规范的国家。1601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规定了公益慈善行为包括: 1.救济老年人、弱者和穷人; 2.照料病人、受重伤的士兵和水手; 3.兴办义学和赞助大学里的学者; 4.修理桥梁、码头、避难所、道路、教堂、海堤和大道; 5.教育孤儿; 6.兴办和支持劳动教养院; 7.帮助穷苦的女仆成婚;支持、资助年轻的商人、手艺人和体弱年衰者; 8.援助囚犯赎身; 9.救济交不起税的贫困居民等。概括来说,英国第一部慈善法提出了慈善事业的四大主要内容,即:1.扶贫济困;2.推动教育进步;3.促进宗教发展;4.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进入后工業时代,为了缓解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导致的社会矛盾,英国建立了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民间的社会慈善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且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慈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了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随着慈善组织活动领域扩大,深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并得到深刻认同后,英国慈善事业迎来快速发展期。1954年英国制定《慈善信托法》和《娱乐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此后,相继于1960年、1962年、1993年对慈善法进行修订,但这三次的修订只是在原有慈善法的基础上新增一些规定或做补充,没有太多革命性的改变。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和议会认识到,现行的慈善法已经无法应对英国民间慈善组织迅速发展的局面,无法成为有效管理,保护和实现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006年,修订后的慈善法颁布,在多方面实现了大胆的改革创新。仅从对慈善的界定来说,与1601年相比,具备了现代慈善的气质。具体包含: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 2.发展教育的事业; 3.促进宗教的事业; 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 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 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 7.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 8.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 9.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 10.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 11.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和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修订后的慈善法案,較之前将四个领域的慈善事业内容扩展到了13个,涵盖十分全面。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基本沿用了英国对慈善的界定。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慈善法,但是对慈善组织的活动进行了规定,将慈善组织的目的概括为以下8个方面: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检测,文学,教育,推进国家或者国家体育竞赛爱好,防止虐待儿童或者动物等。
      通过与欧美国家慈善定义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与欧美国家对慈善的界定在范围上有着较大的重合,这进一步印证了我国《慈善法》充分体现了现代慈善理念,实现了慈善界定的国际接轨,有助于未来我国慈善事业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
      作者简介:武轩伊(1995—),女,硕士,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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