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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

    时间:2021-04-10 00: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众所周知,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两家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中,先秦的儒家和法家更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作为一种统治政策,它们既矛盾冲突,又并立融通,共同为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作出了突出贡献。本文比较了儒家与法家在刑法观上差别和相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儒法本质上是一家,都是典型的“人治”。在我国正努力完善法制,构建法治国家的今天,对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进行系统地整理、研究、比较以及反思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 儒家 法家 刑法观 德治 法治
      作者简介:孙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7-02
      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先秦时代,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有着深远影响,当属儒家和法家。在刑法观上,主张“德治”的儒家和主张“法治”的法家虽然有诸多分歧,但他们都服务于君子专制,因此儒法两家刑法观也难免有相似之处。
      一、儒家与法家刑法观的基本内涵
      也许一谈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或者“刑法观”之类的字眼,人们往往只会联想到法家,似乎法治或法律等一切带“法”字的东西都是法家的专利,而“儒家就是只讲道德,只讲王道,不讲法,似乎王道政治就不包含法的内容。然而,在中华文明几千年的进程中,由孔子、孟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不仅主导了其后历朝历代思想文化的演进,历来也是统治者治国安邦、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法律武器,甚至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据以“安身立命”的一种信仰。秉持“性善论”的先秦儒家,以“仁”为核心,注重道德教化更甚于政令刑罚,因此被称做仁政德治。它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除了“祖师爷”孔圣外,还有“亚圣”孟子以及荀子等。
      与之相对的,法家是战国时期以来新一代贵族利益,主张通过“变法”强国和所谓“以法治国”来实现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再分配的一个学派,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人为其代表人物。法家最本质的特征即“专任刑法”,它特别强调“法”的作用,把它作为治国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同时它对君主专制和个人独裁的情有独钟,对法、术、势、刑、赏的狂追力捧也使它与儒家有所区别。
      总之,作为一种治国工具,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各有长短,且独具特色,在刑法观上,一方面它们之间的差异代表了中国先秦时期治国方略的不同路向,形成了所谓“德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不同传统;另一方面这种差异又奠定了儒法互补、殊途同归的基本格局。
      二、儒家与法家刑法观的不同之处
      笔者认为大体可以用这样几个字来概括:儒家“德主刑辅”与法家“极端的重刑观”。
      儒家的“刑法观”,是从道德哲学出发的。孔子高扬一个“德“字,大声呼吁“仁者爱人”、“为政以德”。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反抗之心;只有以礼德为治,教化百姓,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复。所以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这便是孔子刑法观的基调,富有理想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这种强调“以德治国”的政治法律思想,同样也构成了儒家刑法观的“基调”。孟子的“仁政”,“民贵君轻”、“省刑罚”主张以及荀子的“人治”主义立场等等便是佐证。儒家主张应结合教育、经济手段等综合治理,注重利用道德教化的作用来预防犯罪。例如孔子就明确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同时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有教无类”思想,认为应不分贫富贵贱,对百姓进行教育。
      而与儒家的理想主义不同,法家的一切政治法律主张几乎都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韩非明确提出,“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所以“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何为“法”?——“法者,宪令著于官署,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从法家的角度来看,法就是由国家频布的公布于民众,让民众遵守的赏罚有依的成文规范,是用于治国治民巩固政权的有效手段;而君臣的结合在于利,至于民众不过也只是统治阶级的耕战工具而已——这就是法家眼中的“法”。法家在秉持“以刑去刑”观念的基础上,提出“刑用于将过”的主张,即刑罚要用在他人将要犯罪之时。怎样去肯定他人将要犯罪呢?只能是从主观上去认定,去加强。可见,法家“刑用于将过”的主张开了“主观定罪”之先河,只会带来刑法的冤滥和司法的任意,给后世造成极坏影响。
      总之,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根本区别就在于,儒家从“礼”、“义”、“仁”、“德”出发,强调伦理道德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倡先德后刑、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治国模式,最终达到“以德去刑”、社会和谐的美好目的;而法家看到了“法”在治理国家、巩固政权上的作用,认为“法”是治国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要想达到统治的目的,唯有“专任刑法”,用严刑峻法来推行君主的绝对专制,最终达到“以刑去刑”、国富民强的目的。简单概括,儒家刑法观以“德主刑辅”为根本,法家则坚持“极端的重刑观”——而这便是儒法两家刑法观最根本的区别。
      另外,犯罪预防观也不同。
      三、儒家与法家刑法观的相同之处
      笔者认为,儒家并未否定“法治”,法家亦并未否定“人治”。儒家重“德治”,也是重视“法治”的。孔子有“君子怀刑,小人怀惠。”之说——而“怀刑,谓畏法”,即敬畏刑罚。可见他未否定刑法的必要性。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宽猛相济”、“刑罚得中”等刑罚思想,对后世刑法观的发展有重要启发。孟子也曾明确地指出了法的重要性:“上无道撰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他还进一步辩证地说明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到了后期的荀子就更不必说了,他对刑法作用的重视远在孔孟之上,已开始接近法家的营垒。他不仅丝毫不讳言刑罚,反而将刑法的作用提的很高;他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甚至还提出“隆礼重法”、“治则刑重,乱则轻刑”的重刑观。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儒家不仅未否定“法治”的作用,而且论述的相当详尽。这一点笔者认为可看作是它与先秦法家刑法观的第一个共通之处。
      法家重“法治”,也是重视“德治”的。法家历来以提倡酷刑的形象出现,可是拨开历史的面纱,我们发现,法家也是重视“德治”。“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这正是后世儒家极力倡导的“三纲”的理论根源,而“三纲”恰恰是儒家道德的核心。这说明法家并非反对德治,而是反对“空头支票”式的德治,认为道德源于实力,没有“力”谈不上道德,所以应把道德直接纳入刑法规范,通过国家机器来推行实施。法家的法治主张,实质上说白了,就是德治的强制化,是人治主义的一种。
      四、儒、法两家刑法观的本质与当代法治理念的借鉴
      无论是先秦儒家的“德治”、“礼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刑治”,归根结底都是一种真正的人治主义,都是为帝王君主效劳、为专制统治铺路的工具和手段——而这即是两者之间本质的相同点。
      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本质都是“专制”二字,是典型的人治主义,与现代我国刑法观,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然而,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我们可以从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的异同中得到借鉴,那就是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以德治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缪斯.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史谈纵论.2008(1).
      [2]赵运锋,徐业尧.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刑事政策源流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3]法家的法律观及法治思想研究.http://www.148cn.org/data/2006/.
      [4]李润红.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云南大学学报.2004(2).
      [5]马作武.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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