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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透法律政策和省情民情 加强地方立法与监督工作

    时间:2021-04-06 16: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立法和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历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立法和监督工作,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
      我们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应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总结经验,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
      
      第一,吃透国家法律,按照法制统一的精神做好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地方立法中,如何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就是要有国家大法的观念,熟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吃透国家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背景,使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各个法规之间相互统一和相互协调。
      地方立法绝对不是照抄照搬国家大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那样就没有必要再费时费力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了。地方立法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必须在国家大法无法解决本地问题的情况下,才有立法的必要性。选择地方立法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到:属于国家专有立法事项的,是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性立法一定要看国家大法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大法有的,地方立法就没必要再搞;实施性立法一定要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不是比较全面细致,国家大法已经比较全面细致的,地方立法无法达到比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更全面细致的,也没必要再搞地方立法。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解决的,没必要另作规定。地方立法必须结合地方的实际,形成地方特色。
      同全国一样,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人大立法成果非常突出,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照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地方特色,立的必要性不大;还有就是法律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内部,相互冲突、打架。这不仅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而且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执行中的困难。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权从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服从于宪法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法规之间也要协调统一。这就得扎扎实实地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起草法规案时就要把有关的制度规定搞得相当清楚。立法是个大事,要较真,容不得马马虎虎。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不论是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还是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要坚持立、改、废结合,做好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近30年来,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少。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实施性地方性法规也要及时修改。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机制的变化,有些地方性法规原来所依据的经济社会基础,和所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已发生变化,还有的法规在制定时就存在一些问题,不及时清理和修改,也会对法制统一带来不利影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样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也是我们必须吃透国家法律。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地方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这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运行、管理的需要。存在的问题是,有些“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引起矛盾和冲突,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比如不适当地扩张权力,随意设定许可权、收费权、罚没权,与民争利,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违规搞变通,甚至僭越立法权限。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及下级人大决议、决定、命令的职权,监督法也对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职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机制。规范性文件量大面宽,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审查。但首先要重视起来,并使这项工作逐渐开展起来。这应该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以前没有认真开展起来的新工作。
      
      第二,吃透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下来思考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开展工作,把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下来思考,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够发挥好作用的前提,也是我们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我们要行使好立法权和监督权,就一定要认真吃透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握好党和国家的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提出的关于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国家立法层面,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能源和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开发,已经逐步制定或修订了环境资源保护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我省也出台了一些很重要的法规,比如《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就很受各方关注。在我们地方立法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中,仍然要着力关注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环境生态保护等等方面,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
      社会和谐和民生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必须紧扣社会和谐与民生问题进行。近年来国家社会类立法逐渐增多,反映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制定社会类法规,也应成为我省地方立法的重点。通过制定实施性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社会类法律的规定;通过先行立法,就这些事项中国家尚未做出法律规定的,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就本地区特有的社会类事项,还可以做出创制性的规定。
      对社会类事项特别是有关民生问题的监督,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性质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议专项工作,要特别关注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以及“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应成为人大依法监督的重点。执法检查也要从这些突出的问题入手,找到“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特别是要发现那些关键性的、带有共性特点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一府两院”进一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效率。
      
      第三,吃透本省省情,增强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何增强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关键的一条,是一定要吃透省情,结合省情。我们常常说地方立法要“有特色”、“可操作”。什么是“有特色”,就是要体现和突出我们省地方的特点和特色。“有特色”,不是闭门造车空想出来的,也不是你抄我抄抄出来的。如果说我们有的立法项目选得还不十分准确,地方特色也不够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肯定是我们的工夫没有下到家,对省情把握得还不够准。必须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做艰苦的调研和论证,看看这个立法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是不是需要立某个法,需要立什么样的法。兄弟省市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的情况是有差异的。关键是要搞清楚我们省存在什么问题,通过立法能不能解决问题,通过怎样的方式和手段才能解决我省的问题。这样看来,很多时候地方立法并不需要搞大而全、小而全,章、节、条、款一应俱备,不解决问题的大而空的条款,没必要罗列。需要几条搞几条,有几条写几条,效果可能更好,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也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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