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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动物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时间:2021-04-09 16:08: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动物权益在环境法中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动物权利和福利两个方面。动物拥有权利吗?这是当前国内外环境法专家比较关注的前沿问题。如果动物有权利,那么它们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我们应当如何去保护它们的这些权益呢?本文会围绕以上这些问题谈谈笔者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生存权;发展权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260-02
      
      动物权益,作为环境法领域最前沿的问题之一,对它的研究对于我国来说也同样具有
      十分现实的意义。硫酸泼熊事件,生猪活鸡强行注水,虐猫事件等等触目惊心的事件让我们感到改善中国动物保护的现状刻不容缓。是否要保护?如何保护?我们将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 动物权益的内容
      学术界一般认为,动物权益主要包括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这两个概念是既有交集也有区别的。国际公认,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而动物权利主要包括动物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受虐待权等。所以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动物权利属于最基础层次的保障,而动物福利则属于对动物更高层次的人文关怀。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十分注重,比如荷兰农场对奶牛实行“音乐喂养”,就是在牛舍播放十分舒缓的音乐,让奶牛在十分宁静和安逸的环境中生长。再如德国近些年也推出“安乐死”的方法来屠宰牲畜,就是用药物或其他无痛苦的科技手段来平和地结束它们的生命。试验证明,用这种方法饲养和宰杀的牲畜奶质和肉质较传统方式优良,同时用这种方式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在我国,由于观念与经济方面的原因,对动物的保护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无法实现,动物保护仅仅局限在濒危野生动物的层面。这种现状是有待改善的。
      2 动物拥有权利吗?
      2.1 道德层面
      动物权利论的代表雷根认为,人类权利的基础在于天赋人权,即人类的权利来源于人的自然性,人的自然性表现为人是拥有期望、偏好、感觉、记忆、认同感和实现自己意愿的能力的有意识的生命主体。同样地,一些动物也具有这些特征,因此动物也应该享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至少包括受人类尊重的权利。动物权利的提出也决不意味着动物可以成为道德主体。“而大多数人使用‘非人类存在物拥有道德权利’这一命题的目的,无非是要表达这样一种愿望:非人类存在物应该获得道德关怀”。 毕竟动物权利的要求是通过人的自觉选择来实现的,人把自己的道德关爱给予所有的存在物,从而成为地球利益的代言人和其他物种的道德代理人。
      边沁在1780年完成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写到:“人并不是因为拥有理性或语言,而是因为拥有感知力而有权得到直接的道德关注,而动物也有这样的感受苦乐的能力,所以人有直接的责任去防止它们受无谓的痛苦。”
      日本学者山村恒年认为,只有人类具备了对生存数千年的植物和动物,对自然生态系统予以超自然体系变化的影响力。这样,即使考虑到地球不只是人类的共有物而是生态圈全体的共有物,那么可以说负有义务的只有人类了。
      换句话说,人类是改造世界的唯一力量,如果没有人类,世界上一切生灵会按照自然界的规律来更替,消长,而达到一种我们所说的“生态平衡”。而正是因为人类对自然界进行了改造,来为自身利益服务。所以人类有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的义务。否则最终只会让人类和自然界一起毁灭。
      2.2 法律层面
      (1)人与动物在法律上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意志性”,环境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康德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人不像低等动物仅仅根据其本能来行动,而是根据意志来实施有选择的行为,这种选择行为可以由纯理性决定,而形成自由意志的行为。意志是一种渴望做出决定的能力,它既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也包括单纯的愿望行为。 同时,他还认为“自然的最高目的只能是人,因为人在自然之中与众不同,他能够形成目的概念,能够借助他的理性将一切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构成一个目的体系,并且使它们从属于他的目的之下。”[2]
      马克思也认为,人们在社会中进行活动,建立某种社会关系,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 这种“人的尺度”正是主体自身的一种自觉,也正是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所在。
      (2)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是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统的说法。2.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3.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4.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
      2002年出现了清华学生用硫酸泼熊事件,有关人士就从法律角度对其作出了相关解释
      据国家林业局动植物管理处斯副处长介绍,针对这种行为,应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但著名律师岳成说,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分析说,这名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以上的解释是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明的,而不是从环境法的角度阐明。是把动物看成是一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物来看待的,并没有上升到动物权利的高度来讨论。
      2.3 关于动物权利的两种观点
      谈及动物的福利,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实验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关于这一问题争论颇多。一种观点是动物权利/解放论,即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平等的,动物也有天赋权利,因此人不能利用、奴役和食用动物。应该说,佛教是最早提出众生平等观点的。到了18世纪,有些西方思想家试图把天赋权利论直接应用到动物身上去,认为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解放论最著名的代表,他于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一书,将动物拥有权利的概念广植人心。[3]
      另一种曾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人是万物之灵,其他万物皆为人类所享用。动物只是一台“机器”,我们对待动物的方式不涉及伦理问题。这是一种曾在科学界和社会中都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他对人与动物的看法曾影响了几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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