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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控模式浅析

    时间:2021-04-15 16:04: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概 要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分析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控三种常见模式,分析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控的现状,并在五个方面提出加强国有企业法律管控路径,为提升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控模式提供学术交流。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法律管控 法律事务机构
      作者简介:张本领,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16
      2015年,國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中央企业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治企能力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总体目标。从国际上看,国外一流企业普遍重视法律管理,通过长期的探索与总结,根据自身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建立了适合企业特点的法律管控模式。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经营起步晚、时间短,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全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变化的法律管控模式。尤其对一些大企业大集团来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集团法律管控力较弱的状况还存在。为此,笔者通过梳理各法律管控模式利弊,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控模式提出几点看法。
      一、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控模式简介
      从国际、国内范围来看,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控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集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管理和服务,集团公司总部法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总部统一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部法律部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由于集中管理模式有利于集团公司更好地控制法律风险,保证公司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并提高法律事务机构的办事效率,国际上很多大型企业都选择了此种模式。
      (二)分散管理模式
      分散管理模式,即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部门和所属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机构,只负责相应的法律业务,只对本业务领域、部门和所属企业领导负责,不向集团总部法律事务机构汇报工作,任免考核和薪酬也均由其所属业务单元分别管理。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较少。
      (三)矩阵模式
      矩阵管理模式,即公司设法律事务机构,业务部门和分、子公司均设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业法律顾问,除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外,还要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汇报工作,但主要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很多规模较大、业务板块和海外区域性公司较多的公司大多采用这种模式。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控的现状
      (一)主要管控模式
      总体上,国有企业法律管控模式采取“双轨制”:
      1.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和负责人的任命和考核,以及法律顾问的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在遵循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向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受企业负责人管理。
      2.所属子(分)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法律事务专员,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专员的设立、职责权限和负责人的任命和考核,以及法律顾问的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在遵循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向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受企业负责人管理。
      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专员以业务指导为主。集团公司制订推行统一的法律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和信息平台,除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项目、重大纠纷案件和重大合同需报总部统一管理外,大部分具体法律业务决定权在所属子(分)公司。
      (二)存在差距
      1.部分企业未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部分企业没有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独立的职能部门,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合署办公,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更普遍存在缺位的问题,个别子企业仅仅在综合办公室设置一名法律岗,甚至没有独立法律岗位,而是由其他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兼任,导致法律事务机构难以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支撑的作用。
      2.部分企业对整体法律风险管控的系统性不强。就目前公司与所属企业的法律管控情况,法律管理在法律风险防范“点”上的管控力度比较强,但是在资源配置、垂直管理等纵向“线”上的管控力度还比较弱;而且由于不同区域、不同企业法律管理的差异性较大,管理界面、管理范围、管理手段都有所不同,尚未形成法律管理“面”上标准、统一的体系。
      3.不能适应现代集团管理要求。分散管理或“双轨制”下,集团公司的法律工作还停留在集团公司本部层面,向子企业延伸、覆盖不够。部分集团公司已经实现了在公司经营、财务管控上进行集中管理,但在法律事务管控方面缺乏工作上的整体指导和推进,与增强集团公司控制力的管控要求缺乏必要衔接。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管控的改进路径
      (一)完善法律事务管控模式的指导思想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开篇第一点“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事务管控模式的目的即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法律管理能力,作为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创新、完善法律管理模式、规范母子公司法务系统关系,应当紧密围绕《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有利于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保障企业重大经营利益,有效控制国有资产经营风险;二要有利于确保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法律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三要有利于优化整合集团系统法律资源,形成团队优势,提高法律资源使用效率,逐步解决法律力量缺乏集中,法律工作缺乏统筹的问题,形成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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