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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学的新向度:走向主体间性

    时间:2021-04-16 20: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主体间性是指主体间的相关性和统一性。它是西方现代以来对传统主体性哲学进行反思和超越而构筑的哲学研究新范式。传统法律解释理论是以主体性为分析进路、以正确理解法律文本为核心、以研究具体解释方法为内容的法律理论。然而,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以主体性为分析进路的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因而,引入以主体间性为分析进路的现代法律诠释学理论就十分必要。它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解释学,对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解释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性;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0)01-0037-06 收稿日期:2009-10-26
      作者简介:黄小英,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210031
      
      一、 主体间性之意义解读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既是现时代人文社会科学中日益凸显的一个重要概念,又是当下学术发展中一个极富挑战性理论课题。目前,主体间性还没有一个共识的、明确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又可译为主体际性和主体通性。杨春时教授通过研究认为,主体间性概念的形成历史过程中涉及了三个领域,从而形成了三种含义不同的主体间性概念,即社会学的主体间性、认识论的主体间性和本体论(存在论解释学)的主体间性。社会学(包括伦理学)的主体间性,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涉到人际关系以及价值观念的统一性问题,其最早在伦理学领域内提出,近现代才扩展至更为广泛的社会学领域。认识论领域的主体间性,意指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关涉到知识的客观普遍性问题。
      本体论的主体间性,意指存在或解释活动中的人与世界的同一性,它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理解关系。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关涉到自由何以可能、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即存在论和解释学的主体间性进入了本体论的领域,从根本上解释了人与世界的关系[1]。
      思维和存在是人和世界关系的两个最本质方面,认识论和本体论构成了哲学的基本问题。自胡塞尔从现象学出发提出主体间性概念来阐明主体与他人主体之间在经验感知意识上的互相解释,到海德格尔用主体间性表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在”、加达默尔把主体间性理解为一种存在关系,再到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概念为核心的交往理性理论,实际上是西方哲学在现代以来对其传统的主体性哲学进行反思和超越而构筑的哲学研究新范式,主体间性就是其思维反思的“先验结构”与理论出发点[2]。
      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作为一种哲学范式,主体间性首先涉及人的生存本质,即人的一种自我与对象相互通达的生存状态,生存不是主客二分基础上主体征服、构造客体,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在现实存在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要以主体间的关系为中介。主体间性还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即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3]146加达默尔进一步提出主体间通过对话达到主体双方的“视域融合”,“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4]393因此,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在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主体间关系而衍生出来的一种人类所独有的特性。所以,主体间性就是主体间即“主体—主体”之间的内在规定性,是指主体间的相关性和统一性。
      主体间性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使得人文社会科学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向。在西方传统的主体性哲学中,其认识论模式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二分并相互对立的思维模式,把自我看成是外在于对象的独立自足的存在,主体的认识过程乃是主体向着客体的单向运动,其存在范畴或是客体性的,或是主体性的,认识的客观性在于主体对外在客体正确的反映结果。而主体间性的认识论认为“存在”不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的共在,这就使人们从关注主体性和认知上的“主-客体”关系转向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把人类认知的对象世界不再看作客体,而是看作主体,并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关系,特别是其认知对象为主体行为和精神世界的人文社会科学,应当是主体和主体间的理解活动,注重体验、理解,其目的是通过主体与主体间的对话和交往,达成主体之间的一种协同性、普遍认可性的理解。
      西方主体性哲学
      正是对人类所面临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端进行深刻的反省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单向的主客关系的取向和建立在这一主客关系上的认知的及工具的合理性的努力,既不能真正给人类带来全面的、实质的自由和幸福,也不能真正解决人类社会的尖锐的、深重的社会冲突。对此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主体间性理论的提出就成为必然。转入本文所关注的话题,主体间性所阐释的本体论意义及其所带来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转向与法律解释理论有何关系?法律解释理论是否需要引入主体间性?引入主体间性的法律解释理论如何走向?这是本文接下来所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二、 法律解释主体性分析进路之反思
      
      法律是借助语言表达的,理解和解释可以说是其自身存在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抽象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理解和解释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生活相衔接,并成为现实的约束人们的有效力量,因此如何理解和解释法律构成了法律理论的元问题,法律解释学也成为法律学者的主要知识范式之一。
      对于
      法律解释学的历史发展,我国很多学者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传统的以正确理解法律文本为核心、研究具体解释方法的方法论法律解释学或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二是二十世纪随着现代哲学诠释学的发展而形成的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亦称为法律诠释学)(注: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谢晖的《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郑永流的《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梁治平的《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等。)实际上就研究范式而言,前者是在主体性哲学指导下运用主体性思维对法律解释进行的研究,后者是在现代主体间性哲学影响下运用主体间性思维对法律解释进行的阐释。
      历史地看,在两千年前的古罗马,法律不再为神官所专有,法学者亦参与其中进行解释,产生了作为世俗之学的法律解释学。十一世纪前后法学家们对罗马法开始重新研读并力求解释阐明,形成注释法学派。近代概念法学把法律看成一个自足封闭的体系,认为法律解释是进行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着眼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中就概括出了著名的至今仍然沿用的四种解释方法:语法的、逻辑的、历史的和体系的解释。他对这几种方法进行了定义并使之成为一个方法的体系。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的方法,将法律解释限于形式逻辑的演绎操作的观点二十世纪初在遭受到了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批判,他们认为应当打破概念法学的禁锢,弹性地解释法律,根据法律的目的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提出了目的解释、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释方法。在二十世纪随着社会学法学的兴起,社会学解释方法也被学者们引入。在英美法系中,学者们也修正了单纯拘泥于字面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由单纯的文理解释与“黄金规则”、论理解释并存[5]6。总之,传统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解释方法的发展和增加上,从严格解释到自由解释,允许解释者为了法的目的和实质公平的实现而突破法律的字面含义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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