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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困境:耒阳农民工曲折索赔路

    时间:2021-04-08 00:02: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身体的病痛却不能成为赔偿的证据
      
      2009年4月份,已被诊断出为尘肺病的徐瑞宝拿到了村民中的第一笔赔偿金——个工地老板赔付的10万元。受到这笔赔偿金的启发,村民们才明白是可以索取赔偿的。2009年5月22日,徐瑞乃、谷运成、刘洪云等10名病情严重的村民从未阳老家赶到深圳,并找到他们曾经工作过的一家爆破公司要求补偿,但并未如愿。
      消息传到遥远的耒阳故乡,陆续有百多名老乡来到了深圳,5月到6月间,150名湖南耒阳农民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检查。随后一份《2009年5月22日-6月3日湖南耒阳籍劳务工健康检查资料汇总》传到耒阳政法委,150人的胸片结果以I、I+、II、Ⅱ+、Ⅲ、IⅡ+、㈠、0或者“复查”表示。这些不同的数字符号分别代表了工人们患病的程度。
      然而身体的病痛并不能作为补偿的证据,他们接连跑了多个曾经工作过的爆破公司,这些公司均不认可他们的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关系的证明,职业病防治所就不能出具该病是否为职业病的最终鉴定,这也意味着他们不能得到职业病患者应有的赔偿。
      他们在病痛中苦苦挣扎着,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没有劳动合同,工作性质流动性大,难以找到工作证据,成为这些耒阳风钻病人在确认劳动关系、维权之路上的现实障碍。农民工患职业病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在于能否拿到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检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资料。
      显而易见,没有任何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出示这些资料而“取证其罪”。
      这些规定,无疑给农民工们的职业病鉴定之路上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为了确定与工作过的那些爆破公司的劳动关系,他们奔走在这个城市中曾工作过的工地之间,寻找往日的记忆。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工作过的工地达200多个,几乎覆盖了这个城市的所有主要工地,曾经,这个城市的一座座标志性的高楼是他们的荣耀和自豪,如今,却给了他们哽骨难咽的感受。
      
      “绿色通道”
      
      维权之初,由于难以找到当年的工作证据,被确定劳动关系的耒阳风钻民工仅是极少一部分,高中毕业的村民徐志辉是工友中文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由于具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他早已拿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就是这个爆破证,成了确定他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而100多名同乡中像他这样拿到证件的只有6个。
      7月21日,深圳市政府通报称,经过劳动部门调查,目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不到10人。这意味着,在上百名患病民工中,90%的人无法获得职业病患者应有的赔偿。
      徐志辉透露:“深圳市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这一点我们表示认可。”深圳协调处理小组负责人不久后告知徐志辉,在赔偿方面,他们已与相关爆破公司进行了联系。对于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深圳市政府表示“将出于人文关怀,给予一定补偿”。“但至于如何补偿,补偿多少,还有一个过程”。
      7月29日下午,工友代表与耒阳市政府赴深圳工作组见面,他们被告知,经过争取和进一步认定,被确认劳动关系的患病农民工已有16人,能确认劳动关系的16名工友将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其余86名未被确定劳动关系的病人,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方案,只能出于人道主义,每人补偿3万元。
      7月30日,在深圳市市民中心,深圳市政府表示,对于16名有劳动关系的患病民工,8月20日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付完毕,同时,为工友们开通“绿色通道”。只要能找到部分相关证据,深圳市劳动部门将“特事特办”,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对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只能予以“人文关怀”,至于补偿标准,将重新商讨。
      几天后,深圳市政府出台方案,I期患者与死者家属人文关怀7万元,Ⅱ期患者人文关怀10万元,III期患者人文关怀13万元。18名因疑似尘肺病去世的农民工,每人补偿7万元。
      对于这个方案,大部分民工并不甘心,他们集体书写了《致深圳市市长的一封信》,要求深圳市政府对工友们的尘肺事件的劳务关系进行进一步确认,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决心在深圳坚持下去,直到深圳市政府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回应。
      2009年8月19日,村民徐泽志没能挺过病痛的煎熬,死在了维权的路上,临死前,已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了八天的他刚刚住进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2个小时。
      徐泽志的家人获得了28万元的赔偿,这成为他最后的“命价”。
      8月23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的10名患病民工,由深圳方面提供交通工具送回耒阳老家。出院之前,他们已得到承诺:深圳方面给予农民工患者的补偿款已拨入耒阳市财政局账户上。
      湖南耒阳籍百名农民工维权之艰,鉴定之难,患者之惨,不由得令我们心中感到阵阵隐痛,叹息之后,留给我们更多的应该是思考。
      深圳市政府在处理耒阳籍工人尘肺病事件时提出了“法律框架、人文关怀”、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的处理思路,毋庸置疑,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整个维权事件背后的沉重,每个患病农民工背后都是一个本应鲜活的生命、一个幸福的家庭。农民工一直是弱势群体,但是从现行制度上并不能体现出对他们的保护,反而对他们是那么冷酷,如何在事先预防、从源头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无害的用工环境,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坚固的法律后盾比事后的“特事特办”要重要得多。
      
      解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生效,使职业病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职工要证明自己是职业病,再也不用“开胸验肺”了。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一、属于职业病危险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解读:由于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险的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一旦职工患病,可凭劳动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
      
      二、易发生职业病工种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旦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解读:如果单位能够在工作期间按期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那么,很多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三、对未成年职工和妇女实施特殊关爱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解读: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和女职工从事有毒害气体和辐射电磁环境的工作,确保未成年职工和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发现工作环境易引发职业病可举报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解读:今后,凡是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职工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危害自己健康的因素,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到“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解读:此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六、化学品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解读:今后,凡是原料中含有有毒害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均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确保职工在操作中按规定使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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