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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时间:2021-04-25 0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建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是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一、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特征
      1、集体所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农民使用。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可使用:(1)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重新翻建、扩建的;(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3、合法取得。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 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建房热情普遍高涨,出现了新一轮农村建房热,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住宅建设处于无序状况。长期以来,农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沿路建,临街搭,乱圈乱占,乱搭乱建的现象严重,村庄布局杂乱,房屋座落无序,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浪费了大量土地,使规划形成一纸空文。
      2、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农民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采取了改变耕地性质的做法,先把耕地改变为场地,然后又把场地改变为荒地,一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
      3、"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明显。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还有些农民为了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于是又弃旧建新。而原来的旧房大多数都闲置或用来堆放一些柴草杂物,同时有的旧宅由于年久失修,大多成为破房、危房,无人居住,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二) 原因分析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农民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着私有观念,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一些农民甚至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有些农民为求宽敞、讲美观、图方便,就舍弃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边修建新房,以满足自己摆阔气、高人一等或"想致富,临公路"的狭隘心理。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
      3、村镇规划滞后。长期以来,大多数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有的虽然搞了规划,但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4、监管不到位。一方面,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缺乏,工作经费不足,很难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实施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对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不规范,以罚代拆、一罚了之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 解决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增强人民的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提高依法管地、依法办事水平。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比较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3、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规划是龙头,是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村庄建设规划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
      4、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坚持按规划、按计划、按标准、按程序、按权限依法审批。推行"四公开、三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选址到场,放线到场,砌基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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