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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早教”事件的法律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4: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把小星娃置于“阳光下”,王老先生本想展示“早教效果”,却被指责为“虐待事件”。一时间,当事人被卷入强大的舆论漩涡。小星娃是否被虐待?谁有权把孩子送去助养?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干涉王老先生的行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博士郭开元一一破解公众心中的法律疑惑。
      
      一岁半女孩小星娃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出名。她的出名不是因为出类拔萃,而是因为她的“被早教”。
      
      水中早教惹众怒
      
      小星娃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秦皇岛海港区东山浴场的沙滩上。当时,因为连续几天降温,海水很凉,温度在18~20摄氏度之间。
      王铁民夫妇给星娃脱衣服,准备让孩子进行自救泳表演。星娃立即大哭起来,满脸恐惧。当王先生想将星娃抱到自己怀里时,星娃吓得立刻转过头去,极力向后躲闪,并大声哭喊着:“妈妈——妈妈——”
      周围围拢了许多专程赶来的市民,还有新华社、中新社、河北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
      海港区妇联的两名工作人员也急匆匆赶到现场,拦下王先生并进行劝阻:“有儿童保护方面的专家认为,您这样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您再慎重考虑一下吧。”但是,这番劝阻没起任何作用。
      看到众多媒体的镜头对着他们,王先生毫无表情地命令星娃对镜头微笑:“笑一个!”星娃听后果然停止了哭泣,强忍着泪水,条件反射般地一咧嘴,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是比哭还让人难受的一种表情。
      王先生将星娃一下子扔到水中,之后连续拎起她的腿,迫使她在水中翻滚,还多次用力将她摁入水中。约三四分钟后,岸上的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了,大喊:“让孩子上船吧!”“抱起来吧!”但王全然不听,拽着星娃的一只手向岸边拖,直到距岸边几米远时,才从水中抱起冻得瑟瑟发抖的星娃。
      这件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后,出乎王老先生意料的是,公众更多地谴责他对孩子“太残忍”、“作秀啊,这叫没人味儿”,对他这种早教方式,几乎没有赞同的声音。
      王老先生显然没有受到影响,他不断接待记者,让小星娃在他们面前进行表演。他说:“我不怕有争议,争议越多越好,说明大家都在关注早教这件事。”为了推广自己的早教经验,王老先生决定“坚持下去”。
      王老先生坚持的另一个理由是,“我们原来在海边训练时就有人打110报警,还有人向派出所报案说我们虐待孩子,想制止表演,派出所已找我们进行了调查。民警今天并没有出现,就说明我们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是虐待,民警早就制止了,根本不会允许今天表演的进行”。
      
      专家说法1:关于虐待
      记者:不断有公众提出质疑,但王铁民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在虐待小星娃,甚至拿出警察没有制止他来作为证据。怎样才能断定是否虐待呢?
      郭开元:这些人的观点偏激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虐待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虐待罪。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虐待行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方面,客观上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如殴打、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另一方面,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会使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产生痛苦而故意实施。由于王老先生缺乏主观上虐待小星娃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虐待行为。
      
      幼女身份曝光
      
      这时有人开始质疑,孩子是否真如王老先生所说,是他的外孙女。同时,不少热心市民三番五次地报警也让王铁民陷入“调查门”。
      原来王老先生一直称,小星娃是自己在法国的女儿的。因为工作忙,她将孩子送到了秦皇岛的外公外婆家寄养。
      但仅过五天,王老先生又向媒体透露:小星娃不是自己的亲外孙女,而是他和老伴两人助养的孩子。他说,自己和老伴两人共同研究出了一套早教心得后,就想寻找一个合适的孩子,以推广自己的早教理念。今年4月初,星娃的母亲从网上看到王铁民的帖子后,与他取得了联系。经过几次沟通后,星娃母亲认可了王铁民的早教理念,并于4月15日来到秦皇岛,与星娃的外婆一起把孩子送了过来。
      “我们是4月16日签的助养协议,之后星娃的母亲在这里住了10天,进行了考察。”王铁民告诉记者,星娃的母亲是外地人,与丈夫离异,之前和星娃的外婆一起带孩子,目前在北京打工,因为家庭困难,也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这才决定把孩子送给王铁民夫妇助养。
      “我不怕反对的声音,我也经得起调查。警察的每一次调查我都积极配合,该提供的文件都给提供,警察早就知道我助养孩子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他们也没有干预我对孩子的培养。”王铁民说,为了更好地配合警察的工作,9月11日,星娃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秦皇岛,并带来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原件资料。星娃的母亲向民警表达了对王铁民的信任。民警表示,在接到热心市民的报警之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王铁民对星娃的助养是合法的,孩子的身份也是可靠的,王铁民的行为没有违法嫌疑,也不构成虐待。
      这个消息出来后,公众爆发出更强烈的批评。王铁民表示可以接受,而且反对的声音越多,越说明关注早教的人多。
      
      专家说法2:关于助养
      记者:什么是助养?跟抚养有什么区别?
      郭开元:助养和抚养有着本质的不同。
      助养是社会人士关心儿童成长的一种合同关系,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儿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变化。抚养关系是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主要是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人与被抚养之间是亲子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证实自己所言不虚,王铁民随即找来了星娃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助养协议书和助养证明。记者在几份文件上看到如下内容:星娃母亲因家庭困难,同意将出生13个月的女儿托付给王铁民夫妇无偿助养。助养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归王家所有。双方同时约定,王家应给孩子录像和照相,及时传至网上供孩子母亲观看,王家对孩子助养至2~6周岁。
      记者:作为离异家庭的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假如在孩子父亲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小星娃的母亲能把孩子送去助养吗?
      郭开元: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异家庭中孩子的抚养权仍归属于父母双方,实际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不能单方面将孩子送给他人助养。
      记者:王铁民说得很清楚,助养协议是双方都同意的,文件齐全,这样的助养协议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郭开元:助养协议是一个合同关系,其内容和效力要遵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如果助养协议与法律发生冲突,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也是无效的。
      
      成功的解救
      
      9月17日晚10时许,秦皇岛市妇联、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社会福利院及街道办事处的十几名工作人员前往王铁民的家中,对他下达了一份《告诫通知书》,称其在助养幼儿星娃期间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行为,上述几个部门已多次对他进行口头告诫,但他未能及时改正,因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决定停止他的助养行为,星娃由秦市社会福利院临时收养,待其母亲前往秦皇岛后交其母亲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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