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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工作中定密问题探讨

    时间:2021-04-22 16:02: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准确界定国家秘密,正确区分密与非密,是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国家秘密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做好定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发挥其“保安全、保发展、保稳定的作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银行;保密;定密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76-01
      
      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使得现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一些原先合理的设计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定密权扩张的内在冲动无法得到合理抑制。
      
      一、人民银行定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密权配置不当。合理有效的保密制度应当在定密主体之间合理地配置权力并明确相互关系。根据我国保密法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定密主体分为保密职能部门和机关及相关单位,并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但两种主体的定密权性质有何区别,定密主体之间关系如何均不明确,导致定密主体膨胀,难于控制。
      (二)定密体制问题。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这两大方面的问题。从我国现行定密体制的整体情况来看,最大弊端是仅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侧重在了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部门能够产生国家秘密,哪些人可以行使确定国家秘密权,即没有明确定密主体问题。对照式定密体制没有真正解决“谁能定”的问题。进而,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任何机关、任何单位都能产生国家秘密,机关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都能确定国家秘密的情况。这种混乱的定密状态,必然导致定密随意及因定密水平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错定密问题的大量存在。
      (三)定密程序残缺。《保密法》第1条对定密依法定程序进行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什么是法定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也只规定了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流程,对于定密主体的认定、定密主体的职责权限以及定密工作方式等缺乏有效规定;对于在定密过程中说明定密理的规定更是没有涉及,直接导致实际工作中各机关、单位定密程序缺乏统一性,定密人员不依《保密范围》凭感觉随意定密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增加保密管理成本的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人民银行定密的几点建议
      
      定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准确定密,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以发展为先,不断拓展定密工作。做工作就要求发展,只有发展才是真实迹。我们开展定密工作,必须立足当前,面对未来,放眼发展,要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地推进定密工作。一是发展地明确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部门,每做一件事,尤其是一件新工作的推进,都要配备相应的规定或部署统一的做法,准确定密工作更不能少,更需要科学、发展地明确规定,而且,规定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变化,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要针对定密工作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梳理,对适应于开始阶段需要保留的规定要保留,但要针对在实践过程中碰到的一些情况,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的,要结合领导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制定相关规定,以规定统一操作,以规定制约各行其事,引领定密工作准确的向统一方向发展。二是科学地规范操作。定密具有科学性,但更需要规范化。要根据定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地规范操作,促进定密工作的科学发展。要对定密工作的具体操作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对现有文件产生方法和产生流程要掌握,要通过检查、抽查、自查等方式,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予以制止,给予一定的指导或帮助,监督和促进规范操作。另外,要从实际需要和发展的角度,科学地修改一些操作方法,使其更贴近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更能体现发展性、科学性。三是统筹地拓展思路。人民银行机关的定密工作,要为确保国家安全而保守秘密,要为确保国家安全而拓展工作思路,要为国家、经济发展而提供服务。
      作为从事人民银行机关定密工作的人员,要敢于面对现实的工作状态,善于统筹各层面或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将定密工作放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创造性地拓展定密工作思路,重点在定密方法、定密过程上下功夫,促进密级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定密和統计,准确地反映基层人民银行或整个人民银行系统产生和收到的国家秘密事项载体的情况,确保定准密、管好密,为国家大局服务。“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能否科学地制约权力是衡量一种制度的优劣程度的评判标准。
      (二)改进定密程序机制。改进定密程序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定密说明理由制度。定密责任人通过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明确定密理由,规范定密权的行使。因此,结合我国实行领导负责制工作体制,定密法定程序应划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在法律法规中分别予以明确的规定:1.对于一般定密程序,首先由承办人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与《保密范围》对需要定密的事项初步拟定密级、保密期限、标明密级标志,并送交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审核;然后由定密责任人对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定密理由,报送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定密责任人将定密意见作出文字记载并反馈于承办人。2.对于特殊定密程序,主要分为紧急定密与密级不明或有争议两种情况。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后可直接交送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定密手续,交定密责任人备案;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有争议事项,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现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另外,对于定密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也应当依照上述程序重新设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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