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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研究

    时间:2021-04-19 08: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规则为依据,以民法学微课视频为预习手段,以小案例教师讲授和综合性案例学生多种方式参与为载体,充分训练学生运用国际商法基本规则的能力,兼顾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规则意识,以多元化考核为最终评价体系的综合性教学模式。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改革;西京学院
      一、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研究现状
      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在20世纪初所倡导的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启发性和研究性的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解决教学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发源地美国,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高校各学科尤其是法学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对于案例教学法的概念,郑金洲(2006)在《教学方法应用指导》中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以‘案’为‘例’,破解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由此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强化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并非简单地在传统教学中穿插案例讲解。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中穿插案例讲解的最大不同就是学生从被动式地聆听和思考变成主动参与到案例的讨论甚至是案例的情景扮演中去。罗惠铭(2012)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运用》中更是指出,案例教学法、课堂辩论法以及模拟法庭教学法都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真正精神就在于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的时候,并不是直截了当地把概念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请教”,然后通过讨论问答甚至是辩论的方式来揭露对方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引导学生思考并提出新的问题,从而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这正是案例教学法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当力争追求的互动关系的最高境界。
      但是,目前《国际商法》课的案例教学只是理论探讨,可直接推广运用的、完善的《国际商法》教学模式还没有。西京学院《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更没有可借鉴的经验。
      二、《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方案设计
      (一)研究思路
      首先,对课程教案进行改革,摒弃传统的将小案例简单穿插进理论教案的模式,在传统教案之外,独立汇编案例集。教案最终形成“理论教案+案例汇编”、“国际商法大教案+民法微教案”的全新形式。其次,对课堂规则进行改革,尤其针对不同的综合性案例可能采取不同的演示方式,也相应的需要研究不同的规则和制度。此外,教师通过发布民法基础性知识点的微课视频对学生课前预习进行干预和设计。最后,通过章节自测、课堂讨论积分、专题小论文和期末考试等多元化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平时和期末考核。
      (二)研究内容
      1.如何保障学生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规则掌握到位。
      在西方,法律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它曾被当作宗教膜拜。而在中国,我们并没有立起规则的权威。如果要实现法的统治(规则的统治),仍需重视规范的立场。因此,案例即便居于法律教育的中心,其最终目的还是倚重于对规范的解释和审查。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规则如同数学物理学的基本公式,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际商法的案例教学决不可沦于新奇案例的传播平台,让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法只记住案例的只言片语和狭隘结论,无法真正通过案例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
      2.教师对小案例与综合性案例的选择与讲解。
      案例教学法应严格区分小案例与综合性案例的不同作用。小案例应该是“短、小、精”的案例,即讲授篇幅耗时短,知识点覆盖面小,最能反映本知识点精髓的案例。此种案例的选择,必须遵循小案例的以上特征。实际上,小案例的精选对于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是一大挑战,鉴于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大量的真实案例不仅涉及多国当事人,法律关系通常是多重叠加,因此需要教师有很强的简化案例和改编案例的能力。既能保持案例的争议精髓,又要精简案例的法律关系和知识点,使小案例集中服务于当前的知识点和单一法律规则。教师在举例讲解的过程中也需要言简意赅,切中核心,在启发学生思考时应强调思维的深度而非发散思维的广度。
      3.综合性案例课堂互动的规则。
      相比小案例,综合性案例的课堂互动性更强,如果没有深入研究并坚决贯彻课堂互动的规则和方法,课堂秩序极易陷入混乱。不同的综合性案例可能采取不同的演示方式,也相应的需要研究不同的规则和制度。如辩论式的案例讨论可以参考古老而经典《罗伯特议事规则》。情景式的案例讨论可以指定严格的剧场表演规则,保障台上台下互不干扰,表演结束后安排专门的评价和交流环节。某些案例需要分组讨论,则须制定分组规则、竞争规则、评委规则等。法学教学本身强调对规则的信仰,如果在课堂互动的过程中能够培养学生尊重规则、信仰规则的良好意识,也是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一大收获。
      4.应用微课的情景研究。
      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并未接受完整的法学专业课程教育,尤其是其没有学习过民法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原则,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民法的许多制度可以适用于商法。而目前国际商法仅有48学时,大量的民法知识的铺垫在课堂上无法进行,而微课则是进行民法等其他法律基础知识铺垫的最好方式。学生课前通过教师录制的微课学习民法等其他法律基础知识,有效解决了因基础薄弱无法理解国际商法的深层法律规则的现实问题,教师也可以在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集中于案例分析,而非不停地链接民法基础知识点。因此教师在制作微课的过程中,如何精选与国际商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点,如何撰写这部分补充知识点的“微”教案,如何通过现代多媒体技术录制、剪辑和编排微课,如何在微课中引导学生与国际商法知识点对接,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5.案例教学的考试与评价。
      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多元化考核与评价,应更强调对学生的过程管理和素质培养。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可以假设为如下四方面:其一为章节自测题,占总成绩的30%,教师在教学网站上公布每一章的自测题,学生通过自学相关理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络自测题;其二为期中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30%;其三为学期研究论文,占总成绩的20%,其四为学生参与表现积分,占总成绩的20%,教师会详细记录学生参与网络小组和课堂讨论的发问的次数问题的质量以及讨论中的表达情况,进而作为评价学生参与表现的重要依据。
      6.法律思维的培养。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大类,学生课程以经济学课程为主,长期养成了经济学的单一思维模式。而作为一个未来合格的“国贸人”,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必须的。法律思维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程序先序,即认为程序优于实体;第二、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第四、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第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第七、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也有人认为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国际商法案例教学就是一个培养学生充分运用法律语言的情景,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律语言,在日后的贸易工作中才能与法务人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合法经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处处维护己方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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