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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研究

    时间:2021-04-16 12: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起步较晚,法律援助提供类似于国外司法保障模式。海南的法律援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海南法律援助规定》对法律援助的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及实施流程等各方面也作了较详尽的规定。除了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援助提供方式外,海南还建立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制度。但就目前看来,海南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或举措加以解决。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提供模式 律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建设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完善海南法律援助体系的研究》(编号HNKY2014-1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炎媛,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93-02
      一、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的涵义
      法律援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帮助其从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英国在1945年首先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在世界各国被采纳,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该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作实施关系到其是否能够发挥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而采用何种形式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则会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的是否能有效运行。学者一般从如何组织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及如何提供法律援助这两方面内容来研究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本文仅探讨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并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定义。加拿大专家戴维·克里维认为,法律援助方式可以分为主要服务和次要服务,主要服务包括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混合模式以及合同模式,次要服务包括社区诊所、值班律师、慈善服务、预付费律师保险等,同时也提出不能简单地依靠这些概念去理解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模式所包涵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人对法律援助负有义务,义务人如何向受援人提供服务且提供何种范围内的服务。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
      其一,司法保障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在英国,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是私人组织或个人,比如律师事务所、私人律师及私人团体等等。而政府并不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的流程中,其建立了健全规范的法律援助制度,并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除此之外英国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有社会捐助、受助人捐献等渠道筹集。同时,设立法律服务委员会,由大法官直接领导,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例如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审查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政府按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律师费率向律师支付服务费。这一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作为法律援助提供方的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能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受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干扰;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援助受援方的当事人也可以相对自由的选择法律援助提供者。但是,由于律师是计时收费,不排除有的律师会为了增加收费而拖延案件办理的时间。
      其二,专职律师模式,即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聘用专职律师作为公益律师,为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如美国、日本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适用的就是这一模式。建立公设辩护人负责刑事法律援助。采用这一模式,同样是利弊并存。政府所聘请的必然是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因此可避免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援助提供者时可能遇到一些专业能力不强的法律服务者。而且由于专职律师不接受其他类型的案件,所以也不会出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把精力侧重放在收费案件上。但是由政府聘请的律师也缺乏竞争压力,怠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工作积极性不高。而有些法律援助案件较多的地区则可能出现专职律师人员不足,办案量过大的情况。
      除了上述两种极为常见的法律服务提供模式外,还有合同模式,即以招标形式,相关机构与律师或者事务所签订合同,将批量的案件或者某一类案件承包出去,接受承包案件的律师或者事务所为需要免费法律服务的人员提供帮助。由于单独采用任何一种模式都是利弊并存,为了能够尽可能大的发挥各模式的优势,避免其弊端,因此一般是将几种模式混合使用。例如,前述美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提供采用的是专职律师模式,但是其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提供采用的是司法保障模式,与英国相类似。
      三、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起步较晚,1994年开始出现法律援助,直到1996年才首次在律师法中出现与法律援助相关的规定,即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与国外传统的模式有所不同。 根据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提供类似于国外司法保障模式。但是,各地在法律援助的实施中,通过对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探索,逐渐发展出了不同的模式。例如,广州是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同时中心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法援律师,负责接收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上海的法律援助中心则仅是负责法律援助审查、审批等管理工作,具体的案件办理由中心向律师时无所指派。
      海南省法律援助最初是于1997年先后在海口、三亚等地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在全省全面铺开。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海南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在2008年制定并经2014年修订的《海南法律援助规定》中,对于法律援助的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及实施流程等各方面规定基本是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的。根据《海南法律援助规定》,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力军,对他们而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其基本义务之一。法规中同时也鼓励有资源或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校等利用自身资源或是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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